一、备料款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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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基本建设拨款没有统一规定。开工前,建设单位预付
给建筑企业的备料款,一般占当年合同总包价的70~80%。预付款额偏高,既造成
材料的积压浪费,又助长一些私营承包商的投机倒把行为。
1952年8月,中财委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首次规定预付款额度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合同总包价的三成,并在当年内分期扣还。翌年,改为按材料占当
年合同总值百分比和材料储备天数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值的20%。财政机关
授权交通银行依照规定办法办理。交通银行山东支行在执行中,一般均按最高额度
核定。
1954年3月,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规定施工期在3个月以上
的出包工程,预付款掌握在年度合同总值的30%以内;3个月以下的出包工程,最
多可预付50%,并随材料储备量的减少陆续扣还。交通银行山东支行组织力量深入
施工企业,就其承包的建设项目,逐户调查影响预付款的各项因素,测算合理的储
备定额。全省核定的预付款平均降至18.55%,纠正了过去一律按最高额度核定的
偏向。同年10月,建设银行接办是项业务。
1956年,执行国家城建总局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地方级出包工程预付款问题
的几项规定》,对出包工程预付款改按包工企业全年施工期计算,取消3个月上下
的界限。全省一般核定为13~18%,后因反映偏紧,又调至17.08%,其中中央级
单位为16.49%,地方级单位为18.4%,但建筑企业的资金仍然偏紧。
1957年,根据总行指示,对预付款改为分部门区别对待:中央级单位按总行和
各主管部下达的额度核拨;地方级单位,省建行与省城建局商定,投资不满5万元
的工程预付50%,5~10万元的工程预付30%,1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付20%。全省
拨付的预付款,平均达到23.96%,基本适应备料资金的正常运转。
同年8月,省财政厅、省建工局联合通知,自1958年起对省建工局所属地方国
营和公私合营建筑企业,实行统一流动资金制度。中央级单位,仍按总行和主管部
联合下达的额度拨款;非地方国营施工企业或建筑社承包的工程,仍由建设单位拨
给预付款。1959年2月,又改为预拨款制度。
1962年,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基本
建设储备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储备定额保证以4个月的周转量为限,建设单位的储
备定额由主管部门核定,由建安企业备料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拨给。省建行会同省计
委,对地方级建设单位的储备资金,按主管部门核定总额度,再由主管部门分拨给
基层单位。全省11个主管部门,共核定储备资金1122.3万元,占这些部门总投资的
19%。
1965年,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
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不再实行预付款制度,
改从投资中直接支付备料款。全省有15个厅局实行由建设厅包工包料制度,并对所
属建安企业承包的工程统一核拨备料资金,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流动资金制度受到冲击,未能继续执行。为
减少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省建行于1973年发出《关于加强当前基建财务拨款
工作的意见》,规定出包工程预付备料款不得超过施工企业当年计划承建工程预算
价值的35%。
1975年,执行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几项
规定》,将工程备料款按施工期长短核定的办法,改为按工作量价值大小核定:建
筑安装工作量10万元以下的,预付备料款50%,11~20万元的为35%,21万元以上
的为25%。跨年度工程预付款未扣回部分年终不收回。包工包料工程预付备料款全
数拨给施工企业。包工半包料工程,根据双方供料比例确定双方备料额度。包工不
包料企业不拨备料款。1976年,省建行全面试行统一流动资金制度,按计划工作量
的32%核定统一流动资金,包括定额流动资金12%,备料资金20%。
1980年,执行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条例》和建
行总行制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将预付备料款额度改为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
%,施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允许适当增加。
1990年1月起,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省建行结合山
东情况,规定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企业自购材料的,发包单位可根据
年度计划工作量预付备料资金。预付额度,建筑工程按当年工作量的30%,装配式
工程和合同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的40%,安装工程按当年计划
工作量的10%。施工企业全部包工包料的,按全额拨付。建设单位供应部分材料的,
按比例从额度内扣除。施工企业包工不包料的,不得收取备料资金。预付的备料款,
随工程进度按材料所占比重陆续扣回:建筑工程,工作量完成到45%开始抵扣;装
配式工程及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工作量完成到35%开始抵扣;安装工程,
工作量完成到80%开始抵扣。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的项目,按当月计划工作量中的
材料比重抵扣。实行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的项目,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中的材料比
重逐月抵扣。材料所占比重,建筑工程为60%,装配式工程及6个月以内的工程为
70%,安装工程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