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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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第四季度,省人民银行系统开始试办信托业务,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
款、委托存贷款和补偿贸易,营运资金近6000万元,其中省行2000万元、济南3000
万元、青岛1000万元。省建设银行首次从省电力局吸收委托基金1000万元,建设黄
岛电厂,以后又以收回的资金转贷给黄台电厂;与商业厅、纺织厅签订委托贷款协
议,共吸收委托基金1260万元,分别与其他贷款基金拼盘贷给各该系统的基本建设
项目。
1981年1月,省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办农村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企
业主管部门的信托存款,包括财政包干结余留用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农村社队和
社队企业多余闲置的资金、信用社确保农业生产资金需要和完成转存款计划后一年
内不使用的资金。信托存款利率原则上与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一致,即按规定存
款利率档次外加3毫,用吸收的信托存款,办理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发放,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转报地市
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发放,5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发放。
同年6月, 省建设银行决定主要办理三种信托贷款业务:一是地方党政部门责
成建设银行代办投资公司业务;二是地方财政部门筹措资金委托办理指定用途的贷
款业务;三是主管部门、专业公司的自有资金,以贷款方式委托发放给下属企业使
用,到期收回,周转贷放。同时办理企业单位委托代收代付(代付必须有存款基金)
业务和开展咨询业务。建设银行在信托基金内办理信托贷款,并首先满足委托部门
需要。委托部门的多余存款,经取得部门同意后,经办行可以择优办理信托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最长不超过二年。存贷款利率分别为月息1.5‰和2.
7‰。
1982年初,省建设银行为了控制信贷总规模,保证存款合理利用,要求东部地
市行信托贷款余额控制在信托存款额的50%,其他地市控制在25~30%。8 月根据
总行通知进行全面清理。到1982年6月底,共吸收存款19953万元,其中财政、主管
部门存款占42%,企事业单位存款占56.8%,其他资金占1.2%;发放贷款16300万
元,其中属于技改性质的占76.5%,属于其他性质的占23.5%。
1983年初,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开始纳入信贷计划,并继续进行清理整顿。省
建行提出,当年新批的信托贷款,地方没有解决规模的一律停办,委托贷款仍继续
办理。1981~1983年,先后从商业、供销、交通、冶金等部门,吸收委托基金916
.5万元。经各部门协商,交存的委托基金月息1.5‰;贷款利息纺织系统年息3.6%,
其他行业年息3%。
同年下半年,农业银行根据国家压缩基本建设、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停
办信托业务。年末尚有信托存款19332万元,信托贷款12518万元,委托存款1295万
元(其中财政委托存款313万元,农业各部门委托存款495万元,外汇委托存款141万
元,其他部门及单位委托存款346万元),委托贷款及投资1003万元( 其中财政部门
委托284万元,农业各部门委托277万元,外汇委托376万元, 其他部门及单位委托
66万元)。
同年,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指示,全面停办信托贷款业务,并将原有业务并入
信贷部门。年末统计,信托贷款余额为8327万元,其中转入省管专项贷款3070万元,
一般中短期贷款5257万元。
1984年上半年,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业务一度停办。8月以后, 根据总行关于
办好委托贷款和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行开展信托业务吸收的资金,在确保
存款单位用款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剂运用,安排发放信托贷款;办理信托业务,
不能挤占属于建行正常业务的各种存款;发放信托贷款,以不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为主,个别需占规模的必须按规定纳入部门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必须期限短、
效益好、周转快、确有偿还能力,信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信托资金存款之内。建
行的信托业务,又迅速恢复和发展。 是年, 省交通厅将过去自行发放的船舶贷款
3334万元,经省财政厅同意转为委托贷款。双方协议规定,委托基金月息1.5 ‰,
贷款月息2.5‰,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逾期罚息20%, 企业以贷款项目实现
的全部利润和折旧基金的80%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如发生亏损或船舶损坏报
废则用专用基金归还。
农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在1984年下半年恢复,并对信托贷款和投资权限作了适
当调整,信托类设备贷款额度,青岛、烟台两开放城市100万元以内,济南、 潍坊
50万元以内,其他市地30万元以内的项目,均由市地分公司办理贷款,或经市地分
公司批准后委托县(市、区)支行发放,超过上述额度的须报请省公司批准。
1984年10月10日以后,人民银行的信托业务由工商银行接办。在当年融资性资
金运用中,信托放款占83.45%,委托放款占12.96%,金融租赁占1.81%,信托投
资占1.78%。
1985年1~4月,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新增1.5亿元,累计余额达4.46亿元, 相
当于全部信托存款的53.7%。6~9月,根据国务院停止发放信托贷款、认真清理整
顿信托业务的电报通知,对信托贷款进行了清理整顿,除对计划外项目坚决不予贷
款外,并停缓贷款项目46项,削减投资3687万元,将不符合规定的1.6 亿元信托存
款转入正常存款科目,将上半年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2260万元信托贷款如数收回。
同年6月,山东省政府为了给“七五”规划重点项目筹集建设资金, 决定向各
专业银行借款1.72亿元,作为省筹委托基金,交存省建行统一发放和管理。省筹委
托基金由省计委出面,省财政厅担保,分别向工商银行借款8000万元,建设银行借
款6000万元,农业银行借款1200万元,保险公司借款2000万元,并签订协议,根据
需要分次出具借据,向有关行、司领款。借款期限原则上5年还清, 借款利息三家
银行月息6.3‰,保险公司月息4.2‰。建设单位贷款,月息6.6‰, 其中建设银行
留0.455%作为手续费,其余除抵付借款利息外,剩余部分作为省计委的手续费。
同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根据国务院通知,对信托业务进行了清理检查。工
商银行系统年末信托存款余额53295 万元, 比第一季度略有减少, 其中委托存款
17610万元,所占比重由17%上升到33 %; 信托贷款经过严格控制, 年末余额为
45251万元,比上年减少3466万元,其中委托贷款13630万元。农业银行系统年末信
托存款余额31160万元,其中委托存款5360万元(含外汇委托存款4224万元); 信托
贷款余额12515万元,信托投资50万元,委托贷款1619万元,委托投资28万元, 外
汇委托贷款3014万元。
1986年以后,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余额一直保持在3.3亿元左右, 全部切块给
各市地管理,由各市地多收多贷,自定项目,但不得突破省行的控制规模。信托业
务致力于扩展省筹委托贷款基金。省里征收的电力基金、能源交通分成基金、煤炭
开发基金、农电基金,均委托建设银行管理发放,并入省筹委托贷款基金。加上向
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保险公司的借款,省计委和国际信
托公司的出资,到1990年底,省筹委托贷款基金累计达357631 万元, 贷款余额为
355077万元,共对15个行业、450多个项目发放贷款382470万元。
工商银行信托部门不再单独组织存款,转向为委托单位理财,管好用好资金,
调剂资金余缺。信托存款由1985年的35625万元,下降为1986年的11347万元,1990
年还有1409万元。委托存款由1985年的17670万元,1988年上升到38643万元,1989
年一度下降到18956万元,1990年又恢复到28628万元。信托贷款由1985年的 32621
万元,1988年下降为17006万元。委托贷款由1985年的13630万元, 1988 年上升为
36083万元。1989年和1990年受当时经济环境的影响,信托贷款分别为59915万元和
35637万元,委托贷款分别为18473万元和2707万元。
农业银行的信托机构,经过1986年以来的清理整顿大部撤销,到1990年,只保
留青岛1处,有委托存款220万元,委托贷款220万元,信托贷款2431万元。 潍坊、
泰安、临沂撤销后尚有委托存款4383万元,信托存款80万元,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
5120万元。省行自办信托存款2036万元,信托贷款8552万元。
1987年以后,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中国重型汽车工业集团
财务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一些市地信托投资公司,也办了一些资金信
托业务。其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有委托存款2455万元,重汽财务公司有委托贷款
206万元,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委托贷款16297万元。
到1990年底,全省信托存款余额达310600万元,委托存款余额达213340万元,
信托贷款余额146941万元,委托贷款余额2195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