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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农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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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3月,省人民银行确定在农业生产合作社自愿原则下, 开展非现金结算
业务。出售农副产品时,由收购单位签发“农产品收购保付凭证簿”和“农村委托
付款凭证”。向供销社购买生产资料时,使用信(电)汇和“农村委托付款凭证”。
1962年6月, 省人民银行颁发《农副产品收购非现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一般
规定》,强调钱货两清、谁的钱进谁的帐和银行不扣款的原则。结算方式使用“农
村付款委托书”。
1973年9月25日, 省财政金融局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同城和县内结
算试行办法》。规定在农副产品收购中,使用现金还是办理转帐结算,由生产大队、
生产队决定,银行必须保证谁的钱进谁的帐,谁的钱由谁支配,不代任何部门硬性
扣款,也不垫款。转帐结算方式有农村委托付款结算和保付托收结算。前者是农副
产品收购单位委托银行向出售产品单位付款的结算方式,后者是生产大队、生产队
到城镇采购工业品对销货单位办理的转帐付款结算方式。生产大队、生产队持开户
银行或信用社签发的“限额保付证明单”向销货单位购货,并将货款金额填入“证
明单”,交销货单位办理托收手续。这一办法,既节约了现金使用,又方便了购销
双方交易结算。
1976年10月,省人民银行在全省各地试行农村限额支票结算办法。农村生产大
队、生产队及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使用信用社签发的限额支票,在县内购买
生产资料、工业原料、农机配件等物资,办理转帐结算。
1984年8月,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省农业银行在收购农副产品中
试行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具体规定:收购单位将款项预交开户银行,换取同额
的定额转帐支票,作为收购农副产品的专用结算凭证。定额转帐支票采用记名式,
分50元、100元、200元、300元四种面额,有效期20天,不准转让、 抵押和代替货
币流通。收购单位签发的这种支票,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可用以归还银行、信用社贷
款,转存储蓄,交纳农业税,支付各种承包款项。是否采用这一办法,由交售者自
愿。试行后解决了分散的农户办理转帐结算难的问题,并缓解了收购农副产品现金
供应紧张状况。198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在全国推行。同年,
全省13个市地87个支行1060个处所,在1802个收购单位推行了这一办法,签发支票
金额共计97497万元。
1986年8月, 省人民银行与省农业银行共同修订《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
结算办法》,将收购单位签发改为由银行签发,将记名挂失改为不记名不挂失,将
过期不兑付改为过期可兑付,将支票使用范围扩大到指定商店一次性购买商品,进
一步便利了支票持有人。
同年9月,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 省农业银行联合修订《省内限额支票结
算办法》,将使用单位扩大到在银行、信用社开立帐户和未开立帐户的单位、个体
经济户和个人,为农村个体经济户和农户到省内外县外市采购提供转帐结算服务。
1987年5月,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同研究决定, 在全省范围选
点试行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与储蓄存款相结合的办法,支票结算期改为10天,
过期不取自动转为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自签发日起生息。这一做法,既方便了
群众,又促进了储蓄事业发展,并在缓解收购农副产品现金供应紧张状况方面,起
了积极作用。次年,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在尚未开展这一业务的县(区),由点到
面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