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1978年,山东的基本建设投资,一直是通过银行(先是交通银行,后是
建设银行),按照计划无偿拨给建设单位使用,银行不发放基本建设贷款。
1979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
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及《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规定凡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
能力的工业、交通运输、农垦、畜牧、水产、商业、旅游等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
资金,建设银行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给予贷款;对行政和无盈利的事业单位以
及国家计划指定的项目,仍由财政拨款。12月,建设银行总行印发《基本建设贷款
实施细则》,具体规定:拨改贷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计划,贷款单位必须是承
担经济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须经过批准,并且工
艺已过关,产品有销路;生产所需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水源、运输等已经落
实;投资总额和投资回收期计算准确可靠,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建设用地和设备、
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拨改贷基金来源:一是国家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预算拨
款,用于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内的贷款项目;二是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投资,用于省
市区安排的自筹贷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上存下贷,按照贷款项目的投资级别,
在贷款指标内发放贷款。贷款期限,重工业建设项目最长不超过15年,小项目最长
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10年。利率一般为年息3%。收回的贷款,按投资
级别上交财政。是年山东尚未试点,只做了一些宣传准备工作。
1980年1月,建设银行总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纺织部、电力部
联合通知,将山东十里泉电厂2号机组作为全国30个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试行项
目之一,该机组的未完投资5573万元全部改为银行贷款。2月,省建行与有关部门
研究确定,将淄博工业陶瓷厂、巨野制革厂、济南皮鞋厂、莒县冷库等9个国家预
算内拨款改贷款项目和陵县造纸厂、高青造纸厂、德州制革厂、单县棉纺织厂等13
个省机动财力拨改贷项目,作为全省第一批地方级拨改贷试点项目。以后又陆续增
加和调整了一些地方级拨改贷项目。全年共确定拨改贷项目26个,贷款指标4976万
元,实际发放4771万元,完成投资4757万元,新增固定资产12927万元。其中十里
泉电厂2号机组,提前4个月建成投产,当年发电3亿度,增加收入670万元,提前归
还贷款268万元。
省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建贷款,亦于是年起步。全年发放此项贷款8050
万元,支持了轻工、电力、纺织、商业、建筑、机械、建材、煤炭、交通、邮电等
20多个行业、676个项目。其中,轻工和电力两个行业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70%。
当年完成投资2088万元,新增固定资产1616万元。
1981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关于
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强调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
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确
实无法实行贷款的单位,应由部门和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中央、地方分级安排计划
的权限,经建设银行签证,计委、建委审查同意,才能给予财政拨款。贷款利率:
煤矿、建材、邮电行业年息2.4%,机械、轻工、纺织、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等行
业年息3.6%,其他行业年息3%。但由于没有五年计划、建设方案多变、物资切块
分配等原因,拨改贷进展不快。是年全省仅有28项,贷款指标30722万元,实际放
款30281万元,完成投资29929万元,新增固定资产21068万元。
同年,省建设银行根据总行、国家计委通知,开办节能贷款,用于重要节能项
目,利率优惠,一般年息2.4%。用于加快在建电力项目建设进度的节能贷款,年
息仍为3%。其他方面原则上比照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拨改贷”办法办理。
同年,省建设银行执行国务院煤代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
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开办煤代油贷款业务,比照国家预算内基建投
资“拨改贷”办法办理。
同年,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建贷款增至12480万元,集中投向电力、轻
工、纺织、城市建设4个行业,其中电力、轻工两行业的贷款占总额的99%,支持
了1113个项目,当年完成投资12742万元,新增固定资产5952万元。
1982年起,由于国家财力不足,国务院确定由人民银行用信贷资金,承担一部
分基本建设贷款。当年,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基本建设贷款指标和有关通知,
开始办理基本建设贷款业务。首批接受省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有山东十
里泉电厂、胶南水泥厂、栖霞水泥厂、即墨铸造厂和平度化肥厂,全年发放1135万
元。
同年5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实
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通知》,决定将拨改贷范围扩大到煤炭和交通建设中的运
输船舶、港口中的装卸设备、堆场及仓库等陆上设施以及油田开发中的油田设施和
钻井。但由于前述原因,拨改贷没有取得新的进展。此后3年,全省实行拨改贷的
项目仅有30个,发放贷款43602万元。
同年,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由于总行将原来戴帽下达的一
部分“中央专项基建贷款”下放给各省分行管理,全省贷款发放额增加到24607万
元,贷款范围扩及十几个行业,电力、轻工仍是重点,占72%,纺织、建材占17.4
%,地质、城建、商业、石化占7%。
1983年1月,建设银行总行发出通知,将国家计委和各部新安排的地方小型建
行基建贷款项目,连同年度贷款指标,切块下放给省分行管理,由分行掌握发放和
组织收回;并规定地方小型建贷系一次性指标,不能周转使用;项目之间贷款指标
余缺,须经总行同意,才能在同行业内进行调剂;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最长
不得超过5年。
同年,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清理在建项目的紧急通知》,人
民银行的基建贷款,对不具备建设条件、工艺落后、重复建设的16个项目,停缓建
设。本着重点支持的原则,新增贷款2781万元,主要用于能源建设,山东十里泉电
厂2×12.5万千瓦机组和五莲电厂热电联产项目的贷款额,即占贷款总额的91%。
1984年,省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按“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市场
的需要性、产品的经济性、还款的可能性”确定对象,择优扶持。重点支持了十里
泉电厂等7个项目,总投资5415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165万元,贷款4250万元(仅十
里泉电厂即贷款3916万元)。竣工投产项目7个,当年还款546万元。
同年8月,省建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决定自1985年起,
地方预算内安排的投资,不论有无还款能力,新开工和续建项目,一律实行贷款。
同年11月,建设银行总行通知,中央级停缓建单位所需的维护费用,1985年起
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用于人员工资及未完工程、库存物资的维护,年息
2.4%,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本息一般由停缓建单位用组织生产的收入归还,个别
确无还款能力的,经当地建行签证,报经总行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同年12月,工商银行接办人民银行经办的基建贷款业务。
1985年3月,省建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国家预算内
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自1985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
设投资,不论是有还款能力的经营性投资,还是没有还款能力的非经营项目,一律
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对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
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项目,实行豁免政策,不计利息,免于归还全部本金;对因
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以及前期工程项目撤销、归还贷款有困难的,经
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拨改贷实行差别利率,电子、纺织、轻
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项目年利率4.2%,钢铁、有色金属、机械、汽车、化工、
森工、电力、石油开采、铁道、交通、民航项目年利率3.6%,农业、林业、农垦、
水利、畜牧、水产、气象、国防工业、煤炭、建材、邮电、粮食和节能措施项目年
利率2.4%,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张地区搞的耗能高的产品建设项目,
年利率12%,其他行业的项目年利率3%,贷款期限改为一般不超过15年。是年,
全省由国家预算内和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1275个基本建设项目,全部由财政拨款改
成银行贷款,共计贷款16.6亿元,为前5年的两倍多。其中,中央级项目444项、贷
款13.5亿元,地方级项目831个、贷款3.1亿元。按规定豁免本息的,有527个项目、
4.6亿元贷款。
同年,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达到63669万元。
1986年,省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关于调整国家预
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原规定可以豁免本息的
没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恢复拨款办法;除经批准撤销的前
期工程项目和某些经国家专项批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再豁免贷款本息。
同年,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能源、
交通、通讯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的贷款利率分为3个档次,5年以下的由年息9.36%
调为5.76%,5~10年的由年息10.08%调为6.48%,10年以上的由年息10.8%调为
7.2%。国家计划安排的部直属、直供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煤炭、节能
措施、建材等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后,超过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的利率部分给予贴息,
但超过规定贷款期限而需多付的利息一律不予贴息;贴息的资金来源,由基本建设
拨改贷项目收回的本金和利息解决。
同年9月,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不再比照拨改贷办法管理,
统一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暂行办法》。贷款条件为:借款单位必
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
所有制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中长期投资计划,并且具备经过批准的项
目建议书;建设项目总投资中,要有10~30%的自有资金,并已按国家规定提前存
入建设银行;建设条件具备,能确保贷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技术先进,所需原材
料、燃料、动力、流动资金有可靠来源,三废治理、环保措施已同时安排,配套项
目已落实并能同步建成,项目竣工后能按期进行正常生产;产品在国内或国际市场
上有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小型项目最长不超
过5年,大中型项目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仍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的统一规定执行。享受财政贴息的建行基建贷款项目,实行先收后贴的办法。
1987年,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开始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发放基建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投资政策;执行有关
贷款办法和管理规程;集体审定贷款项目,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借款
单位应有合法的财产作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恪守信用,
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同年,省建设银行遵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通知,新开工的建设
项目,同时安排拨改贷投资和银行贷款的,除个别已经国务院批准者外,拨改贷投
资本息一律不予豁免;安排给集体企业的拨改贷投资,本息一律不予豁免。为改变
邮电通信落后状况,加快邮电通信建设,将1985、1986年两年已下达的邮电拨改贷,
豁免88.27%,还款11.73%,并从1987年起,将邮电部门年度预算内投资的90%安
排为拨款,10%安排为拨改贷。
同年,省建设银行执行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通知,开办特种拨改贷业务,全
部用于国家计划内有偿还能力的重点建设项目,比照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的有关
规定办理,以弥补国家财力不足。
同年,工商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仍主要集中在青岛、枣庄、潍坊、烟台、
聊城等5市地。新开项目是莱州三山岛金矿,总投资19776万元,自筹19478万元,
贷款298万元。
同年,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及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办基本建设贷款业务。
1988年,工商银行新增的基本建设贷款,大部分用于加快发展化肥项目,计德
州化肥厂700万元,肥城化肥厂130万元,郯城化肥厂130万元(均为尿素项目),海
阳化肥厂(磷氨项目)150万元。
1989年,工商银行的基本建设贷款,除继续重点支持尿素、磷氨等小化肥项目
外,还涉及电力、化工、冶金、机械、纺织5个行业的22个项目,分布在13个市地。
枣庄市十里泉电厂5号机组扩建工程,累计总投资6000万元,银行贷款3500万元,
自筹资金2500万元。1983年12月建成投产,形成固定资产7514万元,年发电9亿度
左右,创产值4255万元,利润1384万元,税金661万元。1985年起回收贷款,至
1989年累计收回2173万元。
同年,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
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自1989年2月起,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项目增加农
业、盐业和劳改劳教3个行业;差别利率改按行业划分3个档次:农业、煤炭、原油
开采、节能措施、港口、盐业和劳改劳教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30%,电力、
交通、铁道、邮电、民航、车船飞机购置、建材、森工和钢铁、有色金属两行业中
的独立矿山项目下浮20%,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行业下浮10%;原给予财政贴息
的实行差别利率的老贷款项目,仍按原利差给予贴息,调整执行新的差别利率后超
出原利差的部分,由贷款项目自身消化,对这些行业的新贷款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
贴息;新建项目的贷款利息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6月,省建行补充规定:对
实行差别利率的建行基建贷款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利息,在建设期内用企业自有资金
支付,对已建成企业的挂帐或应收贷款利息,为减轻其按年一次性付息的资金压力,
可以采取“按月预收利息,结息日结算”的办法。
自1989年9月起,建设银行执行总行改订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
办法》。贷款对象扩大到中外合资及合作企业;借款单位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
由10~30%改为不少于30%;借款期限,小型项目改为最长不超过6年,大中型项
目改为最长不超过12年,特大项目改为不超过15年。
1990年,山东开始执行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制(地方财政预算部分未实行)。自此,
全省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演变为“国家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和“国家基本
建设基金委托贷款”,其基金由已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中央使用部分、
已开征的建筑税中中央使用部分、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国
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行业务支出)和财政定额拨款
五部分组成。新贷款办法与原拨改贷办法大同小异,只是贷款收回后不再直接上交
财政,而是连同以前已发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扣除利息用于建设银行业
务支出部分,一并由各级建设银行上划建设银行总行,转入国家投资公司在建设银
行总行开立的“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基金”帐户,转为国家基本建设基金。
是年,各行基建贷款增加较多,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也开办了该项业务。其中工
商银行新增贷款规模12880万元,支持济南火柴厂等29个项目。在德州化肥厂等5个
化肥项目总投资17236万元中,工商银行贷款15450万元,年底竣工投产,年产尿素
19万吨。
11年来,全省建设银行累计经办拨改贷投资项目2830个,其中大中型项目34个,
累计办理拨改贷支出82.5亿元,完成投资77.9亿元,新增固定资产66.15亿元,已
有2240个拨改贷项目(其中大中型项目28个)建成投产,累计新增原油2300万吨,原
煤1000万吨,发电装机容量292.5万千瓦,铁路693公里,港口吞吐能力1900万吨,
水泥60万吨,纯碱60万吨,合成脂肪酸0.5万吨,青霉素甲盐100吨,引黄济青日供
水量30万吨,化工原料172万吨。
11年来,全省建设银行累计利用存款发放的基建贷款项目2112个,其中大中型
项目23个,贷款支出61.58亿元,完成投资58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9亿元,已有
1845个项目(其中大中型项目18个)建成投产,新增发电能力115万千瓦,煤矿72座,
原煤开采能力350万吨,铁路正线铺轨181公里,港口年吞吐量500万吨,铁矿年开
采能力130万吨,原盐22万吨,纯碱12万吨,水泥192万吨。
至1990年底,各行基建贷款余额达到88.5亿元,其中建行84.09亿元、工行3.
46亿元、中行0.72亿元、农行0.21亿元、交行290万元。
二、基本建设贷款
视图
1951~1978年,山东的基本建设投资,一直是通过银行(先是交通银行,后是
建设银行),按照计划无偿拨给建设单位使用,银行不发放基本建设贷款。
1979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
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及《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规定凡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
能力的工业、交通运输、农垦、畜牧、水产、商业、旅游等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
资金,建设银行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给予贷款;对行政和无盈利的事业单位以
及国家计划指定的项目,仍由财政拨款。12月,建设银行总行印发《基本建设贷款
实施细则》,具体规定:拨改贷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计划,贷款单位必须是承
担经济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须经过批准,并且工
艺已过关,产品有销路;生产所需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水源、运输等已经落
实;投资总额和投资回收期计算准确可靠,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建设用地和设备、
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拨改贷基金来源:一是国家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预算拨
款,用于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内的贷款项目;二是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投资,用于省
市区安排的自筹贷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上存下贷,按照贷款项目的投资级别,
在贷款指标内发放贷款。贷款期限,重工业建设项目最长不超过15年,小项目最长
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10年。利率一般为年息3%。收回的贷款,按投资
级别上交财政。是年山东尚未试点,只做了一些宣传准备工作。
1980年1月,建设银行总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纺织部、电力部
联合通知,将山东十里泉电厂2号机组作为全国30个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试行项
目之一,该机组的未完投资5573万元全部改为银行贷款。2月,省建行与有关部门
研究确定,将淄博工业陶瓷厂、巨野制革厂、济南皮鞋厂、莒县冷库等9个国家预
算内拨款改贷款项目和陵县造纸厂、高青造纸厂、德州制革厂、单县棉纺织厂等13
个省机动财力拨改贷项目,作为全省第一批地方级拨改贷试点项目。以后又陆续增
加和调整了一些地方级拨改贷项目。全年共确定拨改贷项目26个,贷款指标4976万
元,实际发放4771万元,完成投资4757万元,新增固定资产12927万元。其中十里
泉电厂2号机组,提前4个月建成投产,当年发电3亿度,增加收入670万元,提前归
还贷款268万元。
省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建贷款,亦于是年起步。全年发放此项贷款8050
万元,支持了轻工、电力、纺织、商业、建筑、机械、建材、煤炭、交通、邮电等
20多个行业、676个项目。其中,轻工和电力两个行业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70%。
当年完成投资2088万元,新增固定资产1616万元。
1981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关于
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强调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
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确
实无法实行贷款的单位,应由部门和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中央、地方分级安排计划
的权限,经建设银行签证,计委、建委审查同意,才能给予财政拨款。贷款利率:
煤矿、建材、邮电行业年息2.4%,机械、轻工、纺织、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等行
业年息3.6%,其他行业年息3%。但由于没有五年计划、建设方案多变、物资切块
分配等原因,拨改贷进展不快。是年全省仅有28项,贷款指标30722万元,实际放
款30281万元,完成投资29929万元,新增固定资产21068万元。
同年,省建设银行根据总行、国家计委通知,开办节能贷款,用于重要节能项
目,利率优惠,一般年息2.4%。用于加快在建电力项目建设进度的节能贷款,年
息仍为3%。其他方面原则上比照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拨改贷”办法办理。
同年,省建设银行执行国务院煤代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
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开办煤代油贷款业务,比照国家预算内基建投
资“拨改贷”办法办理。
同年,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建贷款增至12480万元,集中投向电力、轻
工、纺织、城市建设4个行业,其中电力、轻工两行业的贷款占总额的99%,支持
了1113个项目,当年完成投资12742万元,新增固定资产5952万元。
1982年起,由于国家财力不足,国务院确定由人民银行用信贷资金,承担一部
分基本建设贷款。当年,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基本建设贷款指标和有关通知,
开始办理基本建设贷款业务。首批接受省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有山东十
里泉电厂、胶南水泥厂、栖霞水泥厂、即墨铸造厂和平度化肥厂,全年发放1135万
元。
同年5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实
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通知》,决定将拨改贷范围扩大到煤炭和交通建设中的运
输船舶、港口中的装卸设备、堆场及仓库等陆上设施以及油田开发中的油田设施和
钻井。但由于前述原因,拨改贷没有取得新的进展。此后3年,全省实行拨改贷的
项目仅有30个,发放贷款43602万元。
同年,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由于总行将原来戴帽下达的一
部分“中央专项基建贷款”下放给各省分行管理,全省贷款发放额增加到24607万
元,贷款范围扩及十几个行业,电力、轻工仍是重点,占72%,纺织、建材占17.4
%,地质、城建、商业、石化占7%。
1983年1月,建设银行总行发出通知,将国家计委和各部新安排的地方小型建
行基建贷款项目,连同年度贷款指标,切块下放给省分行管理,由分行掌握发放和
组织收回;并规定地方小型建贷系一次性指标,不能周转使用;项目之间贷款指标
余缺,须经总行同意,才能在同行业内进行调剂;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最长
不得超过5年。
同年,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清理在建项目的紧急通知》,人
民银行的基建贷款,对不具备建设条件、工艺落后、重复建设的16个项目,停缓建
设。本着重点支持的原则,新增贷款2781万元,主要用于能源建设,山东十里泉电
厂2×12.5万千瓦机组和五莲电厂热电联产项目的贷款额,即占贷款总额的91%。
1984年,省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按“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市场
的需要性、产品的经济性、还款的可能性”确定对象,择优扶持。重点支持了十里
泉电厂等7个项目,总投资5415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165万元,贷款4250万元(仅十
里泉电厂即贷款3916万元)。竣工投产项目7个,当年还款546万元。
同年8月,省建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决定自1985年起,
地方预算内安排的投资,不论有无还款能力,新开工和续建项目,一律实行贷款。
同年11月,建设银行总行通知,中央级停缓建单位所需的维护费用,1985年起
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用于人员工资及未完工程、库存物资的维护,年息
2.4%,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本息一般由停缓建单位用组织生产的收入归还,个别
确无还款能力的,经当地建行签证,报经总行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同年12月,工商银行接办人民银行经办的基建贷款业务。
1985年3月,省建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国家预算内
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自1985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
设投资,不论是有还款能力的经营性投资,还是没有还款能力的非经营项目,一律
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对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
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项目,实行豁免政策,不计利息,免于归还全部本金;对因
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以及前期工程项目撤销、归还贷款有困难的,经
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拨改贷实行差别利率,电子、纺织、轻
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项目年利率4.2%,钢铁、有色金属、机械、汽车、化工、
森工、电力、石油开采、铁道、交通、民航项目年利率3.6%,农业、林业、农垦、
水利、畜牧、水产、气象、国防工业、煤炭、建材、邮电、粮食和节能措施项目年
利率2.4%,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张地区搞的耗能高的产品建设项目,
年利率12%,其他行业的项目年利率3%,贷款期限改为一般不超过15年。是年,
全省由国家预算内和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1275个基本建设项目,全部由财政拨款改
成银行贷款,共计贷款16.6亿元,为前5年的两倍多。其中,中央级项目444项、贷
款13.5亿元,地方级项目831个、贷款3.1亿元。按规定豁免本息的,有527个项目、
4.6亿元贷款。
同年,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达到63669万元。
1986年,省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关于调整国家预
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原规定可以豁免本息的
没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恢复拨款办法;除经批准撤销的前
期工程项目和某些经国家专项批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再豁免贷款本息。
同年,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能源、
交通、通讯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的贷款利率分为3个档次,5年以下的由年息9.36%
调为5.76%,5~10年的由年息10.08%调为6.48%,10年以上的由年息10.8%调为
7.2%。国家计划安排的部直属、直供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煤炭、节能
措施、建材等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后,超过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的利率部分给予贴息,
但超过规定贷款期限而需多付的利息一律不予贴息;贴息的资金来源,由基本建设
拨改贷项目收回的本金和利息解决。
同年9月,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不再比照拨改贷办法管理,
统一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暂行办法》。贷款条件为:借款单位必
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
所有制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中长期投资计划,并且具备经过批准的项
目建议书;建设项目总投资中,要有10~30%的自有资金,并已按国家规定提前存
入建设银行;建设条件具备,能确保贷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技术先进,所需原材
料、燃料、动力、流动资金有可靠来源,三废治理、环保措施已同时安排,配套项
目已落实并能同步建成,项目竣工后能按期进行正常生产;产品在国内或国际市场
上有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小型项目最长不超
过5年,大中型项目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仍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的统一规定执行。享受财政贴息的建行基建贷款项目,实行先收后贴的办法。
1987年,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开始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发放基建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投资政策;执行有关
贷款办法和管理规程;集体审定贷款项目,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借款
单位应有合法的财产作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恪守信用,
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同年,省建设银行遵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通知,新开工的建设
项目,同时安排拨改贷投资和银行贷款的,除个别已经国务院批准者外,拨改贷投
资本息一律不予豁免;安排给集体企业的拨改贷投资,本息一律不予豁免。为改变
邮电通信落后状况,加快邮电通信建设,将1985、1986年两年已下达的邮电拨改贷,
豁免88.27%,还款11.73%,并从1987年起,将邮电部门年度预算内投资的90%安
排为拨款,10%安排为拨改贷。
同年,省建设银行执行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通知,开办特种拨改贷业务,全
部用于国家计划内有偿还能力的重点建设项目,比照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的有关
规定办理,以弥补国家财力不足。
同年,工商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仍主要集中在青岛、枣庄、潍坊、烟台、
聊城等5市地。新开项目是莱州三山岛金矿,总投资19776万元,自筹19478万元,
贷款298万元。
同年,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及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办基本建设贷款业务。
1988年,工商银行新增的基本建设贷款,大部分用于加快发展化肥项目,计德
州化肥厂700万元,肥城化肥厂130万元,郯城化肥厂130万元(均为尿素项目),海
阳化肥厂(磷氨项目)150万元。
1989年,工商银行的基本建设贷款,除继续重点支持尿素、磷氨等小化肥项目
外,还涉及电力、化工、冶金、机械、纺织5个行业的22个项目,分布在13个市地。
枣庄市十里泉电厂5号机组扩建工程,累计总投资6000万元,银行贷款3500万元,
自筹资金2500万元。1983年12月建成投产,形成固定资产7514万元,年发电9亿度
左右,创产值4255万元,利润1384万元,税金661万元。1985年起回收贷款,至
1989年累计收回2173万元。
同年,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
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自1989年2月起,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项目增加农
业、盐业和劳改劳教3个行业;差别利率改按行业划分3个档次:农业、煤炭、原油
开采、节能措施、港口、盐业和劳改劳教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30%,电力、
交通、铁道、邮电、民航、车船飞机购置、建材、森工和钢铁、有色金属两行业中
的独立矿山项目下浮20%,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行业下浮10%;原给予财政贴息
的实行差别利率的老贷款项目,仍按原利差给予贴息,调整执行新的差别利率后超
出原利差的部分,由贷款项目自身消化,对这些行业的新贷款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
贴息;新建项目的贷款利息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6月,省建行补充规定:对
实行差别利率的建行基建贷款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利息,在建设期内用企业自有资金
支付,对已建成企业的挂帐或应收贷款利息,为减轻其按年一次性付息的资金压力,
可以采取“按月预收利息,结息日结算”的办法。
自1989年9月起,建设银行执行总行改订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
办法》。贷款对象扩大到中外合资及合作企业;借款单位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
由10~30%改为不少于30%;借款期限,小型项目改为最长不超过6年,大中型项
目改为最长不超过12年,特大项目改为不超过15年。
1990年,山东开始执行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制(地方财政预算部分未实行)。自此,
全省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演变为“国家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和“国家基本
建设基金委托贷款”,其基金由已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中央使用部分、
已开征的建筑税中中央使用部分、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国
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行业务支出)和财政定额拨款
五部分组成。新贷款办法与原拨改贷办法大同小异,只是贷款收回后不再直接上交
财政,而是连同以前已发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扣除利息用于建设银行业
务支出部分,一并由各级建设银行上划建设银行总行,转入国家投资公司在建设银
行总行开立的“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基金”帐户,转为国家基本建设基金。
是年,各行基建贷款增加较多,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也开办了该项业务。其中工
商银行新增贷款规模12880万元,支持济南火柴厂等29个项目。在德州化肥厂等5个
化肥项目总投资17236万元中,工商银行贷款15450万元,年底竣工投产,年产尿素
19万吨。
11年来,全省建设银行累计经办拨改贷投资项目2830个,其中大中型项目34个,
累计办理拨改贷支出82.5亿元,完成投资77.9亿元,新增固定资产66.15亿元,已
有2240个拨改贷项目(其中大中型项目28个)建成投产,累计新增原油2300万吨,原
煤1000万吨,发电装机容量292.5万千瓦,铁路693公里,港口吞吐能力1900万吨,
水泥60万吨,纯碱60万吨,合成脂肪酸0.5万吨,青霉素甲盐100吨,引黄济青日供
水量30万吨,化工原料172万吨。
11年来,全省建设银行累计利用存款发放的基建贷款项目2112个,其中大中型
项目23个,贷款支出61.58亿元,完成投资58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9亿元,已有
1845个项目(其中大中型项目18个)建成投产,新增发电能力115万千瓦,煤矿72座,
原煤开采能力350万吨,铁路正线铺轨181公里,港口年吞吐量500万吨,铁矿年开
采能力130万吨,原盐22万吨,纯碱12万吨,水泥192万吨。
至1990年底,各行基建贷款余额达到88.5亿元,其中建行84.09亿元、工行3.
46亿元、中行0.72亿元、农行0.21亿元、交行2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