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辑 信托及其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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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还包括信托类贷款和其他贷款。
新中国成立后信托类贷款,包括人民(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前)、工商、农业、
建设四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贷款,建设银行的经营投资和交通银行的租赁、投
资。
其他类贷款,民国时期主要是军政借款。
民国成立后,军阀混战不止,山东财政入不敷出,除发行公债外,还常以借款
弥补。1917~1919年各年的借款,分别为(银元,下同)314.1万元、596.8万元、
870.2万元。其中包括中国银行3次垫借121万元,月息7厘至1分8厘;交通银行20万
元,月息2厘;山东银行30万元,济南银行公会20万元,月息均为1分5厘;中日实
业公司日金350万元,月息8厘,1920年3月增为8.8厘;以后又借大陆银行20万,朝
鲜银行13万元,月息均为1分5厘;边业银行30万元,月息1分7厘。1923年4月至
1925年5月,省军政当局先后数次向山东当业银行、东莱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
行、山东工商银行、山东银行、通惠银行、蚨源银号、恒大银号、济南银行公会、
济南总商会、济南商埠商会等单位,强行借款227.5万元,全部用于军费支出。
1925~1928年,张宗昌督鲁期间,以省长名义勒借中国银行69万元、交通银行24.6
万元,以财政厅名义勒借中国银行56.3万元、交通银行37.7万元。1937年,省政府
又以省发250万元整理土地公债向银行押借200万元(法币,下同),中央、中国、交
通、民生4行各承借35万元,其余由大陆、上海、东莱、中国实业四行及平市官钱
局摊借,月息7厘5毫。1946年,国民党军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及省政府,向各银行摊
借采购军粮款42亿元,其中:中央银行30亿元不计利息,10亿元月息1分,中国、
交通2行各1亿元,月息1分。同年6月,经四联总处济南支处核定,以中央信托局济
南分局为主,其他银行搭放济南各报社、文化服务社及建国书局等文化教育单位贷
款,月息5分5至9分不等。其中省银行此项放款为3369万元。1947年,省银行又发
放省政府员工消费社贷款3亿元,月息8分,济南警察局福利事业辅导委员会1亿元,
月息9分。此外,青岛、烟台、济宁等地方当局,也曾多次勒借银行贷款,用于弥
补财政亏空。这类贷款,多拖延归还,或因政局变化省长易人而不了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及省以下银行不再发放军政经费贷款。1952年8月
至1955年2月,人民银行结合开展储蓄,在少数城市举办小额生活贷款。1969年8月,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拨款10万元,委托当地人民银行发放私房修缮贷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其他贷款逐渐增加许多新内容。
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先后开办的“保险公司往来付方余额”及“个人小额贷款”,
农、工、中、建4行开办的“特种贷款”,中行开办的“外汇调剂”、“专项兑换”
、“催收款项”及“代理三资企业贷款”,建行开办的“临时周转贷款”、“中央
基建设备储备贷款”、“地方基建设备储备贷款”、“对个人购买商品房贷款”及
“住宅储蓄贷款”,交通银行开办的“活存透支”、“专业基金贷款”、“结算贷
款”及“其他专项贷款”,城市信用社开办的“其他贷款”,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开
办的“个人买房长期低息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的“贴息贷款”及“抵押贷款”
等,均属其他类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