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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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开办,含“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及“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
发贷款”。前者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
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后者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
内的“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和其他开发性建设项目。由人民银行总行提供资金,委
托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四家银行发放。人民银行总行首次核准山东省地方经济
开发贷款5000万元,沿海港口城市开发贷款6000万元,不久又增拨6000万元。
1986年12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划分贷款的经济
责任,人民银行审查定项的由人民银行承担经济责任,委托专业银行审查定项的由
专业银行承担经济责任,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同审查定项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经济
责任。
1987年,国家批准青岛为计划单列城市后,青岛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和沿海港口
城市开发贷款计划改由人民银行总行直接下达,省人民银行将前批青岛地方经济开
发贷款200万元及沿海港口城市开发贷款14900万元指标划转青岛市人民银行。
1988年,省人民银行开始自办此项贷款。
1990年,为加强贷款管理,省人民银行决定,收回地市行新增地方经济开发贷
款项目审批权和原有贷款计划100万元以上贷款项目审批权,并执行人民银行总行
关于沿海港口城市开发贷款不再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地上项目建设的指示。至年底,
上述两项贷款余额达到102135万元,共支持建设项目672个,新增产值12.89亿元,
税利1.8亿元,创汇22.6万美元。

1985~1990年全省地方经济开发贷款余额表
表3-4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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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合计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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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6375 │ │2124 │2106 │69 │1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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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33020 │ │4213 │3726 │199 │24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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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47400 │474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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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71720 │7172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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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83650 │8365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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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02135│10213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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