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银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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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通知,举办黄金生产设备专项贷款,用于集体和
国营金矿基本建设中购置生产设备和金属材料、水泥、木材、电缆4项材料,其他
的生产、建设支出,由基建投资或自筹资金解决。贷款期限最长5年,用贷款企业
利润和黄金政策补贴款归还。贷款利率月息1.8‰。
1985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将此项贷款委托专业银行发放。
同年8月,人民银行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后,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利率执行固定资
产贷款利率,由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按月息2.4‰贴息,专业银行向企业按1年期月
息4.2‰、3年期月息4.8‰、5年期月息5.4‰计收利息。
1987年,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关于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
确定金银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白银生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当
地市、县人民银行负责审查定项,核准贷放,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中央直属
项目,必须单户办理贷款。地方项目,银行可直接向企业贷款,也可由当地黄金公
司向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权限,暂定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支行审批,
100~500万元的由市地分行审批。是年全省金银专项贷款指标3012万元,其中中央
直属企业572万元、地方企业2440万元,分别分配给招远、掖县、乳山、牟平、栖
霞、龙口、五莲、沂水、莒南等9个县市。
1988年,又根据总行《关于人民银行安排部分黄金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发放黄金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用以解决县以上黄金生产企业临时性流动资金需要。
1989年,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除发放金银基本建设及金银技术改造贷款,还发放用于新建、续建、扩建的金银
建设项目提前订购部分大中型设备和主要原材料所需资金的金银周转贷款。贷款对
象,除国营、地方国营金矿及金银冶炼厂外,还有效益好、有还款保证的乡镇村办
矿山。贷款期限,技改贷款一般不超过3年,基建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周转贷款不
超过1年。
1990年,实行规模控制办法,调动了市地县行催收贷款积极性,全年收回4270
万元,占应收数的89%,满足了60个项目贷款资金需要。年末余额增至76677万元,
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77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55903万元。4年中,支持新上黄
金生产项目110个,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新增年生产黄金能力11520公斤,
使山东年黄金产量保持全国首位,年均增长12.02%。

1979~1990年全省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余额表
表3-4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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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贷款余额│年度│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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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0 │1987│6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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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676 │1988│25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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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3487 │1989│5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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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870 │1990│76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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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1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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