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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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国内巨额汇兑多由中国、交通、东莱、大陆等银行办理,小额汇兑
多由银号、汇兑庄、邮局办理。银行经营银元、银两两种货币汇兑,银号仅限银两
货币汇兑。当时竞争激烈。各行号为通过汇兑增加存款,扩大放款,多以态度谦和、
手续敏捷、时间迅速、降低汇费等手段,招揽客户。汇率的确定,济南等地仍以银
根松紧、时势变迁为依据,青岛则因进出口商的债务结算多在上海进行,而以上海
汇率为标准。汇兑方式,在票汇、信汇之外,又增电汇。
1919年,济南商埠钱业公所开汇兑行市,每天成交申汇白银10万两左右。
1929年废除胶平银,继而全国废两改元后,货币单位统以元计,手续简化,便
利汇兑业务开展。大额汇兑多由银行承做,一般银号、钱庄则视自身力量及需要程
度,买卖迟期或即期汇票,作为一种赢利手段。
1933年,全省经营汇兑业务的银行已达13家,全年汇兑额达16327.5万元。 其
中:中国银行5470万元,交通银行3115万元,中央银行2600万元,上海银行1600万
元,大陆银行950万元,东莱银行800万元,中国实业银行709万元,明华银行500万
元,中鲁银行420万元,平市官钱局94.5万元,山左银行30万元,金城银行30万元,
青岛农工银行9万元。同年,全省686家银号钱庄中,经营汇兑者178家,分布在 25
个城镇。汇兑额共达19942.84万元,主要集中在济南、青岛,分别为13200 万元和
5130万元,以下依次为禹城360万元,龙口250万元,潍县210万元,烟台145万元,
泰安102万元,其余各地只有几万、几十万元。就银号而论, 数额最多的为青岛福
顺德,年汇兑2024万元,其次为济南德盛昶及协聚泰,各1000万元。汇出汇入款项,
多为春夏两季商号向南方拨款购买绸缎、茶叶等商品,秋季外地商号到山东购买花
生、棉花、烟叶等农产品。烟台、龙口等胶东城镇的来汇,多为客居东北三省的山
东商民汇款。
1935年实行法币制度后,汇兑改以法币为标准。同年,山东省民生银行汇出汇
款1296万元,比上年增加251万元,汇入汇款1348.6万元,比上年增加62.6万元。
1937年日本侵占山东后,济南、青岛等城市汇兑业务由日伪银行控制。
1938年伪联合准备银行在济南、青岛、烟台设立分支行后,不分公私款项,汇
款多少,每笔汇水只收联银券1角,其他银行银号无法与之竞争。 又因南北币制不
同,留在山东的华商银行与南方银行的汇兑关系停顿。省内外汇兑多为联合准备银
行掌握,其他银行银号汇兑业务急剧下降。大陆银行青岛分行汇出汇款,由上年的
129.4万元降为5.5万元。
1941年12月,联合准备银行专做官厅公款汇兑调拨后,经其批准的商业银行号,
得以承办工商汇款,但汇兑地点仅限于北京、天津、青岛、徐州等华北各地,不准
做华南汇兑。日伪当局设立的银行,控制了大部分汇兑业务。1943年,大阜银行汇
出达33856.5万元(联银券,下同),汇入达29134.2万元;山东农业银行汇出达2949
万元,汇入达2335万元;而青岛大陆银行仅汇出66.7万元。
在抗日根据地,1941年3月, 北海银行清河分行率先为抗日团体及个人开办汇
兑业务,汇费不超过2%。同年8月,北海银行胶东分行开办党政军民款项汇拨业务。
1942年11月,鲁西银行与冀南银行商订通汇办法,自当年12月1日起, 鲁西银
行三分行(驻鲁西北)与冀南银行十分行(驻馆陶一带)及十二分行(驻大名一带)互相
通汇。初用票汇,以后逐渐发展信汇、电汇。汇水3%, 抗日军政机关团体减半,
另收手续费5元。
1943年上半年,北海银行胶东分行打通了清河、滨海等民主政权达到的地区及
胶东各专区、县的汇兑,专署区内汇费2‰,分行汇费5‰。鲁中分行也开始与滨海、
胶东、泰南、泰山区通汇。此时已有商汇,后以各地本币价格不同,为防商人投机
取巧,下半年宣布停办。翌年货币斗争胜利后,重开商汇。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统治区的汇兑业务,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 银
行及山东省银行为主,商业银行为辅。1946年,中央银行青岛分行承办军政汇款,
汇出357.38亿元(法币,下同),其中军饷114.06亿元,汇入1305.09亿元, 其中军
饷525.16亿元。中国农民银行青岛分行承办公用事业机关汇款,累计汇入汇出2407
亿元。山东省银行汇出406.98亿元,汇入109.57亿元。
1947年,农村土产因战争不能往城市运销,济南、青岛等城市所需日用品大半
依赖外省供应,因此汇出汇款增多,汇入汇款减少。青岛工矿银行,汇出6.18亿元,
汇入4.9亿元。中国银行新办“定额汇票”及“旅行支票”业务,收效不大。 加上
法币贬值,每笔汇款多达数亿元,头寸难以调拨,有的银行限汇,联行间汇兑须先
行电商,汇兑受阻。
1948年下半年,国民党统治区缩小,济南、青岛汇兑业务萎缩。国民党第二绥
靖区司令部经济处制定《汇票管理办法》,规定济南所有行庄、公司、货栈、商号,
每日由外地带来的汇票,一律到济南市商会登记,办理“回货”保证书,不进行登
记私自兑付款项购货的,以通“匪”论罪,企图以此阻止济南物资流入解放区。中
央银行青岛分行的汇兑业务,也由军政汇款为主变为同业和生产经营汇款为主。汇
出金圆券2834万元,同业汇款占70%,生产汇款占16%;汇入金圆券4858万元,同
业汇款占45%,多为上海、天津汇来。
1949年1~5月,青岛成为孤城,汇兑业务进一步萎缩。
在解放区,1946年1月,北海银行总行颁发汇款规程,暂以渤海、胶东、鲁中、
鲁南、滨海5个分行及总行临沂办事处为通汇地区。信汇50元起码,1万元为限,汇
费3%。票汇1000元起码,10万元为限,汇费2‰。
同年1月,冀南银行决定,菏泽、濮阳、济宁、东平、道口、临清、夏津、 邯
郸、威县、南宫、衡水、大名、高邑、邢台、武安、彭城、清化、长治、沁阳、涉
县、林县、晋城、鲍店、高平、孟县、和川、端氏等27处分支机构相互通汇。1000
元冀南币或鲁西币起码,20万元为限。票汇、信汇自择。手续费5~10‰, 按路途
远近、季节不同等情酌定,不收汇水。
同年6月,北海银行胶东分行与东北银行安东分行建立汇兑关系, 规定只有胶
东分行可立安东分行及其所辖庄河、新金、复县4行照付的汇票,烟台、威海、 龙
口、石岛、掖县5行可代付以上东北行所立的汇票。
同年7月1日,北海银行总行制定《联行相互通汇暂行办法》,总行及临沂、石
臼所办事处,胶东分行及烟台支行、黄县、龙口办事处,威海支行及石岛办事处,
南海支行,朱桥办事处,渤海分行及一、三、四支行,鲁中分行及青州办事处,鲁
南分行及枣庄办事处,俱可相互通汇。汇款手续费以路途远近及款项多少确定,在
1~6‰范围内掌握。汇水根据两地物价确定,以5‰为限。
同年8月,渤海区与冀中区通汇。两区通汇地点,冀中区为河间、泊镇、辛集,
渤海区为乐陵、柴胡店、德州、埕口、惠民。
同年9月,北海银行总行分行行长联席会议对与友邻区协商通汇作出4项规定:
(1)根据两地交接地带的物价指数,计算两地货币比价,定出汇率。 如不能确切计
算,则只收汇公款,不汇私款,以免商人投机。(2)拟定汇兑透支总额, 与东北银
行不超过本币1亿元,与华中银行不超过本币1亿元,与冀南银行的冀鲁豫区行不超
过本币5000万元,与晋察冀边区银行及冀南银行的冀南区行不超过本币5000万元。
(3)汇费由两地行自行订定后通知对方,但不得逾10‰,往来利率月息9~12‰。(4)
透支差额于每届决算期(6月20日、12月20日)前清偿一次, 以两区货币比价抵销互
汇金额,所余差额以代购物资、外汇折算。其后,由于国民党重点进攻山东,汇兑
业务停顿。
1948年4月局势稳定,北海银行总行决定,总行对各分支行处, 各分行所属支
行办事处,可照常通汇;分行与分行间事先洽妥亦可通汇。同年8 月山东解放区已
联成一片,为促进公私贸易、交流物资和解决友邻地区货币兑换的困难,北海银行
总行根据各行处干部水平及资金力量,暂指定交通要道及贸易频繁的26个口岸、城
镇行处为通汇点;先举办票汇、信汇,票汇分记名、不记名、凭印鉴3种; 汇款限
额每次最高1000万元,全辖总计84.4亿元;汇费200里以内3‰,300里以内 4 ‰,
300里以上至500里5‰,500里以上6‰,每次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与华
北区的来往汇兑经德州支行转办。同年11月济南特别市分行开业后,与德州、潍坊、
淄博、兖州、益都、周村、泰安、南村、沙河等11处通汇,并与华北银行冀鲁豫分
行聊城办事处订立通汇合同,约定透支额3亿元,汇水3‰。同年12月,北海银行的
汇费改为最高不超过6‰,最低以500元为限,信汇加收挂号邮费。在便利商民及机
关团体款项调拨、促进贸易、交流物资、加强市场金融管理方针下,根据两地银根
松紧、本身头寸多寡、汇入汇出差额大小灵活运用。至年底,北海银行通汇点达到
35个,透支北海币161亿元。
同年,在6~11月的近半年内,华北银行冀鲁豫分行汇入汇出冀(鲁)钞67亿元。
1949年上半年,北海银行省内通汇行处已有56个,省外通汇行处已有34个( 华
北区21个,中原区10个,西北区1个,华东区有上海、南京两分行)。6月, 北海银
行制定《城市行处联汇实施办法》,决定济南、徐州、济宁、新海连、周村、淄博、
潍坊、德州、益都、张店、青岛、总行等12个行处,自7月1日起建立联汇关系,由
总行集中清理汇差,调拨资金。9月,与147处邮局建立透支关系,支持邮局开展汇
兑业务;银行汇率改按汇款种类、相距里程、公私款项、汇款数额确定。8、9月间,
青岛已与上海、杭州、武昌、汉口、北京、天津、开封等23处省外城市通汇;济南
与省内外通汇地点已达99处,累计汇出9867笔、旧人民币74亿元,汇入8721笔、旧
人民币36亿元。当时对公营及合作社汇款,在汇率上实行对折优待,机关团体经费
款项的调拨免收汇费。汇兑业务的开展,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扶助了工商业的发
展,也使银行头寸调拨比较灵活,减少了提现送现的麻烦和资金积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