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代理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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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大清银行济南分行和烟台分号,奉命经理国库事务
和代收税款。1910年(清宣统二年),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分理国库,大清银行青岛分
号经收胶海关部分关税,华俄道胜银行烟台办事处享有经收清政府各项税款和经理
地方金库特权。
1912年民国成立后,山东布政使司委托山东银行代理省金库,翌年由中国银行
山东分行接办。1914年春,济宁、滕县、周村、烟台、青岛支金库及临清、临沂、
惠民、潍县派办处,均由当地中国银行代理。至1923年,中国银行因垫款过多不再
代理。
1925~1928年,山东省银行受命代理省金库。
1929年,中央银行在济南、青岛的机构,依法代理国库。1932年,山东省民生
银行代理省金库。
日伪统治期间,1939年9月,日伪当局命鲁兴银行代理省金库。
在革命根据地,1942年5月,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责成北海银行承办金
库业务。划分总金库(省)、总分金库(主署)、分金库(专署)、支金库(县)四级,办
理省款和金银、有价证券的保管、出纳、转移,地方款的保管、出纳事项。1943年
下半年,省战工会改变银行代理金库制度,将各级金库划归政府。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国民党统治区,中央银行1946年在济南、青岛恢复代理国库
业务,当年经收税款61.58亿元法币。青岛市农工银行代理青岛市财政局公库业务,
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的一切收支,均归市库统收统支。经收税款,除农工银行指派
经收员常驻征收机关办理外,并委托中国银行东镇办事处和驻青的山东省银行、中
央合作金库代收,按月付给8‰的手续费。市政府对农工银行不付手续费, 农工银
行对所收公库存款不付利息,仅为获得此项无息存款。
1947年4月,国民党山东当局根据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发的《省、 市政府委
托省市地方银行代理省库应行注意事项》,与山东省银行签订《山东省银行代理省
库契约》,将财政行政与收支系统分开,采取银行存款的办法,办理收解支付。
同年12月,中央银行青岛分行奉命代理山东区分库,辖青岛、济南、烟台、潍
县、济宁、滕县等6个支库,滋阳、峄县、齐河、长清、菏泽等5个支处,并实行总
库集中转帐办法。翌年,根据《国库出纳会计制度》,改为区分库集中转帐办法。

中央银行青岛分行代理山东区分库收付统计表
表3-51
单位:1948年为金圆券元,余为法币元
┌──┬────────┬───────┐
│年度│收入库款 │付出库款 │
├──┼────────┼───────┤
│1946│76378816219.38 │6726956011.00 │
├──┼────────┼───────┤
│1947│324722752954.06 │82077227971.00│
├──┼────────┼───────┤
│1948│15439920.80 │15308281.00 │
└──┴────────┴───────┘

在解放区,1946年1月,冀鲁豫行署委托冀南银行冀鲁豫区、分、支行, 在鲁
西各地代理金库。9月,国民党军队进攻后,被迫停办。
1948年1月,北海银行总行根据华东财委会关于银行工作的决议, 接受代理金
库任务,并作为当年的中心工作之一。1月7日,制订《代理金库办事细则》,由山
东省政府颁布施行。细则规定,总行代理山东省总金库,分行代理行政公署区分金
库,支行代理专署区支金库,办事处代理县金库。2月17日,山东省政府、 华东财
办联合发出《关于原各级政府金库移交北海银行并由北海银行代理全省各级金库的
指示》,规定了双方交接手续。3月7日,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执行金库制度及处理
整编物资的命令,决定北海银行对于旧金库的接受范围,只限于现金实物,实物就
地售给同级工商局后正式入库。4月12日,北海银行总行发出关于金库工作的通知,
规定自是年1月1日起,各征收机关所有全部收入,均按款项性质分清科目,填写解
款书解缴新金库,作为新金库的收入。旧金库的余款及实物价款,交新金库以上年
度收入收帐。旧金库在清理帐项期间所收入的现金与实物,亦如数交新金库点收,
做到点滴归库。各级金库与各征收机关具体商定解库时间及办法,使各项收入及时
入库。各级金库如无上级金库支付通知,不论取款者为何机关或何人,必须一律拒
绝付款。同年7月北海银行行处会议决议,下半年以检查督促解库为中心, 同时消
灭拒收库款和推拖现象。金库检查同级机关有困难时,可以分金库或总金库名义检
查,必要时总分金库可组织检查组,以华东财办或区党委财办名义派出。是年,全
省共组建各级金库155个。金库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保证了财政收支的统一, 促进
了生产救灾和保证前方供给任务的完成。
山东原属冀鲁豫边区的鲁西地区,也在1948年8、9月间,恢复银行代理金库,
执行华北区统一金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为统一国家财政收支, 决
定设立中央金库。按照政务院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中央金库分总、区、分、
支四级,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会计独立。山东设省分库1处,县支库137处,经
收处27处。在组织库款的经收与调拨上,根据城市与农村环境的不同,分别采用派
员驻地收款、建立临时收款组织、延长办公时间等办法,达到及时入库。财政库款
的汇解,由于有了发行库,全省收入的84%已能在当日电解区库,比较分散的农村,
至多10日即能上缴。与上年全省收入月余才能集中运用的情况比较,有显著改进。
同时设立企业金库,计有贸易分库、电信分库、铁道分库各2处,燃工金库5处。不
仅保证了国家财政收支的统一和现金收付的平衡,而且加速了货币的及时回笼。
1950年12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联合颁发《山东省各支行代理地方财政金
库施行细则》,规定地方财政的征收、支拨事项,一律由各专署(市 ) 统一掌握。
1951年6月, 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财政收支系统划分后各级中央金库兼理地方金
库事宜的决定》,省地方金库暂设总库、分库两级,分别由中央金库分金库、支金
库兼理。地方金库库款支配权,属于省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支拨。
1951年7月,执行财政部第一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 基层金库
的设立以一县(或省辖市)一库为原则,县内大集镇必要时得设经收处,归县支库领
导。在按成留解税款方面,各支库收款后均视作中央税款解报,由分库掌握具体划
分手续。库款支拨,按照《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不得直接支付现款。各级收
入机关与同级金库建立对帐制度,每月对帐一次。
1952年10月,执行财政部第二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县支库只
办理县预算固定收入的留存和办理划分中央调剂税“分割制”收入的入库手续;市
支库除将市预算固定收入留存及办理划分“分割制”收入手续外,并办理划分“分
成制”的收支手续;属于中央预算与省预算收入不划给县(市)的,由分库办理划分
手续。中央金库分支机构,兼理地方金库业务,各级财政存款的支拨权属于各该级
财政部门。企业系统与财政系统的对帐单,由支库编制报送分库核对。同年12月,
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作出补充规定,自翌年1月起撤销乡镇财政, 原乡镇地方附
加由县(市)金库统一办理;收入报解,划分为税收报解和企业收入报解两种类型。
1953年12月,执行财政部第三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支库以下
设经收处,由人民银行营业所兼理。县、市支库按财政收入分类办理各级预算收入
的划分留解工作时,对所有分成收入的划分均采用“分割制”,不再按分成支出处
理。1954年1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补充规定,省分库设独立会计, 各支库暂
不设。金库一切帐务并入各代理金库银行帐内,以“中央金库款”、“地方金库款”
两个科目处理。各级金库严格按照收入系统和预算级次办理收纳,对不应就地入库
的款项拒绝收纳。
1957年,根据总行指示,中央金库限额支出帐户,凭总库签发的限额支出命令
开立。
1958年起,执行财政部第四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金库不设独
立会计,将金库会计帐务与银行会计帐务合并核算,使用“中央金库款”、“地方
金库款”、“待记国家预算收入款项”和“报解财政金库款项”4个科目进行核算。
1958年12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补充规定,银行为省、县(市)两级财政机关开
立金库周转金存款帐户,动用或归还周转金存款时,按规定办理支出和存入手续。
1959年9月,执行财政部第五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 将收入系
统划分为企业、税务、海关、农税、财政5个系统,并于当年12月设立济南、 青岛
两个市分库,由市人民银行代理,归省分库领导。同时规定了省辖市所属各支行、
专区所属各支库、地区中心支库、省分库的库款报解办法,取消“报解财政金库款
项”科目。
1963年12月,执行财政部第六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金库有权
要求有关部门按照金库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办事,拒绝执行违章事项和不符合规定
程序的收支款项,并有权提出意见报告上级金库和上级财政部门。1964年3月, 省
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补充规定,专区仍设中心支库,由人民银行专区中心支行代理;
收款金库在当天收纳地方预算收入总额不满500元时,可每两日报解一次。
1971年,执行财政部第七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为了减少联行
帐务,中央金库款存在各分库,开设“中央金库款”专户。为了减少凭证种类,各
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尽可能用银行的付款委托书或信汇委托书。
197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制订的《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
由财政部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分期给限额拨款单位下达用款额度。限额拨款
单位在人民银行开立“中央金库限额支出”专户,办理经费限额的进帐、转拨或支
用。各开户行每月编报限额支出月报,年终后与限额拨款单位办理对帐签证。
1978年起,执行财政部第八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省分库及其
所属各级库,既是中央金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金库。其主要任务是收纳国家预
算收入,办理同级财政库款支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
算收入及时缴库,审查财政库款的支拨和财政存款的开户。
1980年,省对地、市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省财政厅、省
人民银行作出规定,相应改变收入的划分、报解和缴库办法。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
盐税,全额缴同级财政,然后通过地方上解支出将省分成部分划入省库。地市固定
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省留成和上交比例留解,分别划入地、市金库和上解
省金库。
1983年6月1日起,对“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别交库办法,金库亦
分别统计,分别上解。
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经
理国库。198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实施细则(试行)》,国库的组织机构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四级;计划
单列城市分行设分库,业务上受省分库领导;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
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受支库领导。
1986年6月,省人民银行设立国库处。随后市、地分行相继设立国库科, 县支
行设立会计国库科。至1988年底,全省共有省分库、中心支库、县支库136个, 其
中有专业银行代理支库7个。
同年10月开始,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
银行国库处制发了《国库帐务核算办法》,设置了中央、省、地、县四级预算收入
登记簿及总帐、分户帐,基本确立了独立的帐务体系和完整的核算体系。加强了预
算收入的入库管理,先后组织全省性的自查、抽查7次,对16个中心支库、112个县
支库、7个代理支库普遍进行了检查,省库检查组抽查的凭证合格率都在90%以上。
为加速资金入库,自1987年开始,农村税务所每月25日后征收的税款,于月终最后
一天自带信汇到县支库报解入库。1988年底开始严格罚款制度,到1989年底税款积
压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在这期间,还严格了预算资金退拨的审查监督。几年来,
先后完成5次总库布置的专题调查,并开始进行乡级金库的试办工作。
199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级
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及具体会计核算手续》,专业银行陆续启用“待结
算财政款项”会计科目,并对故意延压和无理拒收税款的行处,每日处以万分之五
的罚款,从而减少了库款在专业银行的滞留时间,加速了资金入库。同时对税务部
门汇缴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基本解决了税务部门用自身经费帐户存储税款延压税
款影响入库问题。并对预算资金退拨加强了审查监督,据不完全统计,当年全省共
堵住不合理退拨144笔、金额50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