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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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省内省外汇兑已呈普遍发展之势。为适应城
乡间、埠际间物资交流和调款迅捷的需要,省人民银行指定36个有电讯设备的行处
开办电汇。至12月底,省内通汇点增至171处,占全省人民银行机构的90 %以上;
省外通汇点增至362处,分布在27个省。押汇业务在济南、青岛、徐州、烟台、 潍
坊、益都、淄博、济宁、周村9地试办,与省外38处银行建立了押汇关系。
1950年4月实行现金管理后,人民银行与公营企业、 合作社订立代收代付汇拨
合同。除遵行现金管理各单位公款汇兑必须由银行办理外,其他一切汇兑不分对象,
不限数额,银行、邮局均可办理。银行汇兑从3月以前的以汇率为限汇手段, 防止
在物价波动中游资冲向主要城市,转为从4月15日起降低汇率,放宽付汇限额, 实
行优待办法,贯彻廉价多汇方针。省内城乡普遍通汇,省外通汇点增至1976处。并
根据汇款人的需要,在几个主要城市开办了电话汇款与职工约期家用汇款。
同年7月,青岛市成立内汇交易所,取缔黑市汇兑。从8月1日起, 私营工商户
及私人所有汇兑买卖,一律通过私营行庄在所内交易。
1951年实施货币管理,推行划拨清算,银行主要采用汇兑和委托收款方式,办
理异地结算。汇兑方式分票汇、信汇、电报汇款、电话汇款四种,票汇又分记名与
不记名两种。代收款项包括外埠票据单证款项和代收外埠货款。公款汇兑实行“存
不计息、汇不收费”的互惠原则,只对存款计息者收取汇费,并按规定汇率七折优
待。同年3月,邮局的国内汇兑业务,改为银行委托代理性质。同年12月, 银行也
代理邮局开发国内邮政汇票。至1952年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人民银行逐
渐成为国民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
1953年2月,银行与邮局的国内汇兑业务各自独立办理,邮局做个人汇兑, 不
做工商企业汇兑;银行做工商企业汇兑,不做个人汇兑。3月10 日起试行总行制定
的8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有托收承付、电信拨、特种帐户、信用证四种。 以托收
承付结算为主,在购销有计划的贸易单位推行。工业单位采购原材料多采用特种帐
户结算。并根据交易特点,在矿务局、煤建批发站、煤建支公司之间组织直达结算。
国内汇兑,统按0.2‰收费,每笔汇款最低收汇费2000元,不足2000元的按2000 元
计收。
1954年3月,停办代收异地款项和押汇业务。9月1日起, 人民银行办理各单位
结算,一律不收手续费、汇费,所需邮费由人民银行负担,电报费由申请结算单位
负担(包括预算拨款单位)。以后又按总行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组织汇
款不收汇费和邮费,电报费照收;私营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和私人文教卫生事业汇
款,每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收汇费2000元,300万以上至1000万元的收汇费4000
元,1000万元以上的按4收费。
1955年3月1日起废止电信拨结算方式,与新联行制度同时施行汇兑结算方式。
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机关、部队、团体及私营企业,均可使用电汇、
信汇,但公公之间不得用于商品交易。电汇、信汇均为记名式,无电信设备地区的
紧急用款,暂准使用票汇,但不适用于私营企业,不得用于商品交易,不准流通转
让。电话汇款办法亦自3月1日起取消。
1955年9月,执行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 国家机关、
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办法》,将八种结算方式改订为九种,其中异地结算有四
种:(1)异地托收承付,适用于公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 经济机关
相互间交易往来及这些单位对私营企业采购、加工、定货、包销的结算( 对私营企
业发货不适用)。(2)信用证,适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私营
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与异地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及公私合营企业之间,
因购货单位须在销货单位所在地进行验收或接货的交易往来结算。(3) 特种帐户,
适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团体
派遣采购人员向异地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及公私合营企业的采购。(4)汇兑, 适
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的非交易往
来及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间不足其他异地结算金额起点的交易往
来;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与各企业单位交易往来;私营企业与各种企业间的交易
往来。实行新结算办法后,异地托收邮寄每笔收邮费2角,电划每笔收电报费7角。
由于有些规定过于机械繁杂,以后又作了两次补充规定,分别于1956年12月1 日和
1957年3月1日起实行。
1958年大破大立中,自行“创造”的做法多达40余种,造成了结算工作的混乱
和一些企业单位资金、帐目的错乱。1959年6月, 人民银行总行为整顿结算秩序,
重新制定《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将异地结算改为异地托收承付及汇兑两种。
1962年恢复信用证结算方式,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银行工作的六
条要求,整顿结算纪律,加强结算管理,配合财政等部门全面清理企业之间的拖欠
货款。银行与邮局汇兑业务的分工调整为:一切国家和集体单位汇出的汇款,不论
收款人为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均由银行办理。每笔金额在30元以下的零星汇
兑,邮局亦可办理。个人汇出的汇款,均由邮局办理,并一概收受现金。
1965年起,省内一些银行参与联运服务,实行长短途运费统一结算,就站办托
收,当场受理异地托收凭证,简化了手续,方便了企业,加速了资金周转。
“文化大革命”初期,结算业务照常办理,但受大批判的影响,结算管理陷于
自流,出现错、乱、慢现象。
1973年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贯彻“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
方的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三项结算原则。异地结算方式,仍为异地托收承付、
信用证、汇兑三种。提货收据原则上不办托收。信用证只能转帐,不能提现。采购
汇款必须严格审查,监督支付。
同年4月,对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不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工厂) 办理托收承付
结算和凭提货收据办理托收。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与异地单位间的商品交易结算,
需具备三个条件:(1)生产计划由县(城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计划部门下达;(2)
确需外地采购材料和销售产品,交易正当;(3)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实行独立核
算,有支付能力。凭提货收据办托收,限于商业部门一、二、三级采购供应站之间、
批发与零售之间(包括基层供销社)调拨或选购商品,以及其他系统的计划调拨。
1977年7月,省人民银行制定县外限额支票结算办法,自当年8月16日起在全省
试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向省内县外采购生产资料和加工修配等所
需生产性资金,均可到银行营业所申请签发限额支票。
同年10月,调整银行与邮电局办理汇兑业务的分工。国家和集体单位汇出的汇
款,收款人为国家和集体单位的,由银行办理;收款人为个人的,如因公外出职工
的工资、退休金等,邮电局也可办理,金额超过30元的可以收取支票,属于采购款
的一律由银行办理。个人汇出的汇款,仍由邮电局办理,一概收受现金,不收票据,
每笔金额不超过300元。
1978年起,取消凭提货收据办理托收办法,自提自运交易改用汇兑或信用证办
理结算,以防止采购员到处抢购物资,随意花钱。同时施行经总行修改的《中国人
民银行结算办法》,对县(城市区)以上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视同国
营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同时强调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
结算凭证。同年5月,省人民银行决定将县外限额支票使用范围, 扩大到国营企、
事业单位,并允许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使用这一结算方式。同年12月,正式制定
《省内县外限额支票结算办法》,规定凡在银行(信用社)开立帐户的单位,在省内
各地采购属自提自运货款和加工修理费用等,不能确定实际支付金额的结算,均可
使用限额支票。此项支票起点30元,有效期10天,不准提现金,不准转让流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
要,结算制度逐步改革。
1980年10月1日起,试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凡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单位,
均可以交易单证或收款凭证,委托银行代收款项,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和代为
扣收款项的责任。同时贯彻总行、邮电部联合通知,个人汇出的大额汇款,银行亦
可受理,汇费按邮电部标准计收。邮电局受理的汇款,取消每笔300元的最高限额,
汇款金额超过30元的可以收受支票。同年10月,省人民银行通知13个市地的40个分
支行办事处,自11月1日起,试办省内电话汇款业务,相互直接通汇, 以加速企业
资金周转。
1981年1月1日起,银行为存款计息单位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按照总行规定的统
一标准,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1983年4月,省人民银行制发《特种汇票结算试行办法》, 特种汇票不记收款
人名称,不指定付汇行,全省对外营业的人民银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均可办
理签发和解付。主要用于个体商贩向异地或同城采购和结付其他款项,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及部队等单位也可使用。
1984年3月1日,重新开办票汇结算。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票汇结算办法》
,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及个人,需
要汇拨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票汇结算方式。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限于参加“全
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汇票一律记名,不准流通转让,不准涂改、伪造。
同时缩小异地托收承付结算适用范围,并将结算金额起点由30元提高为1000元。
1985年3月21日起,开办省与地、市人民银行电话汇款,先由青岛、潍坊、 济
宁、泰安四分行办理,以后逐步扩展。
1986年9月,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共同补充修订《限额支票结算
办法》,规定凡在银行(含信用社)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以及未在银行开
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均可使用限额支票结算方式。对收款人是个人的限额
支票,可以转帐,也可以支取现金。
1987年3月,省工商银行为方便个人出差、探亲、旅游及异地采购, 在各市、
地行驻地市、区及威海、蓬莱、青州、曲阜、日照的19个储蓄所之间,举办省内储
蓄旅行支票业务。旅行支票面额固定,分100元、500元、1000元3种,不记名、 不
挂失、不计付利息,以签发的当月和次月有效,过期不予兑付。旅行支票只限个人
使用,须在当地经办储蓄所办理,按银行个人汇款收费标准交付手续费。在有效使
用期内,持票人可凭支票和身份证件向开办此项业务的储蓄所兑取现金或办理转帐
付款。
1988年2月,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联合通
知,自3月1日起,建设银行系统开办省内限额支票业务,工商、中国、建设三行均
可相互受理跨系统行处签发的限额支票,农行与建行之间仅限于县市区支行受理相
互签发的限额支票。青岛交通银行参加工商银行系统省辖往来,视同工商银行办理。
1989年,开始全面改革银行结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和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省人民银行牵头
召开全省银行结算改革会议,讨论通过了《银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编写了
《新编银行结算业务130问》,印发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广
泛宣传。新的《银行结算办法》,按照方便、通用、迅速、安全的要求,重新明确
银行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结
算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改
进银行汇票,扩大通汇通兑面,取消确定收款人和兑付银行的限制,允许一次背书
转让,并使用压数机,增强汇票使用的安全性。推广商业汇票,办好银行承兑、贴
现、转贴现和重贴现,允许背书转让。异地结算保留汇兑和委托收款,自同年4月1
日起废止国内信用证和省内限额支票,8月1日起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同时减少
银行不应承担、也承担不了的行政性监督。省人民银行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本地
区的结算工作,以代人民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的办法,解决城市信用社、住房储蓄银
行等金融机构开户单位参加异地结算的困难;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联
合下发《关于办理省内银行汇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工、农两行对签发大额
银行汇票追拍电报、建行对签发银行汇票实行限额的不合理规定,统一了汇票印章
使用办法。
是年,由于紧缩银根,银行、企业资金普遍吃紧,异地汇划款项不能及时到达,
退票、压票等人为的阻塞汇路现象时有发生,企业相互拖欠严重,各方面要求银行
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经国务院决定,自1990年4月1日,各银行同时恢复办
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以适应国民经济治理整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