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第四季度,省人民银行系统开始试办信托业务,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
款、委托存贷款和补偿贸易,营运资金近6000万元,其中省行2000万元、济南3000
万元、青岛1000万元。省建设银行首次从省电力局吸收委托基金1000万元,建设黄
岛电厂,以后又以收回的资金转贷给黄台电厂;与商业厅、纺织厅签订委托贷款协
议,共吸收委托基金1260万元,分别与其他贷款基金拼盘贷给各该系统的基本建设
项目。
1981年1月,省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办农村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企
业主管部门的信托存款,包括财政包干结余留用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农村社队和
社队企业多余闲置的资金、信用社确保农业生产资金需要和完成转存款计划后一年
内不使用的资金。信托存款利率原则上与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一致,即按规定存
款利率档次外加3毫,用吸收的信托存款,办理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发放,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转报地市
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发放,5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发放。
同年6月, 省建设银行决定主要办理三种信托贷款业务:一是地方党政部门责
成建设银行代办投资公司业务;二是地方财政部门筹措资金委托办理指定用途的贷
款业务;三是主管部门、专业公司的自有资金,以贷款方式委托发放给下属企业使
用,到期收回,周转贷放。同时办理企业单位委托代收代付(代付必须有存款基金)
业务和开展咨询业务。建设银行在信托基金内办理信托贷款,并首先满足委托部门
需要。委托部门的多余存款,经取得部门同意后,经办行可以择优办理信托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最长不超过二年。存贷款利率分别为月息1.5‰和2.
7‰。
1982年初,省建设银行为了控制信贷总规模,保证存款合理利用,要求东部地
市行信托贷款余额控制在信托存款额的50%,其他地市控制在25~30%。8 月根据
总行通知进行全面清理。到1982年6月底,共吸收存款19953万元,其中财政、主管
部门存款占42%,企事业单位存款占56.8%,其他资金占1.2%;发放贷款16300万
元,其中属于技改性质的占76.5%,属于其他性质的占23.5%。
1983年初,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开始纳入信贷计划,并继续进行清理整顿。省
建行提出,当年新批的信托贷款,地方没有解决规模的一律停办,委托贷款仍继续
办理。1981~1983年,先后从商业、供销、交通、冶金等部门,吸收委托基金916
.5万元。经各部门协商,交存的委托基金月息1.5‰;贷款利息纺织系统年息3.6%,
其他行业年息3%。
同年下半年,农业银行根据国家压缩基本建设、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停
办信托业务。年末尚有信托存款19332万元,信托贷款12518万元,委托存款1295万
元(其中财政委托存款313万元,农业各部门委托存款495万元,外汇委托存款141万
元,其他部门及单位委托存款346万元),委托贷款及投资1003万元( 其中财政部门
委托284万元,农业各部门委托277万元,外汇委托376万元, 其他部门及单位委托
66万元)。
同年,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指示,全面停办信托贷款业务,并将原有业务并入
信贷部门。年末统计,信托贷款余额为8327万元,其中转入省管专项贷款3070万元,
一般中短期贷款5257万元。
1984年上半年,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业务一度停办。8月以后, 根据总行关于
办好委托贷款和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行开展信托业务吸收的资金,在确保
存款单位用款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剂运用,安排发放信托贷款;办理信托业务,
不能挤占属于建行正常业务的各种存款;发放信托贷款,以不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为主,个别需占规模的必须按规定纳入部门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必须期限短、
效益好、周转快、确有偿还能力,信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信托资金存款之内。建
行的信托业务,又迅速恢复和发展。 是年, 省交通厅将过去自行发放的船舶贷款
3334万元,经省财政厅同意转为委托贷款。双方协议规定,委托基金月息1.5 ‰,
贷款月息2.5‰,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逾期罚息20%, 企业以贷款项目实现
的全部利润和折旧基金的80%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如发生亏损或船舶损坏报
废则用专用基金归还。
农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在1984年下半年恢复,并对信托贷款和投资权限作了适
当调整,信托类设备贷款额度,青岛、烟台两开放城市100万元以内,济南、 潍坊
50万元以内,其他市地30万元以内的项目,均由市地分公司办理贷款,或经市地分
公司批准后委托县(市、区)支行发放,超过上述额度的须报请省公司批准。
1984年10月10日以后,人民银行的信托业务由工商银行接办。在当年融资性资
金运用中,信托放款占83.45%,委托放款占12.96%,金融租赁占1.81%,信托投
资占1.78%。
1985年1~4月,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新增1.5亿元,累计余额达4.46亿元, 相
当于全部信托存款的53.7%。6~9月,根据国务院停止发放信托贷款、认真清理整
顿信托业务的电报通知,对信托贷款进行了清理整顿,除对计划外项目坚决不予贷
款外,并停缓贷款项目46项,削减投资3687万元,将不符合规定的1.6 亿元信托存
款转入正常存款科目,将上半年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2260万元信托贷款如数收回。
同年6月,山东省政府为了给“七五”规划重点项目筹集建设资金, 决定向各
专业银行借款1.72亿元,作为省筹委托基金,交存省建行统一发放和管理。省筹委
托基金由省计委出面,省财政厅担保,分别向工商银行借款8000万元,建设银行借
款6000万元,农业银行借款1200万元,保险公司借款2000万元,并签订协议,根据
需要分次出具借据,向有关行、司领款。借款期限原则上5年还清, 借款利息三家
银行月息6.3‰,保险公司月息4.2‰。建设单位贷款,月息6.6‰, 其中建设银行
留0.455%作为手续费,其余除抵付借款利息外,剩余部分作为省计委的手续费。
同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根据国务院通知,对信托业务进行了清理检查。工
商银行系统年末信托存款余额53295 万元, 比第一季度略有减少, 其中委托存款
17610万元,所占比重由17%上升到33 %; 信托贷款经过严格控制, 年末余额为
45251万元,比上年减少3466万元,其中委托贷款13630万元。农业银行系统年末信
托存款余额31160万元,其中委托存款5360万元(含外汇委托存款4224万元); 信托
贷款余额12515万元,信托投资50万元,委托贷款1619万元,委托投资28万元, 外
汇委托贷款3014万元。
1986年以后,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余额一直保持在3.3亿元左右, 全部切块给
各市地管理,由各市地多收多贷,自定项目,但不得突破省行的控制规模。信托业
务致力于扩展省筹委托贷款基金。省里征收的电力基金、能源交通分成基金、煤炭
开发基金、农电基金,均委托建设银行管理发放,并入省筹委托贷款基金。加上向
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保险公司的借款,省计委和国际信
托公司的出资,到1990年底,省筹委托贷款基金累计达357631 万元, 贷款余额为
355077万元,共对15个行业、450多个项目发放贷款382470万元。
工商银行信托部门不再单独组织存款,转向为委托单位理财,管好用好资金,
调剂资金余缺。信托存款由1985年的35625万元,下降为1986年的11347万元,1990
年还有1409万元。委托存款由1985年的17670万元,1988年上升到38643万元,1989
年一度下降到18956万元,1990年又恢复到28628万元。信托贷款由1985年的 32621
万元,1988年下降为17006万元。委托贷款由1985年的13630万元, 1988 年上升为
36083万元。1989年和1990年受当时经济环境的影响,信托贷款分别为59915万元和
35637万元,委托贷款分别为18473万元和2707万元。
农业银行的信托机构,经过1986年以来的清理整顿大部撤销,到1990年,只保
留青岛1处,有委托存款220万元,委托贷款220万元,信托贷款2431万元。 潍坊、
泰安、临沂撤销后尚有委托存款4383万元,信托存款80万元,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
5120万元。省行自办信托存款2036万元,信托贷款8552万元。
1987年以后,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中国重型汽车工业集团
财务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一些市地信托投资公司,也办了一些资金信
托业务。其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有委托存款2455万元,重汽财务公司有委托贷款
206万元,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委托贷款16297万元。
到1990年底,全省信托存款余额达310600万元,委托存款余额达213340万元,
信托贷款余额146941万元,委托贷款余额219593万元。
(一)资金信托
1980年第四季度,省人民银行系统开始试办信托业务,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
款、委托存贷款和补偿贸易,营运资金近6000万元,其中省行2000万元、济南3000
万元、青岛1000万元。省建设银行首次从省电力局吸收委托基金1000万元,建设黄
岛电厂,以后又以收回的资金转贷给黄台电厂;与商业厅、纺织厅签订委托贷款协
议,共吸收委托基金1260万元,分别与其他贷款基金拼盘贷给各该系统的基本建设
项目。
1981年1月,省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办农村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企
业主管部门的信托存款,包括财政包干结余留用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农村社队和
社队企业多余闲置的资金、信用社确保农业生产资金需要和完成转存款计划后一年
内不使用的资金。信托存款利率原则上与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一致,即按规定存
款利率档次外加3毫,用吸收的信托存款,办理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发放,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转报地市
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发放,5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发放。
同年6月, 省建设银行决定主要办理三种信托贷款业务:一是地方党政部门责
成建设银行代办投资公司业务;二是地方财政部门筹措资金委托办理指定用途的贷
款业务;三是主管部门、专业公司的自有资金,以贷款方式委托发放给下属企业使
用,到期收回,周转贷放。同时办理企业单位委托代收代付(代付必须有存款基金)
业务和开展咨询业务。建设银行在信托基金内办理信托贷款,并首先满足委托部门
需要。委托部门的多余存款,经取得部门同意后,经办行可以择优办理信托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最长不超过二年。存贷款利率分别为月息1.5‰和2.
7‰。
1982年初,省建设银行为了控制信贷总规模,保证存款合理利用,要求东部地
市行信托贷款余额控制在信托存款额的50%,其他地市控制在25~30%。8 月根据
总行通知进行全面清理。到1982年6月底,共吸收存款19953万元,其中财政、主管
部门存款占42%,企事业单位存款占56.8%,其他资金占1.2%;发放贷款16300万
元,其中属于技改性质的占76.5%,属于其他性质的占23.5%。
1983年初,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开始纳入信贷计划,并继续进行清理整顿。省
建行提出,当年新批的信托贷款,地方没有解决规模的一律停办,委托贷款仍继续
办理。1981~1983年,先后从商业、供销、交通、冶金等部门,吸收委托基金916
.5万元。经各部门协商,交存的委托基金月息1.5‰;贷款利息纺织系统年息3.6%,
其他行业年息3%。
同年下半年,农业银行根据国家压缩基本建设、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停
办信托业务。年末尚有信托存款19332万元,信托贷款12518万元,委托存款1295万
元(其中财政委托存款313万元,农业各部门委托存款495万元,外汇委托存款141万
元,其他部门及单位委托存款346万元),委托贷款及投资1003万元( 其中财政部门
委托284万元,农业各部门委托277万元,外汇委托376万元, 其他部门及单位委托
66万元)。
同年,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指示,全面停办信托贷款业务,并将原有业务并入
信贷部门。年末统计,信托贷款余额为8327万元,其中转入省管专项贷款3070万元,
一般中短期贷款5257万元。
1984年上半年,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业务一度停办。8月以后, 根据总行关于
办好委托贷款和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行开展信托业务吸收的资金,在确保
存款单位用款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剂运用,安排发放信托贷款;办理信托业务,
不能挤占属于建行正常业务的各种存款;发放信托贷款,以不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为主,个别需占规模的必须按规定纳入部门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必须期限短、
效益好、周转快、确有偿还能力,信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信托资金存款之内。建
行的信托业务,又迅速恢复和发展。 是年, 省交通厅将过去自行发放的船舶贷款
3334万元,经省财政厅同意转为委托贷款。双方协议规定,委托基金月息1.5 ‰,
贷款月息2.5‰,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逾期罚息20%, 企业以贷款项目实现
的全部利润和折旧基金的80%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如发生亏损或船舶损坏报
废则用专用基金归还。
农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在1984年下半年恢复,并对信托贷款和投资权限作了适
当调整,信托类设备贷款额度,青岛、烟台两开放城市100万元以内,济南、 潍坊
50万元以内,其他市地30万元以内的项目,均由市地分公司办理贷款,或经市地分
公司批准后委托县(市、区)支行发放,超过上述额度的须报请省公司批准。
1984年10月10日以后,人民银行的信托业务由工商银行接办。在当年融资性资
金运用中,信托放款占83.45%,委托放款占12.96%,金融租赁占1.81%,信托投
资占1.78%。
1985年1~4月,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新增1.5亿元,累计余额达4.46亿元, 相
当于全部信托存款的53.7%。6~9月,根据国务院停止发放信托贷款、认真清理整
顿信托业务的电报通知,对信托贷款进行了清理整顿,除对计划外项目坚决不予贷
款外,并停缓贷款项目46项,削减投资3687万元,将不符合规定的1.6 亿元信托存
款转入正常存款科目,将上半年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2260万元信托贷款如数收回。
同年6月,山东省政府为了给“七五”规划重点项目筹集建设资金, 决定向各
专业银行借款1.72亿元,作为省筹委托基金,交存省建行统一发放和管理。省筹委
托基金由省计委出面,省财政厅担保,分别向工商银行借款8000万元,建设银行借
款6000万元,农业银行借款1200万元,保险公司借款2000万元,并签订协议,根据
需要分次出具借据,向有关行、司领款。借款期限原则上5年还清, 借款利息三家
银行月息6.3‰,保险公司月息4.2‰。建设单位贷款,月息6.6‰, 其中建设银行
留0.455%作为手续费,其余除抵付借款利息外,剩余部分作为省计委的手续费。
同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根据国务院通知,对信托业务进行了清理检查。工
商银行系统年末信托存款余额53295 万元, 比第一季度略有减少, 其中委托存款
17610万元,所占比重由17%上升到33 %; 信托贷款经过严格控制, 年末余额为
45251万元,比上年减少3466万元,其中委托贷款13630万元。农业银行系统年末信
托存款余额31160万元,其中委托存款5360万元(含外汇委托存款4224万元); 信托
贷款余额12515万元,信托投资50万元,委托贷款1619万元,委托投资28万元, 外
汇委托贷款3014万元。
1986年以后,建设银行的信托贷款余额一直保持在3.3亿元左右, 全部切块给
各市地管理,由各市地多收多贷,自定项目,但不得突破省行的控制规模。信托业
务致力于扩展省筹委托贷款基金。省里征收的电力基金、能源交通分成基金、煤炭
开发基金、农电基金,均委托建设银行管理发放,并入省筹委托贷款基金。加上向
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保险公司的借款,省计委和国际信
托公司的出资,到1990年底,省筹委托贷款基金累计达357631 万元, 贷款余额为
355077万元,共对15个行业、450多个项目发放贷款382470万元。
工商银行信托部门不再单独组织存款,转向为委托单位理财,管好用好资金,
调剂资金余缺。信托存款由1985年的35625万元,下降为1986年的11347万元,1990
年还有1409万元。委托存款由1985年的17670万元,1988年上升到38643万元,1989
年一度下降到18956万元,1990年又恢复到28628万元。信托贷款由1985年的 32621
万元,1988年下降为17006万元。委托贷款由1985年的13630万元, 1988 年上升为
36083万元。1989年和1990年受当时经济环境的影响,信托贷款分别为59915万元和
35637万元,委托贷款分别为18473万元和2707万元。
农业银行的信托机构,经过1986年以来的清理整顿大部撤销,到1990年,只保
留青岛1处,有委托存款220万元,委托贷款220万元,信托贷款2431万元。 潍坊、
泰安、临沂撤销后尚有委托存款4383万元,信托存款80万元,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
5120万元。省行自办信托存款2036万元,信托贷款8552万元。
1987年以后,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中国重型汽车工业集团
财务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一些市地信托投资公司,也办了一些资金信
托业务。其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有委托存款2455万元,重汽财务公司有委托贷款
206万元,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委托贷款16297万元。
到1990年底,全省信托存款余额达310600万元,委托存款余额达213340万元,
信托贷款余额146941万元,委托贷款余额2195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