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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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民国成立后,中国、交通两银行率先采用支票方式办理结算。随后,各
商业银行、银号亦相继采用这一方式。支票种类按期限划分有即期、远期2种; 按
是否记载受款人姓名划分有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按是否支付现金划分有现金支
票和划线支票(供转帐用)。此外还有保付支票。中、交两行成为济南的转帐结算中
心。银行银号互相收受的票据(汇票、支票、本票),采用“通用支单”清算差额。
1914年后,日本横滨正金银行与朝鲜银行取代德华银行垄断青岛结算业务,推
行日本金票及胶平银货币结算制度。
1929年,华商银行联合斗争,废除胶平银后,中国、交通两行成为青岛结算中
心。继由中央银行办理国家行局的总轧帐,办理票据交换和银行间的划拨清算业务,
成为各银行的集中清算机关,节约了现金使用,方便了银行监督工作的推行。
1935年币制改革后,金融业互相收受的票据清算差额,改为相互开立结算帐户,
作为同业存欠,定期轧清差额,一般5天轧清1次。
日伪统治时期,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于1942年相继在济南、青岛设立票据交换
所,借以控制金融市场。济南除10余家银行参加交换外,还强令20余家银号由晋鲁、
魁聚等7家较大的银号代理参加。每天定时集中交换,当场轧出差额, 通过联合准
备银行帐户清结。如遇头寸短缺,须向同业拆借补足。每天交换票据2000张左右。
青岛票据交换所,有11家银行参加,当年12月交换票据19118张、联银券1.7亿余元。
1944年,参加交换的银行、钱庄增加到23家。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国民党统治区,中央银行于1946年9月前后,在青岛、 济南
成立票据交换所。青岛开始有23家银行钱庄参加交换,是年累计交换票据61563张、
法币3512亿元。1947年交换行庄增至33家。济南开始只有6家国家行局参加, 1947
年7月全市票据全面参加交换,最多时有12家银行、69家银号参加,每天交换1次。
当日提出交换的票据,次日始能抵用。四聚等10家银号,因未补偿当日交换差额被
勒令停业。1948年通货膨胀,结算业务萎缩。青岛的票据交换,7月3日至8月19 日
为386000笔,8月23日至年底仅91000笔。是年下半年,参加交换的金额为417.75万
元金圆券。
在解放区,北海银行总行于1949年5月, 指定济南分行试办公营企业票据清算
业务。票据种类以该行特制的期票为限。期票的期限、金额由授受双方议定,只供
内部信用授受,不在市面流通。期票到期才能提出交换清算,按约定日期送到银行,
由银行代为转帐。期前如需用款,可商得银行同意办理贴现。出票人款在他埠联行
的,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同年5月,济南分行建立票据交换所。按照北海银行总行制定的票据交换办法,
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庄,按资本额的10‰,向当地北海银行缴存保证金,保证金按月
息一分二厘计付利息,半年结算一次。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亦成立票据清算所,
各同业定时定点到所交换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