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信用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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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以来,济南中国银行在办理农村合作放款中,发放了部分信用合作放款。
1934年起,先后对龙口的24个信用合作社,平原的43个信用合作社,济南的15个信
用合作社,给以放款支持。至1936年,放款总额为4150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重点试办信用社,省人民银行即提出,发展社
员与开展业务相结合,在开展业务中树立信用合作的威信。同时为其调剂资金,在
存多贷少无法运用时,多余资金可转存银行;在贷多存少无法周转时,由银行贷款
支持,利率不予优待。是年首次对信用社发放贷款,年末余额(按新人民币计算,
下同)6万元。
1953年11月,省供销合作总社、省人民银行在《关于建立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
部的指示》中,提出当地县银行应保证做好信用部的资金调剂,信用部转存银行款
和银行对信用部的贷款,均按月息9厘计算。年末,贷款余额17万元。
1954年1月,省人民银行在《关于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指示》中,提出
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存款,不能单纯依靠国家银行贷款。但在资金不足
时,国家银行亦应当给予积极的支持。同年4月,省人民银行党组在向山东分局的
报告中,提出信用社与信用部资金发生困难时,银行应给以较长时期(1年或1年以
上)的低利贷款,月息按7厘5毫计算。年末,贷款余额达244万元。
1955年5月,全省信用合作会议确定,在整顿巩固信用合作中,银行对经济条
件差的地区与业务开展在3000元以下的信用社,每社给以500元的长期低利(月息7
厘5毫)贷款;对日常业务中发生资金不足的信用社,随时给以一般周转贷款支持;
委托代理业务,按规定付给手续费。年末,贷款余额为459万元。
1956年3月,信用社降低存放款利率,银行对信用社的长期放款改为月息4厘。
存款利率降低后,一些条件较差的信用社吸收存款发生困难,银行贷款增加较多,
年末余额达3007万元。
1957年,银行对资金短缺、放款和应付提存有困难的信用社,从资金上给予支
持。并对业务开展不好、亏损很大、短期不能自给的信用社,给予无息贷款。年末,
贷款余额为3152万元。
1958年,由于撤区并乡,信用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社基层门市部“三社
合一”等原因,体制多变,加上“大跃进”的影响,信用社的贷款增长大大超过存
款增长,银行对信用社贷款余额猛增到6266万元。
1959年7月,省人民银行根据农村信用业务已有几年工作基础,信用分部的盈
亏已归公社、管理区或基本核算单位负责,在全省行长会议上提出,今后银行的农
业贷款应直接贷给生产单位,保证用于生产,而不应用来支持信用分部应付提存,
或委托信用分部代为发放,已经使用的数千万元贷款,应当逐步收回。是年贷款余
额下降为4185万元。
1960年至1962年,受经济困难的影响,农业减产,农民减收,信用社的业务开
展遇到困难。银行对信用社的贷款再度增长,贷款余额分别为6544万元、5866万元、
6388万元。
1963年10月,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整顿信用合作社
打击高利贷的报告》,决定从农贷指标中划出一部分,作为支援信用合作社打击高
利贷的专款,使信用社能够一面进行整顿,一面及时对贫农、下中农的困难户贷款,
打击高利贷活动。此后经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整顿信用合作组织,信用社业务有
了发展,银行支持信用社的贷款逐步减少。1963年至1966年的贷款余额,分别为
5701万元、5710万元、4897万元、4964万元。
1967年至1970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信用社业务发生亏损,银行支持
信用社的贷款连年增加,各年贷款余额分别为4549万元、5046万元、5417万元、
5515万元。
1971年,银行贴补了信用社1970年以前的亏损。银行对信用社的贷款余额,下
降为1457万元。以后逐年对信用社亏损实行补贴,银行对信用社的贷款余额继续保
持下降趋势,但每年都有放出,一直没有间断。1972~1978年各年贷款数字为:
1972年,放出322万元,余额1246万元。
1973年,放出633万元,余额1126万元。
1974年,放出530万元,余额882万元。
1975年,放出763万元,余额762万元。
1976年,放出1333万元,余额901万元。
1977年,放出1278万元,余额844万元。
1978年,放出2051万元,余额1056万元。
1979年以后,由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信用社业务有了新的发展,但仍有部分
经济条件差的信用社,需要银行支持。1979年至1983年,银行对信用社的贷款,表
现为放出额增加,余额减少。各年贷款数字为:
1979年,放出2673万元,余额792万元。
1980年,放出2329万元,余额365万元。
1981年,放出6065万元,余额310万元。
1982年,放出14797万元,余额266万元。
1983年,放出23672万元,余额496万元。
1984年,信用社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突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
经营上的灵活性。农业银行总行提出,信用社必须积极发展存款业务,增加收益,
扭亏增盈,不能靠向银行借款发放贷款赚取利息。贯彻总行指示后,信用社存款大
幅度增长,资金力量不断壮大。银行对信用社的贷款,1984年放出22466万元,余
额194万元;1985年放出减少到6566万元,余额降为73万元,银行支持信用社的贷
款基本收尽。
1986年,在实现社社盈余的目标中,各地对可能发生亏损的信用社,逐社进行
巡回辅导。对部分贫困地区的信用社,经过努力资金仍然不足的,通过调剂资金的
形式进行扶持。当年银行对信用社的贷款,放出9118万元,余额回升至1463万元。
1987年,增强信用社业务经营的自主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提
高了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银行与信用社之间,主要是资金拆借关系。第四季度
在收紧信贷中,省农业银行提出严格掌握对信用社的支持款,有条件的信用社要多
归还一些陈欠的支持款。银行对信用社的贷款,全年放出20021万元,年末余额压
至354万元。
1988年,重新划分银行营业所、信用社存贷款范围,对微利社推行承包经营责
任制后,银行对信用社的放款逐步减少,1989年后主要是收回陈欠。各年数字为:
1988年放出9045万元,余额328万元;1989年放出2579万元,余额91万元;1990年
放出563万元,余额37万元。至1990年底,除菏泽地区外,其他市、地都已基本收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