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代理公债、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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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民国成立后,政府所发公债,实行银行押借认购办法,银行很少代理发
行,只经办还本付息业务。1912~1926年间,北京政府共发行内国公债12种、库券
6种,中国、交通两行在山东的分支机构只代办一次民国元年公债换发民国9年整理
六厘公债和历年各种公债还本付息业务。其中民国12年特种库券和13年特种库券还
本付息,由中国银行一家办理。同时,代理山东省地方政府发行的民国2 年地方公
债、民国4年地方公债、民国5年军务善后公债及民国12年河工公债还本付息事宜。
1924年夏,胶澳督办公署发行年息8厘的市政公债100万元,以胶海关补助青岛
行政费的二成协款作抵,委托青岛地方银行代销,原拟向各商家派销,后因时局变
化,以九折卖给地方银行。
1925年4月,张宗昌督鲁,成立山东国库善后公债局,发行善后公债2000万元,
指定山东省银行为还本付息经理机关,但很少兑付,几同废纸。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因袭北京政府公债发行办法,中央、中国、交通
三银行为还本付息指定机关。1927~1936年间,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在山东的
分支机构,先后办理50多种政府公债、库券还本付息业务。
1934年,山东省民生银行被指定为省地方补助陈丝公债还本付息承办机关。
1935年至1937年,青岛市政当局先后发行民国24年青岛市政公债150万元(法币,
下同),民国25年青岛建设公债600万元,前者年息7厘,后者年息6厘,均照票面九
八折实收,以青岛市码头增加费、自来水加价为基金,指定中央银行青岛分行及青
岛农工银行为还本付息机关。
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为消除由银行押借认购公债造成信用膨胀的弊端,决定
采取公开售募、银行承受、强制派募三种办法募集公债。为此,政府成立劝募总会,
省成立劝募分会,组织救国公债的发行。后因山东沦陷,未能在山东募集。
1941年,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济南分行代理发行华北开发债券,100 元债券售
价98.50元联银券,发行者单利7.424分,应募者单利7.333分。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国民党统治区,1947年始由中央银行青岛分行办理经募公债
及公债还本付息。4月1日起,募销南京国民政府发行的“美金短期库券”及“美金
公债”,共计募销第一期美金短期库券84390美元,二期美金短期库券12240美元,
美金公债7350美元。经付民国29年建设公债第一期美金债票息票18.80美元,31 年
同盟胜利美金公债本息2240.60美元,36年美金短期库券本息84199.60美元, 共计
经付公债本息86459美元,折法币41.56亿元。1948年,中央银行青岛分行经募民国
36年美金短期库券第二期债票美金3050元,折法币4.8亿元。经付民国25 年统一公
债丙种债票利息金圆券18.18元,戊种债票利息金圆券0.91元,26 年爱国公债利息
金圆券6.31元,29年建设公债美金债票息票美金62.58元,17 年金融长期公债利息
金圆券20.75元,31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3983.80美元,36年美金短期库券第一期债
票本息80433.30美元,二期债票2995.90美元。以38年整理公债换偿36 年美金短期
库券第一期债票金圆券42282.40元,二期债票金圆券10076.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代理发行“人民胜
利折实公债”。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定名为“分”。
每个分值含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北方为小米
)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的平均批发价格的总和计算。公
债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四种。年息5%。发行对象,主要是职工、农民、
工商业者和市民。各级政府成立公债推销委员会,负责组织宣传动员工作。中央分
配山东两期任务共400万分,实际完成389.6万分。还本付息分5次进行, 每年抽签
还本付息1次,第1次还10%,第2次还15%,第3次还20%,第4次还25%,第5次还
30%。每年3月31日~9月30日为还本付息期。
1954年,代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公债面额有1万元、2万
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旧人民币)五种,年息4%,次年开始逐年抽签还本付
息,8年还完,每年9月30日至12月底为还本付息期,主要向城市工人、机关团体部
队干部、私营工商业者及农民、居民发行。各级政府公债推销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
按照自愿原则认购。1955~1958年,又连续4次代理发行经济建设公债, 面额改按
新人民币,并增加100元一种,期限改为10年。
1981年,代理发行国库券。发行对象,主要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机关、团
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也有部分城乡居民。面额有10元、100 元、
1000元、1万元、10万元5种,年息4%。1982年起, 仍由人民银行代理发行和还本
付息事宜,并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办,面额改为1元、5元、10元、 50 元、
100元、1000元六种,个人购买年息8%,单位购买年息仍为4%。1983年后, 面额
又改为5元、10元、50元、100元四种。1981~1984年,均为10年期,自第6 年起开
始抽签还本付息,每年偿还20%。1985年国库券,单位购买年息5%, 个人购买年
息9%,5年期满后一次偿还。1986年、1987年两年国库券,期限与1985年同,单位
购买年息为6%,个人购买年息为10%。
1987年,代理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期限3年,单位购买年息6%,
个人购买年息10.5%,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采取分配任务办法,只能用预算
外资金购买,由省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各专业银行代理发行。单位所缴款项,由省人
民银行统一上缴总行。对个人,采取自愿认购办法,所缴款项由省建设银行上缴其
总行,然后转缴人民银行总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人民银行、省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及各专业银行联合成立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发行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组织
动员工作。至8月18日全省足额完成1.79亿元的任务,进度居全国首位。
1988年,国库券期限改为3年。在代理发行国库券的同时, 代理发行了“国家
建设债券”和“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基金会及金融
机构,期限2年,年息9.5%,一次还本付息。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抵押,由省
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因当时物价上涨和单位资金紧
张,至11月30日发售期截止,只完成分配任务的68.68%, 但在全国仍居第五位。
财政债券,只向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采取一次认购,分
次缴款,只给收据的办法,5月缴30%,7月缴40%,9月缴30%。 所收债款由当地
金库逐级上划总库,转入财政部有关帐户。本债券期限2年的年息8%,期限5 年的
年息7.5%。
1989年,国库券不再对单位发行,个人认购年息提高为14%。同时,增加发行
特种国债和保值公债。特种国债,只对单位发行,期限5年,年息15%, 到期一次
偿还。6~9月为发行期,采取收款单据方式发行。发行对象是:经济效益好的全民
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
车辆购置附加管理机构。保值公债,发行对象为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业户、
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及有条件的其他公司,期限3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3年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补贴率,外加1个百分点,期满一次还本付息, 并
实行柜台销售办法,7~12月为发行期,后延至翌年2月。
1990年,国库券发行期改为6月10日至11月30日,其他与上年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