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代理经营公营企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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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8月,统管华东解放区财经工作的华东财政经济办事处(简称华东财办),
制定《管理公营企业资本暂行办法》。规定华东财办所属各公营企业资本,包括工
矿部所属各企业资本,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各企业资本,工商部所属各企业资本,供
应品生产部所属各企业资本,实业厅所属农林水利合作事业资本,银行资本,新华
书店及各文化出版事业资本,俱属华东财办公有财产(又称新民主主义国营财产),
北海银行为经营公营资本的出纳、会计、稽核事项的业务机关。
各生产、贸易、金融、交通、农林、水利、合作、文化、出版等部门领用资本,
先由各单位(如工厂、商店、公司、合作社、银行)拟具生产、建设工作计划及所需
资本数量,呈请各主管部门核准以后,转呈华东财办审查批准。各主管部门凭华东
财办批准之资本额证件,向北海银行领取资本。所领资本,必须即时依据公价折成
黄金或粮食(由各部门自选一种或二种)。
各单位原有资本,限期在两个月内完成盘存、登记、估价,并折成一种至两种
实物数额。工厂、作坊、采矿等生产部门,并须将固定资本、流动资本分别登记。
经报告主管部门、转报华东财办并解入金库后,再转为向财办具领之资本。在登记
期间,所有人欠、欠人的手续必须清理。登记资本须注明来源,如接收敌伪财产、
向政府具领、银行借来、经营利得等。
各单位按其经营状况,每年结帐两次,列具经营状况报告,资产负债报告,损
益计算,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的比例,存货清册,呈报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
转呈华东财办审核。结帐时除一般会计手续按本币计算损益外,并同时按具领资本
所折成的实物单位计算损益。
各单位每期结算,须按资本折成实物数额及利率(每月3‰)计算资本利息, 按
期结时的公价折合本币解交财办入库。此项利息及经营的纯利于解交财办入库后,
如为经营所必需,经主管部门转呈财办批准,可再转入本单位下期经营的资本。华
东财办对各经营单位,必要时可增减其经营资本,增减时通过主管部门执行。
北海银行自执行资本管理后,8、9两月拨付各企业部门资本北海币670 亿元,
转迄胶东、渤海两工商局归还透支579亿元,发资本实物公价(根据鲁中南、胶东、
渤海三地区的物价计出平均价格)5次。9月27日召开各主管部门会计科长联席会议,
具体商定清资汇总报表送达财办时间,决定各部门领用资本折算的利息于6月15 日
及12月15日两次结算,并按结算当时的公价折算金额,或送现金,或转为资本,由
各部门呈请财办决定。至9月底止,各企业部门领用资金总数为2193.5亿元, 除旧
有资本1515.3亿元外,均折算实物。其中以工商资本比重最大,占90.6%;其次为
金融资本,占4.19%;再次为交通资本,占2.42%;其他各种资本占2.79%。以后
按月向财办汇报领用资本和回笼资本数。自实行管理以后,各部门对资金的管理有
所加强。1949年8月,交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公营企业资金处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