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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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月,人民银行山东省行营业部及青岛分行,分别成立信托股, 配合开
展押汇及质押放款,办理仓库、运输、代理保险、报关及代收等信托业务。同年11
月下旬,烟台支行开办仓库业务。代理运输业务,大体分铁路、公路、轮船三种。
济南、青岛与外地建立联运点30余处,当年运输货物50899吨。仓库业务, 主要参
照《上海仓库业营业规则》,自订《仓库办事细则》,凭以接受货物寄托。济南以
押汇货物为多数,青岛以进出口物资为大宗。仓租率济南是按照货价及品质,酌收
1~3‰的仓租;青岛是由当地同业公会议定,按件分类,并参照货物重量、体积及
有无危险性,计收仓租。一般凭查验进仓通知单验收进仓货物,按货物品质分别指
定存放地点,客户凭验收单换取正式仓单。济、青、烟三行全年收入仓租128820万
元,各项佣金(包括代理保险)7434万元,各项手续费(包括运输、照料、卸车、 报
关、装船、电报等)69075万元,垫款利息收入17502万元(旧人民币,下同)。 1951
年,烟台支行代理房地产租赁业务,按房租收入6%计收手续费, 代理修缮的另按
修缮费总额加收2‰费用,全年收入手续费250万元。1952年“五反”运动后,信托
业务全部停办。此后20多年一直未办。
1980年上半年,济南、青岛、烟台、潍坊等地的建设银行,分别成立投资信托
部或信托投资公司,试办信托贷款业务。此时总、分行尚无统一管理办法,因此做
法不尽一致。资金来源,青岛、淄博主要是商业系统的更改资金,潍坊主要是财政
资金,济南除更改资金外,还有企业利润留成以及固定资产占用费等。贷款投向,
主要扶植商业、轻工、纺织行业,增加市场短缺的日用消费品生产。一般掌握谁存
谁用、存取自由、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但也有些单位只存不用。
同年9月,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 发出《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
通知》,要求先把必要的资金信托业务开办起来。其后,金融租赁、投资、咨询调
查、担保见证、代理发行股票债券等业务,也逐渐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