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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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下半年,在沿海开放城市举办国拨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主要用于购买
外汇,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人民币资金,由省人民银行统一
安排,核给有关专业银行专项使用。
1985年3月,省人民银行通知青岛、烟台市分行,对购买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贷
款,按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所立项目的企业归哪个专业银行,人民银行就委托哪
个专业银行办理;购买外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先用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解决,确实
不足的可向人民银行贷款;贷款额度,除有专门规定或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者外,
一般不能超过购买外汇人民币总额度的50%;期限3年,最长不超过5年;使用国家
批准的外汇额度,必须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进度密切结合,在进口实际对外支
付用汇时,才能购买国家外汇;贷款利率,1984年以前批准的外汇额度明确规定月
息2.1‰的可继续执行,1985年1月1日起新批准的外汇额度和1984年购买外汇文中
未明确规定利率的,一律按照贷款的用途和性质确定,即用于技术改造贷款的1年
以下(月息)4.2‰,1年以上至3年4.8‰,3年以上至5年5.4‰,用于购买原材料贷
款的6‰。
同年6月,省人民银行转发总行通知,补充规定:经国家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
汇所需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各专业银行一律不得办理;凡是年初已经
列入各专业银行当年技术改造贷款计划之内的购买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仍由各专
业银行按计划继续办理,并按贷款用途和性质分别统计在有关项目内,不另外单设
“购买外汇人民币贷款”项目统计。
是年共发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11431万元,支持技改及配套项目149
个,投产后年增产值12.48亿元,税利3.65亿元。
以后几年继续办理,至1990年底,贷款余额达到25513万元。

1985~1990年全省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余额表
表3-4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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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合计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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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1431 │ │9433 │492 │611 │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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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13 │ │17042 │618 │2153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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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21256 │2125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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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20121 │2012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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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21301 │213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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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5513 │255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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