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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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融业的同城结算业务,始于清乾隆年间。起初使用银号签发的钱帖代替
现金进行结算,以后又有银号签发的庄票出现。钱帖有效期为3天。 庄票分即期、
远期两种,远期庄票期限5~10天。1817年济南福德会馆开银钱交易后, 退换钱帖
在该会馆早市集中进行,差额以现金结清。
1895年甲午海战失败后,随着外国金融资本入侵,银行支票结算方式传入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