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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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后期开放海禁。1573~1620年(万历年间),外国银元开始流入中国。至清
朝中叶,已在南方数省流通。山东至1838年(清道光十八年),还没有使用外国银元。
1862年(同治元年)烟台开埠前后,始有西班牙佛头和墨西哥鹰洋流入。据海关统计,
1898~1907年 ( 光绪二十四至三十三年 ) , 烟台进出口的墨西哥银元, 分别为
1172722元和1764503元。其后,英国在香港铸造的香港银元,日本政府铸造的日本
银元(以背面有龙珠图案,亦称日本龙洋),英国在印度铸造的英国银元( 以币面图
案为一持杖站立的不列颠女神像,俗称站人),也在山东流通,而以站人流通较广。
1888年(光绪十四年)广东试铸中国银元后,各省仿行。山东于1890年( 光绪十
六年)铸“足纹一两”银饼1种,为山东制造局铸造。另有“足纹五钱”银饼(圆形)、
薄块(长方形)2种,市未多见。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 山东巡抚张汝梅奏准铸造
银元,枚重0.72两,翌年停铸。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山东巡抚袁世凯奏请设银
元局,自铸银元,是年阴历十月初四获准,开铸不久又复停铸。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户部在天津造币厂试铸“大清银币”,准备作为全国
通用银元,但因两、元本位争论不休,没有实现。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山东巡
抚杨士骧请就废置机器试铸0.72~0.072两大小银元,亦因两、元本位未定, 未获
批准。
光绪年间各省铸造的银元,多为“光绪元宝”,蟠龙图案,统称龙洋,但重量
成色并不完全一律,流通也有地方性,仍不如墨西哥银元南北通行。山东自铸银元
很少,多流通天津、湖北、江南、广东龙洋与外国银元。此时只有大小银元之分,
没有主币、辅币的规定。小银元多为2角、1角两种,5角及半元仅有湖北、 北洋机
器局和东三省铸造,均以近乎实际重量成色的市价授受。山东流通的小银元,以江
南、天津、广东、湖北、安徽、吉林、奉天铸造的居多,烟台兼有日、俄小银币流
通。
以铜镍为辅币,始自德国殖民当局。1909年(宣统元年)10月,德华银行即根据
胶州湾总督命令,铸造1角、5分两种镍币(亦称镍镉小元或白铜硬币),作为墨西哥
银元的辅币,以10个1角或20个5分等于1墨元。 上面铸有“大德国宝”和“德国胶
州湾保护领”等字样,为铁锚及猛鹰图案。规定3元以内的交易不得拒绝接受; 胶
州湾政府负有无限兑换鹰洋的义务;流通市面后即限期减少使用或禁止使用原有中
国或香港的2角、1角及5分的小银元。山东铁路公司的车票和运费, 只收德华银行
纸币和此项镍币或墨西哥银元。镍币铸数约14万元,在青岛市面流通的约67500元,
其余在胶济沿线和济南流通。
1910年(宣统二年)清廷定银元为大清国币,枚重0.72两,含纯银9成。翌年5月
按新制开铸大清银币,未及发行便发生辛亥革命。所铸银元辛亥革命后以军饷发出,
成为通用银元的一种。
1912年(民国元年)政府铸孙中山像开国纪念币,山东也有流通。
1914年2月8日,北洋政府公布民国《国币条例》,亦以银元为国币。同年秋开
铸袁世凯像1元银币,称为新币,俗称袁头,枚重0.72两,含纯银89%。 自此中国
银元逐渐统一,墨西哥银元渐少,江南、湖北、广东银元及大清银币均按新币行市
行用。济南市面,湖北龙洋、大清银币、墨西哥银元均需贴水,广东铸造的银元完
全摒绝。青岛只通用鹰洋、袁币,民八北洋( 指民国八年北洋造币厂铸造的劣质银
元)、江南、湖北各省杂洋以及香港银元均不通用。
按民国《国币条例》铸造的银辅币,有中元、2角、1角三种。中元枚重0.36两,
2角枚重0.144两,1角枚重0.072两,均为银七铜三。1916年首由天津造币总厂铸造,
限定铸数,专归中国、交通两银行发行。银行按每次所交辅币,以应合大洋数交给
造币厂大洋。遇有辅币缺乏,得以大洋随时向造币厂换辅币;辅币过多,亦得以辅
币向造币厂换大洋。银行兑换,均以中元2枚、2角5枚或1角10枚换大洋1元, 不折
不扣。并确定分期分批,次第发行。山东属第二期推行新辅币地区,1916年8 月,
山东省长即令各县知事,遇有新辅币入境,即按十进行使。唯独青岛在1919年以前,
仍通用东三省小洋,但数量不多,时价为1元合11角有余。
此时山东银洋依赖外省输入,素称短缺。1918年白银价格上涨后,投机者广收
纯度较高的银币,熔毁铸锭,私运出境。1920年11月,山东督军、省长公署首次发
布限制现洋出境专章,规定除军、政两署特许外,旅客携带无论水陆路程,每人以
300元为限,同帮行人在3人以上的,总共不得超过1000元。1921年10月,由于仍有
奸商托庇日人搜运不止,又令交涉员向日本领事声明前章,并分令各机关查禁。
辅币十进制只维持了数年。1923年各省滥铸,输往邻省谋利。流入山东的皖省
辅币,经化验每元仅含足银0.47两,比法定0.504两相差0.034两。天津造币总厂亦
贪利多铸,招商承销,厂中以九四折扣发行,市面发生贴水。是年3月, 济南小洋
充斥,商家即有减价之议,银行公会还主张维持十进制。5 月即禁止皖省辅币运入
山东省。6月限数使用,山东省长公署通令,各县、局收受各项租税,5角以下的准
以银辅币缴纳,5角以上的须缴主币1元,找回零角;各商号对于一切交易,1 元以
内的准收支零角,1元以上的行使银元;钱业商号以铜币兑换银辅币, 不得另标价
格,持银辅币兑换铜元的,以1角为限。同时请财政部、币制局转告各造币厂, 非
经山东省许可,不得运输大宗银辅币到山东,并令军政稽查处、警察厅严密稽查,
无论本省外省商民,非经军政两署许可,携带银辅币过主币百元以上入境的,查扣
充公。9月,由于天津造币总厂限制辅币兑换,中、交两行拒收辅币存款, 并以天
津造币总厂拒收为由,不再负十进兑换之责。与山东相邻的江苏省署准商民自由定
价,直隶省银行对于辅币存款一律贴水,津浦路管理局客货票价及其他款项用银辅
币的每角贴铜元1枚。山东为南北交通要道,通商交易频繁使用辅币, 因此亦准辅
币1角贴铜元1枚。自此银辅币不复十进兑换,与旧小洋一样另定行市。
1924年江浙战争(直皖军阀战争)爆发,济南、青岛与上海的汇兑中断,两埠银
根同时告紧。济南行庄欠上海款约2000余万元,上海来人提取欠款,输出数额巨大。
济南钱业请禁现洋出境,总商会规定自7月1日起支票限成付现,除500 元以下如数
付现外,500~5000元的付现三成,5000~50000元的付现二成,50000 元以上的付
现一成。青岛各纱厂催纱商交款提货,纱商则因纱客所交申票不能流通,无法交款。
日本正金银行竟连日大买银元,数达500余万元,更是火上加油。 青岛督办公署遂
发出布告,限制现洋出口,出境旅客限带100元,风船每船限带200元,商贩运转现
款在200元以上的须请领护照,方准放行。
奉系军阀张宗昌任山东督军兼省长期间,对于银元搬运限制更严。1925年9 月
发布查禁现洋运出省境章程,规定携带现洋出省,每人以100元为限, 超过规定又
未持有正式护照者,即将所运现洋查扣充公。1927年5月更规定, 商民运送现洋接
济联号,以本省为限,并须先期呈报,以2000元为限,不得多运,如有运洋接济南
方之事,按军法惩办。
1926年,山东按《国币条例》铸5分镍币,仅在省内流通。他地按《国币条例》
铸造的铜辅币,多为2分、1分,5厘的很少,1厘、2厘的未曾铸造,山东很少流通,
大多用当二十文和当十文的铜元,代替2分、1分铜辅币。
1927年北伐胜利,南京国民政府停铸袁像银币,改用孙中山开国纪念币旧模铸
造国币,重量成色一如袁币。山东在通行孙像银币后,袁像银币仍很通行。
同年,青岛商埠局一面停止行使银辅币,一面函请中、交两行增发银元辅币券,
不久推广到济南等地,从此山东主要行使辅币券。
图1-8大清银币、袁像银币、孙像银币
1928年以后,山东由于现洋充斥,一度解除现洋出境限制。“九一八事变”后,
现洋私运出境又逐渐加剧。1931年秋,济南现洋纷运天津,冬季例需1000万元,存
数仅有三四百万元。1932年8月至9月中旬,青岛各钱庄商号运往大连、东三省现洋
739.5万元。1933年3至5月,由芝罘私运大连银元2000万元, 龙口港私运营口六七
百万元。因此,山东又连年实行禁运。1931年11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限制
现洋出境章程》,规定商民携带现洋出省,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山东省境内不加
限制,但由省城运赴各县,数在2000元以上的,须经财政厅核准发给护照。商贩调
运现洋出省购货,数在2000元以下的给照放行,2000元以上一概不准出境。对于党
政军各机关出省购买实物,公益慈善机关出省购买赈济衣物,银行号营业调运,外
商外侨携运银元出境,也都作了请领护照的规定。这些规定一直执行到1933年,其
间只在1932年9月,对土产上市时省内运现略作变通,即由济南运赴各县数在 2000
元以上的,可向济南市商会、银行公会或钱业公会领取凭照。
1933年4月废两改元后,通行船洋新币。山东铸2分镍币,因与币制不合,鲜见
流通。
1934年,由于美国宣布白银国有和提高银价,中国白银大量外流。7月, 青岛
市公安局奉令制订限制现洋出境办法,规定携带现洋赴国内各处的,每人以200 元
为限;赴国外的,每人以50元为限,途经大连、朝鲜各口岸再往国内各处的同;赴
东三省及热河的,每人以50元为限,途经东三省各口岸再往他地的同;风船往来沿
海附近及海面各处的,全部员工以500元为限,远航大风船及往来附近各地小轮船,
全部员工以2000元为限。如欲超限购货,由商会审查用途,转知钱庄银行付现,由
各钱庄银行将户名、提取数目逐日报公安局稽查。
同年9月,山东省政府特订限制办法4条:(1) 山东省境内商民携带现洋由甲处
往乙处的,以500元为限,超过500元的请领护照。(2) 由山东省境内携带现洋出省
的,每人不得超过200元,额外浮带得予扣留,酌量处罚和没收其一部或全部。(3)
各银行号运现银元出离省境时,须申明理由及数目,呈请财政厅核发护照,方能起
运。但必要时财政厅得核减其请运数目,或令其暂缓调运。(4) 山东省境内土产贸
易期间,所有财政厅委托济南市钱业公会及济南市商会代填之由省城运赴各县的现
洋流通凭照,以每张5000元为限。同一商人或同一字号,在一日内不得请领两张护
照。
11月,又将携现洋出省每人不超过200元改为仅以陆路为限, 其由山东省境内
未设海关的沿海各口岸出境者,只准携带通用银行钞票,每人所携旅费或零用现洋
不得超过20元;有海关各口岸,如未经请领护照报税及超过每人旅费现洋20元数额
的,亦一律查禁。
1935年7月,山东省政府公布《新订山东省禁止现洋出境暂行办法》。 规定山
东省商民、机关、团体或银钱行号及商号,由省内携带现洋出省境或在省内由甲处
往乙处的,每人携带数目以50元为限,超过50元的尽量通过汇兑办法汇拨,不通汇
兑之处必须携带现洋的,省会济南由财政厅核准发给护照,各县及烟台特区呈请县
政府或烟台行政专员核准发给护照。外国侨民、外商亦以50元为限,不通汇兑之处
必须逾限携带现洋的,报告该管领事查核确有正当用途、并无辗转偷运出口之事,
函请财政厅查核发给护照。所有请求填发现洋护照,核发机关得察酌情形减少数目
或暂缓调运。省会公安局及军警稽查人员、财政厅特派稽核员、各县县政府、各铁
路车站及汽车路局,均负稽查责任。违章偷运现洋者,本国商民及银行号、商号或
团体,情节轻微的酌量处罚或没收,情节重大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治罪,外商外侨由
省政府转函该管领事核办或交中国司法机关办理。
新办法公布后,又有日韩浪人由天津运钞票到济南向各银行兑现,再将兑得的
银元运津出口,每三五人轮流往返各行,每日兑出约10万元,7月中旬6天内运出现
洋近百万。青岛亦有日韩浪人逐日分批来兑,或用中交钞票向小钱铺购买现洋。为
此,济南各银行实行临时连索兑换办法,即各银号往来交易及银行号对其他各商号
交易,均不使用现洋,而以本市通行钞票交换应付,或彼此拨帐;对于小商贩及个
人持钞票兑换时,尽量以单元应付,搭配现洋每人不得超过10元;凡外埠字样钞票,
只能在本埠行使,不予兑换现洋、汇拨及掉换当地字样钞票。青岛亦实行限制兑现。
兑现浪人逐渐绝迹。
1935年11月实行法币政策,停止银元流通。但在纸币贬值情况下,银元仍不时
计价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