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辑 代理地方财政期票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金融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4/article/22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4/article/22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61年,山东省财政厅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印制、发行期票,作为对 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平调”退赔的抵偿性票据。期票面额有1元、5元、10元、20 元、50元、100元六种,按照县(市)委批准的名单和金额签发,可以兑付现金, 也 可以抵偿1961年以前的旧农贷和1962年以后的新农贷。发行手续由县(市)支行办理, 由营业所经手转发给受益者。至1962年6月,全省共发行2531.6万元。原定于 1962 年3月开始分期兑付,因财政困难,延期3年。后结合清理农村“四项欠款”,收回 兑付了大部分,其余亦在1973年前陆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