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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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沿用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和本票进行结算。
记名支票经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背书”(在支票背面盖章)后,银行始能付款或转帐。
不记名支票银行见票付款。划线支票亦称“转帐支票”,不能提取现金。保付支票
须由发票人先期将保付金额专户存储。本票由存款人申请银行签发,凭以办理转帐
或支取现金。
1950年4月实行现金管理,规定国家机关、团体、部队、 公营企业及合作社,
都必须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省人民银行在实施中,
对各公营企业、机关、合作社之间的往来,一律使用加盖“转帐”字样的支票。未
加盖“转帐”戳记的为现金支票,须于支票背面注明用途、对象。与较大私营企业
的往来,尽量使用划线支票。至7月份始由城市行逐渐推行专用支票、 专用送款簿
和转帐通知书。前两种作为受管单位收支款项的凭证,均需列明收支计划项目或会
计科目。专用支票以转帐支付为原则,一律划线,但在依照收支计划核定数额提取
现金时,也可注销横线,加盖预留印鉴,提取现金。转帐通知书只限于公营企业、
机关、合作社之间使用,由支款单位开出,提交银行转帐,直接收入指定的存户,
不得流通转让和参加票据交换。至11月份,济、青、徐、烟等7个城市, 已全部使
用专用支票,有1/3的单位使用转帐通知书,济、 青两地并开始试用转帐通知书进
行埠际汇拨。农村也有将近一半的单位使用专用支票。1951年3月10 日起普遍使用
“结算收支凭证”,与重点单位订立结算合同,取消商业信用。
1952年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人民银行机构增多,济、青等市的办
事处、分理处均直接参加票据交换。青岛平均日交换2280笔、金额160 余亿元旧人
民币。
1953年3月10日起,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的八种结算方式, 在同城结算中试
行支票、保付支票、托收无承付、计划结算四种方式。
1955年3月改革会计核算制度后,取消票据交换所。同城行处之间的代收、 代
付票据,仍定时定点进行交换,纳入“同城行处往来”核算。济南市并将每天交换
次数增至3次,历城县行和近郊营业所相继参加交换,企业送存银行的票据,80 %
以上可以做到当天抵用。
同年9月1日起,推行九种结算方式。其中同城结算有五种:(1)同城托收承付,
适用于同城企业间的商品交易。电费、水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可加盖“无承付”
戳记办理。(2)付款委托书,适用于各单位。银行根据购货单位的委托, 将货款划
入指定的销货单位帐户,如购货单位帐户款项不足支付,银行可按支付顺序扣收,
并代销货单位收取滞纳金。(3)计划结算,适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 公私合
营企业间交易往来经常固定,且一方始终是付款方、另一方始终是收款方的结算,
按照购销双方协议定期划转。(4)支票,适用于各单位非交易往来结算, 分现金支
票和转帐支票两种。付款单位可将自己签发的转帐支票向开户银行办理保付,保付
支票不得流通转让,不能提取现金或办理汇兑,也不能部分支付。保付金额转入保
付结算存款内,不计利息。(5)限额支票,适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 公私合
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团体等经常对国营运输单位支付运费、装卸费及向国营
企业、供销合作社的批发单位支付货款的结算。付款单位将一定期间要付的款项全
部预留银行保管,向银行领取同额的限额支票,向指定的收款单位在限额内签发。
1958年改革规章制度中,同城结算也出现混乱现象,如票据不经收妥即可抵用,
支票取消现金、转帐之分,准许在商品交易中使用托收无承付结算等。1959年进行
整顿,自9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非现金结算办法》,同城结算方式改为付款
委托书、支票、限额支票、计划结算、同城托收承付和同城托收无承付六种。1962
年,充实基层行处会计结算人员,整顿结算纪律,配合有关部门清理企业之间相互
拖欠,促进了国民经济调整。
“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放松结算管理,不认真遵守结算制度,造成了许多
结算纠纷。
1973年9月,省财政金融局根据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颁发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同城和县内结算试行办法》,在同城结算中采用支票、
委托付款、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四种方式,并制定对签发空头支票的罚则,按票
面金额处以1%罚金,加强了结算管理。
1979年以来,对同城结算制度也逐步进行了改革。
1982年,中国银行济南分行率先开办信用卡业务,存款户可持卡到指定单位办
理交易结算。
1985年12月,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开办个体经济户支票结算业务,
支持个体经济户扩大经营。
1986年,一度开办同城约期支票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因与商业汇票类似,不久
停办。
同年,人民银行牵头,在青岛等地成立票据交换所,在临沂等地成立票据交换
站,采取“票据集中交换,资金统一清算,差额当次轧清,欠款随时归还”的办法,
吸收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机构参加票据交换。
1987年,各银行开办保付支票结算业务,进一步解决个体经济户采购结算困难。
1988年4月,济南市人民银行启用同城微机清算系统, 成为人民银行总行认定
的全国第二个微机清算城市。临沂地区的临沂、郯城、莒南、沂水、费县、临沭等
6个县市,自4月25日起试办“清算中心”,5月1日扩大到全区11个县市,把地区内
的联行资金往来,变为“大同城交换”,差额由地区人民银行统一清算。同年10月,
省人民银行在临沂地区召开了票据交换现场会。
1989年4月1日,各家银行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同
城结算废止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委托付款和保付支票四种方式,推行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支票和委托收款。支票仅限于同城使用,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同城异地
均可使用。山东暂不试办银行本票,主要扩大支票使用范围,推行商业汇票,同城
委托收款仅限于收取劳务费采用支票有困难的单位使用。同年,中国银行在全国开
办长城信用卡通存通兑业务,异地存款收取存款额1‰的汇费。
同年8月,省工商银行制定储蓄所签发转帐支票核算手续, 规定储蓄所可应储
户要求,签发转帐支票。
1990年4月,为适应企业结算和国民经济治理整顿的需要, 各专业银行又恢复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业务。
同年4月,工商银行济南、青岛两分行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分金卡(单位
卡)、银卡(个人卡)两种。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 均可
申请领用,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场、饭店、宾馆购物和消费,还可向指定银行支
取现金。领取金卡的单位,必须在工商银行有存款帐户。领取银卡的个人,必须在
发行牡丹卡机构开立存款专户。
同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省人民银行及济南、青岛、 烟台市人民银行设立
资金清算中心。省人民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于7月19日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