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营农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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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9月,山东解放区始建泰山林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相继建立
农场、原种场、园艺场、种畜场、拖拉机站等国营农业企业。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
供给,人民银行只发放少量季节性、临时性贷款。1951年,以旧人民币35亿元贷给
水利推进社向工厂订购水车,供应农民;以1亿元贷给山东省蚕业改进所采购优良
桑蚕种及桑苗推广;以68亿元贷给山东水产运销公司和山东水产公司收购鱼货,稳
定鱼价。1952年末,国营农业企业贷款余额达159亿元,1953年下降为29亿元,
1954年为35亿元。在这期间,由于企业单位建立不久,财务管理还不健全,贷款采
取集中贷给企业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下拨给各单位使用的办法。
1955年5月,省人民银行在全省行长会议上提出,逐步开展国营农业企业信贷
工作,支持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此时,全省已有国营农业、林业、水产企业450多
个,专县示范农场143个,其定额流动资金、基本建设费用均由财政拨款,银行贷
款只解决季节性、临时性生产资金需要。省农业银行成立后,于同年9月制定国营
专县农场短期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季节性生产贷款主要解决种子、肥料、饲料等的
储备和必须支出的生产费用,临时贷款主要解决抢救自然灾害、抢收农作物所需的
计划外资金。农场的生产流动资金、后备基金、扩大基金、事业费等,均须在农行
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贷款通过结算户支用。年末贷款余额150万元(新人民币,下
同)。
1956年,全省新建机械农场3处,连同原有共计6处。专县农场有18处改建蚕场、
苗圃,总数减至122处。第一季度起,推行《中国农业银行国营机械农(牧)场短期
贷款暂行办法》,对其发放季节性材料储备贷款、季节性生产费用贷款、大修理贷
款、结算贷款、临时贷款。第二季度起对国营水产企业推行新工业贷款办法,解决
其超定额资金不足的需要。
1957年取消结算贷款。
1958年,全省国营农业企业,属省领导的有机械农(牧)场17处,拖拉机站、拖
拉机修配站、农业机器供应站、良种场各1处,劳改农场3处;属专区和县领导的有
示范农场、拖拉机站、乳牛场、园艺场、蚕场、林场、苗圃等单位。贷款余额达到
342万元,比上年增加249万元。由于实行存贷帐户合一,一度出现企业挪用流动资
金贷款搞建设的现象。
1959年7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关于解决目前国营农场流动资金问
题的联合通知》,国营农场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直接拨款,不再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下半年处于只收不贷状态,年末余额减至289万元。
1960年恢复国营农场贷款,年末余额上升到429万元。
1962年5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国营农场1961年底前所欠银行贷款,一律分级
转为财政拨款,今后贷款改按“两贷五不贷”的原则办理。“两贷”是:计划内所
需化肥、零件、配件、机具、燃料等物资,由于工业生产计划、物资分配计划的变
动,商业部门提前或集中供应,企业所需的临时周转资金;由于意外的局部灾害,
原来储备的防灾物资不够使用,或季节性需要购买一部分种子、肥料、农药、兽药
等所需要的资金。“五不贷”是:企业亏损没有拨补,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没
有分开,定额流动资金没有拨足,不合理的季节性物资储备和产品不按规定卖给国
家,贷款用于发放工资。
1963年,对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分别进行了调整。省农业厅直属国营农场、省渤
海农垦局直属国营农林牧场、公安系统省属劳改农场、农业系统国营拖拉机站的贷
款,均按分配指标掌握贷款,不得超过和相互调剂;1961年以前各场、站欠的贷款,
一律按规定转财政拨款,上报结算,收回后不能再用;上述系统以外的国营农业企
业,对国家财政预算外地方自营的农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发放新贷款,
过去已贷的按规定清理收回。对已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企业管理的国营农业企
业,已进行清产核资的暂按“两贷五不贷”的规定办理,没有清产核资的贷款收回
后不得再贷。省人民银行与省农业厅、财政厅共同规定了1963年国营拖拉机站的贷
款范围和掌握原则:油料、零配件储备超定额贷款,在每台不超过1500元的限度内
分别确定,大修理贷款在年度提存计划范围内,解决先支后收部分。
1964年5月,遵照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当前发放国营农业企业贷款的指示》,
对企业亏损能在6月底前弥补的、定额资金未拨足财政或主管部门同意定期拨补的、
农闲季节副业生产资金不足的、购买生产计划内需要材料超过储备定额的,均可给
予贷款支持,并允许企业用超定额贷款开支生产费用和发放职工工资。6月,省人
民银行、省农业银行、省水产厅联合通知,自6月份起由农业银行接办国营水产养
殖企业的存放款业务,未建农行机构的地区由当地人民银行代理,对养殖企业发放
的贷款,仍执行工业放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到6月底,全省农行已接办的151个农业
企业中,由于流动资金定额偏高,占用计划外资金过多,向银行贷款的只有22个,
贷款余额仅167万元。下半年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年末余额上升到
375万元。
1965年,继续贯彻“两贷五不贷”的原则,促进企业把各项资金专户存储,专
款专用。国营农业企业实行限期扭转亏损办法后,在限期内不能扭转亏损的,财政
不拨款,银行不贷款;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弥补亏损的,在弥补亏损资金未下拨前
可适当贷款,下拨后收回。拖拉机站因作业费拖欠过多发生的资金周转困难,如能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也可给予临时贷款。
1966年5月,根据林业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发放多种经营贷款的通知》,
对国营林场发放多种经营贷款;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对国营“三场”和国营机
电排灌站发放贷款问题的通知》,对实行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财政核拨流动资金、
盈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亏损能够及时弥补的国营良(原)种繁殖场、种畜场、蚕桑
茶果园艺特产场和国营(国社合营)机电排灌站,在生产资金周转不足时酌予贷款。
1967年的国营农业贷款工作,主要是帮助企业单位降低生产成本,挖掘潜力,
节约开支,合理使用资金;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督促清理债权债务;解决生产
旺季的资金需要,适时发放必要的贷款。
1968年,帮助国营农业企业全面落实生产、建设和财务计划,力争做到积极、
稳妥、可靠和留有余地;大力帮助国营农业企业开展副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增
加收入,增加积累,扩大生产资金;帮助农业拖拉机站和水利排灌站搞好经营管理,
充分发挥现有设备作用。
1969年11月,针对1968年以来全省约有1200台国营拖拉机下放到公社经营,出
现管理机构撤掉、管理人员调走、物资设备分掉、机车损坏、资金不足、经营亏损
等现象,省革委农林办公室、财贸办公室、省人民银行军事管制委员会联合下达《
关于加强下放拖拉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尚未下放的国营拖拉机暂不下放,已
放到公社管理的县一定要加强管理。能独立实行经济核算,各项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制度比较健全,又能自力更生解决资金、人员的单位,继续实行社有社营,流动
资金发生临时困难,暂由银行适当给予贷款支持;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实行国
有社营,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转为社有社营,临时发生的资金不足,仍由银行从国营
农业贷款中给予支持,但基本建设、机械设备购置、大修理及“四项费用”等不得
用银行贷款解决。1970年11月,省财政金融局又通知,国营农业企业(包括拖拉机
站等)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的企业,按实际占用银行贷款数转作社办企业贷款;划
归生产建设兵团的农场、工商企业,就地办理贷款转移,相应增加国营农业企业贷
款指标,减少工商业贷款指标。
1972年8月,省财政金融局、省对外贸易局在《关于使用农业贷款积极扶持出
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的通知》中规定,对能提供这类产品的国营农、林、牧、渔场,
可予以生产费用贷款支持,不能用于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1974年10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农业贷款试行办法》,贷款对象为经县
以上(包括县)领导机关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经过清产核资,拨足定额流动资金,
亏损能按期弥补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水产养殖场、华侨农场、
劳改农场、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和实行企业经营的良种场、种苗场、园艺场。贷
款用途为企业计划内的季节性材料储备所需资金;由于自然灾害,需要增加的生产
费用资金;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或国家推迟收购,产品不能按时出售所需的临时周
转资金;由于开展多种经营(包括为国家提供出口商品)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农业
机械维修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1977年4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试行发放国营农业企业更新改造基金贷
款的通知》,对国营农业企业发放更新改造基金贷款,在当年计划提取的额度内,
解决先支后提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
1979年,在开展农贷资金检查清理工作中,对1978年底以前国营农业企业尚未
归还的贷款,一并进行了检查清理。同年11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企业
贷款试行办法》,贷款对象增加了农垦、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工、商企业、供销企
业,贷款种类分为超定额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设备贷款四种,重点支持商
品粮、经济作物、外贸出口产品和其他农副产品基地生产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发展。
设备贷款指标从农业贷款指标中划出,实行专项管理。
1980年,省农业银行恢复后,接办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1981年,将国营农业企业贷款纳入差额包干管理。
1982年,支持国营农业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帮助单位落实经营项目、生产基地
和生产责任制。支持的重点,是以林果为主的种植业、以牧业为主的养殖和产品加
工业等,促其增加收入,增强自有资金力量。
1983年11月,省农业银行、省财政厅联合通知,国营农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自
1983年7月1日起改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企业生产、流通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财
政不再增拨,已拨付的仍留给企业使用。
1984年,为适应国营农业企业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对实行家庭承包或职
工承包的,一人牵头邀伙承包的,场长承包的,都可按照信贷政策原则,予以贷款
支持。对承包户贷款,实行“贷户申请、集体审批、一次批准、分批发放、逐笔立
据”的办法。此后数年,贷款余额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1987年,贯彻“紧中有活”的方针。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以销定贷、以清定贷、
以补定贷、以还定贷、以存定贷”的办法。对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上交未实
现利润、支付摊派款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而又抽调用于对外投资和相互借贷生利
的单位,均不予贷款。
1988年,支持国营农业企业发展规模经营,搞好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重点
支持生产粮食、水产、畜牧、禽蛋等产品和出口创汇产业,并协同主管部门帮助企
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清理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对亏损企业实行综合治理,促进企
业恢复生机,扭亏增盈。
1989年2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贷款管理办法》,国营农业贷款的
基本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支持国营农业企业在不
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发展横
向经济联合,带动周围农村经济发展,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企业集团,建设商品基
地;运用信贷、利率杠杆,促进和监督国营农业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改进经
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发展商品生产,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同年12月,省农业银
行制定《国营农业贷款管理细则》。规定贷款对象为:农垦、农业、林业、畜牧、
水产、水利、农机、气象、华侨、劳改、解放军总后、国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统所
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种工业、商业、冷藏、物资
供销、服务旅游、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农机修造、采矿等企业;各种联合企业、
企业集团、租赁企业、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贷款种类,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大修理基金贷款、科技开发贷
款、种养业投资性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并办理票据贴现。其中属
于流动资金性质的,均实行计划管理;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性质的,均实行项目管理。
并对贷款条件、贷款申请、贷款考察、贷款呈报与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检查、贷
款收回、信贷资产的监测、资料积累与总结考核、信贷纪律与制裁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0年,支持农机、农技、水利、植保、防疫等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的发展和
完善,支持国营农场、林场、良种场、种畜场、园艺场等经济效益好的国营农业企
业,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以及兴建为农业服务的设施方面的合理资金需要,促使其在
增强农业后劲上,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和基地作用。
至1990年底,全省国营农业贷款达到97427万元,比1978年增长28.96倍。在农
业银行发放的97399万元国营农业贷款中,国营农业企业贷款为55568万元,国营农
办工商业贷款为29916万元,国营农业种养业投资性贷款11913万元,家庭农场贷款
2万元。工商银行也发放了少量国营农业贷款。
1962~1990年全省国营农业贷款余额表

表3-38
单位:万元
┌──┬──┬────┬────┬────┐
│年度│合计│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
│1962│433 │433 │ │ │
├──┼──┼────┼────┼────┤
│1963│216 │216 │ │ │
├──┼──┼────┼────┼────┤
│1964│375 │375 │ │ │
├──┼──┼────┼────┼────┤
│1965│322 │322 │ │ │
└──┴──┴────┴────┴────┘
续表
┌──┬───┬────┬────┬────┐
│年度│合计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
│1966│597 │597 │ │ │
├──┼───┼────┼────┼────┤
│1967│563 │563 │ │ │
├──┼───┼────┼────┼────┤
│1968│740 │740 │ │ │
├──┼───┼────┼────┼────┤
│1969│1115 │1115 │ │ │
├──┼───┼────┼────┼────┤
│1970│1061 │1061 │ │ │
├──┼───┼────┼────┼────┤
│1971│805 │805 │ │ │
├──┼───┼────┼────┼────┤
│1972│496 │496 │ │ │
├──┼───┼────┼────┼────┤
│1973│534 │534 │ │ │
├──┼───┼────┼────┼────┤
│1974│836 │836 │ │ │
├──┼───┼────┼────┼────┤
│1975│1738 │1738 │ │ │
├──┼───┼────┼────┼────┤
│1976│2559 │2559 │ │ │
├──┼───┼────┼────┼────┤
│1977│3291 │3291 │ │ │
├──┼───┼────┼────┼────┤
│1978│3252 │3252 │ │ │
├──┼───┼────┼────┼────┤
│1979│3010 │3010 │ │ │
├──┼───┼────┼────┼────┤
│1980│2140 │ │ │2140 │
├──┼───┼────┼────┼────┤
│1981│1862 │ │ │1862 │
├──┼───┼────┼────┼────┤
│1982│2710 │ │ │2710 │
├──┼───┼────┼────┼────┤
│1983│4110 │ │ │4110 │
├──┼───┼────┼────┼────┤
│1984│8455 │ │1205 │7250 │
├──┼───┼────┼────┼────┤
│1985│11285 │ │178 │11107 │
├──┼───┼────┼────┼────┤
│1986│24952 │ │11 │24941 │
├──┼───┼────┼────┼────┤
│1987│36524 │ │30 │36494 │
├──┼───┼────┼────┼────┤
│1988│49509 │ │55 │49454 │
├──┼───┼────┼────┼────┤
│1989│71119 │ │12 │71107 │
├──┼───┼────┼────┼────┤
│1990│97427 │ │28 │973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