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代理地方财政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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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山东省财政厅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印制、发行期票,作为对
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平调”退赔的抵偿性票据。期票面额有1元、5元、10元、20
元、50元、100元六种,按照县(市)委批准的名单和金额签发,可以兑付现金, 也
可以抵偿1961年以前的旧农贷和1962年以后的新农贷。发行手续由县(市)支行办理,
由营业所经手转发给受益者。至1962年6月,全省共发行2531.6万元。原定于 1962
年3月开始分期兑付,因财政困难,延期3年。后结合清理农村“四项欠款”,收回
兑付了大部分,其余亦在1973年前陆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