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户、集体农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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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贷款一直是山东银行工作的重点。
1950年2月,人民银行山东省行发出《春贷工作指示》,决定贷粮5341万市斤,
扶持增产粮棉和花生、大麻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结合生产救灾帮助灾民解决耕种中
的主要困难。同年8月下达《秋贷工作指示》,决定发放6000万斤粮食,扶持农民
多施肥,防治虫害,调换优良品种,增加小麦产量。全年农、副业贷款共计贷出粮
11198万斤、款12818万元。农贷资金逐步由实物资金转为货币资金,到年底,全省
共收回粮食4904万斤、棉花34万斤,其中60%是折现收回的,特产较多的县则全部
为现金。隶属平原省分行的湖西、菏泽、聊城3个专区中心支行的农业贷款,着重
支持了粮食、棉花、花生生产。全省共放出各种农贷1684亿元。
1951年,执行“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村金融工作
方针,贯彻“重点发放,专款专用,保证用途,有借有还”的贷款原则。农田水利
贷款以扶持推广购置水车为主,结合扶持群众打井,与水利推进社配合进行,按贷
户受益亩数确定归还数额;农具贷款以补充、修理农具为主,重点示范推广新式农
具,由农林厅向省人民银行承贷,统一订购新式步犁、地瓜切片机、打稻机及小型
玉米脱粒机,供应农民购用,并负责技术指导;农药械贷款,由种子管理局各门市
部及委托各专、县农场、病虫防治站、植棉指导所等单位负责供应实物,贷款给群
众购买,使资金扶持与推广供应、技术指导结合;牲畜贷款着重扶持畜力缺乏并有
喂养能力的群众购买,并结合副业生产扶持暖鸡坊,由银行自己办理或通过供销合
作社贷放;种子贷款主要扶持推广优良棉种,贷给农林厅,分期拨交各棉种管理区,
收购、调运到推广区,经过当地优良棉种推广委员会出售或贷给群众;蚕业贷款主
要贷给山东省蚕业改进所,采购优良蚕种、桑苗推广,同时发放柞蚕贷款,扶持蚕
民育种组和新放蚕户;肥料贷款,一部分贷给供销合作社,由其购买肥料转贷给农
民,一部分由银行确定贷户,开出凭据,持向合作社领取豆饼、化肥,再与银行转
帐;烤烟贷款用于新建或修缮烤房,并结合赊购与煤建公司供煤工作一齐进行;渔
业贷款分别贷给渔民、山东水产运销公司和山东水产公司,渔民贷款由银行通过渔
民组织贷放,当地水产公司担保,加工运销商与民营渔轮公司的贷款,由水产行政
机构介绍,向银行申请,并提供押品。全年共放出各类贷款2859亿元。为便于统一
调度和集中使用农贷资金,各行将所存3400余万斤粮食于春节后全部出售,农贷资
金全部转为货币资金。
同年,省人民银行根据华东区行《关于1951年前旧农业放款清理办法的决议》,
制订了实施细则,要求各地按照以下3项原则进行清理:(1)贷款到期,因天灾人祸
无力如期还款,经调查属实者准予转期;(2)短期无力归还,但并未丧失生产能力
或留有财产者,准予转入催收款项设法收回;(3)完全丧失生产能力和全部财产,
以及借户逃亡无法清偿者,经查实陈准上级行后转入呆帐。
1952年的农贷工作,主要是结合爱国增产,促进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作物单
位面积产量。贷款用途,重点扶持步犁、耘锄、条播器、水车等新式农具的推广应
用,提高耕作技术,支持有关部门大量供应肥料、药械,扶持群众打井、修建堤坝
等小型水利设施,防除旱涝灾害,并以老区为主,有重点地扶持牲畜繁殖。以扶持
农民伙贷伙用为主,通过贷款促进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继续与专业部门的技术
指导、物资供应密切结合,保证专款专用。并根据“就地吸收,就地调剂使用”的
原则,开展农村短期周转性贷款,以补助季节性农贷的不足;促进物资交流,活跃
初级市场;解决农民婚丧疾病、子女教育、修理房屋等生活上的困难。为支持老根
据地的生产建设,省人民银行将华东区行核增的400亿元贷款,大部贷给省供销总
社,收购加工水车、农具、药械,供应老区群众;根据山区造林和发展畜牧业计划,
发放林业贷款和牲畜贷款;帮助基层供销社和运销商贩收购推销老区的土产山货及
手工产品,刺激副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为照顾老区人民的归还能力,将林业、母马、
种畜、养羊等贷款期限延长到2年,养猪贷款期限延长到1年,并将放款利率减低10
%以示优待,农业生产合作社未受货币管理的让息2厘。全年共放出9880亿元,收
回8207亿元。由于省行布置不周和疏于检查,一些地方过分强调贷款偿还能力,多
给富裕中农或富农贷款,贫苦农民因还不上款而不敢借,只得求助于高利贷;过份
扶持了组织起来的农民,甚至强调不组织起来不贷款,使一部分组织起来的农民产
生依赖思想,背上了债务包袱;抱着任务观点,摊派贷款,命令农民打井,打了一
些不起作用的形式井;收贷中产生逼债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省人民银行根据全
省情况,提出一方面要积极帮助组织起来的农民提高生产,另一方面要照顾还占很
大比重的个体农民。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常年固定的高级互助组,着重扶持其增加
设备,改进技术,提高生产,一般困难在组员之间互相调剂的基础上,给予必要扶
持;对临时互助组及常年变工的低级互助组,除解决其一般困难外,也适当扶持其
增加设备,促进伙贷伙用,通过增添公共生产资料巩固提高互助合作组织;对个体
农民,特别是贫农(当时约占农村户数的15%左右),着重帮助其解决生产中的困难,
并照顾较困难的中农,富农一般不予贷款。8月以后,根据政务院《关于发放农业
贷款的指示》,省人民银行确定按半年一期向下分配农贷指标,不分项目,取消专
款专用的限制;对组织起来的农民与单干农民,分别不同需要、不同条件和不同困
难,给予及时合理的支持,一个合作社、一个互助组或一个农民的贷款,以不超过
其一年总收入的10~20%为限;新式农具、耕畜等贷款期限可定为3~5年,一般生
产贷款也可在下年麦秋两季分期归还。全年总计贷出10330亿元,其中设备性贷款
占27%,一般农业生产贷款占46%,周转性贷款占27%。
是年春季,山东各地连续发生程度不同的晚霜、风、雹、虫、旱等多种自然灾
害,入夏后又有20%以上的耕地被淹。省人民银行先后增批各地灾区贷款490.5亿
元,帮助灾区农民生产自救,并根据灾情轻重,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和减低利率。9
月以后又通过紧缩非灾区贷款,帮助灾民解决保秋种麦所需的种子及部分肥料等困
难,配合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互济,对特困户的生活口粮与修建房屋方面的需要,
给予必要的贷款扶持。12月,省人民银行又根据总、区行指示,本着“轻灾缓收,
重灾部分缓收、部分减免,特重灾全免”的原则,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了减免缓收
的执行意见。
同年12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村呆帐清理办法的指示》,全面清理历
年来农贷中的呆滞放款。清理的原则是:(1)未取得农民本人同意而贷放的新式农
具、农械、农药、水车等,确实不能使用或不愿使用,原物还在,要求退还者,准
予收回原贷物品,取消债务并免计利息;(2)贷款兴办的农田水利工程,迄未有效
利用,或由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业已破毁无法利用者,所欠贷款不再由农民负
责偿还,而由政府予以报销;(3)灾区、山区及老根据地的某些贫困农民,多年所
欠农贷确实难以偿还者,分别情况,准予免息后缓期偿还或减免。作呆帐处理的条
件是:(1)死亡绝户,无继承人,无遗产或虽有遗产而不足以还贷者;(2)长期逃荒
在外,下落不明,或集体迁移他区,生活仍属困难,贷款无收回希望者;(3)主要
劳动力丧亡,或长年伤病残疾,以及因意外事故生活严重困难,短期内无偿还能力
者;(4)农村私营小商业及手工业,因经营不善,赔累破产,确实无法收回贷款的
全部或一部者。呆帐核批权归省分行。
1954年,农业贷款重点保证粮、棉、油料等作物的增产,扶持互助合作的发展,
解决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农贷指标,根据农民的困难程度(包括灾情)、组
织起来的比重、物资供应的品种和数量以及国家的农业生产计划进行分配。贷款对
象,以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常年互助组为重点,适当照顾临时互助组和个体农民。
主要生产资料的贷款,首先贷给合作社和常年互助组。对尚未参加互助合作的个体
农民,主要解决其一般生产、生活困难,使其免于破产,并帮助他们解决入组入社
的困难。是年,对生产合作社的贷款,开始根据其生产计划、贷款用途和用款时间,
试行一次申请、分期出贷的做法。全年银行共发放农业贷款6563亿元,其中农业生
产合作社占20.96%,长年互助组占42.52%,临时互助组占12.15%,个体农民占
24.37%。设备性贷款的比重,比上年增加10%左右。信用合作社经过初步发展,
是年放出贷款1319亿元,主要是以社员和劳动人民为对象,用在农业生产、副业生
产及生活等方面。
1955年,农业贷款主要服务于以发展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农贷资
金的分配,根据农业生产社的发展程度、当地经济情况及资金需求程度、信用合作
组织的发展及资金力量3个条件确定。在对象和用途方面,老社主要扶持其增加大
型设备;新社除扶持其增加必要的公有生产设备外,同时帮助解决周转资金缺乏的
困难;常年互助组有条件的帮助其增加公有设备,提高其公有观念;个体农民和互
助组中的困难户,以及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生活困难,也给以适当贷款。对富农、
渔业资本家、船主及盐滩滩主,均不予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农业社年总收入
的10%左右,个别的不超过20%,渔民增船贷款不超过船价50%,修船贷款不超过
其需要额的10%、20%,最多不超过30%。银行、信用社贷款统一安排,适当分工,
额小期短的个体贫困户及信用社社员的临时困难,原则上由信用社解决,数大期长
的生产社贷款,由国家银行负责。全年银行共放出8340万元(新人民币,下同),比
上年增加27%;信用社放出4388万元,相当于银行贷款的52.6%。
同年8月,省农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办理贫农合作基金放款的通知》
,布置各地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支援农业合作化。此项贷款以参加农(渔)业生
产合作社的贫农和个别资金有困难的新中农为对象,用于解决入社时应缴的当年生
产费用平摊价款和已经折价归社的主要生产资料平摊价款。根据农业生产社发展生
产的实际需要,社员平摊数额和负担能力,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贷款
期限定为5年,从第二个生产年度结束后开始归还,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贷款利
率,一律按月息4‰计算。贷款手续,由社员个人申请,社内民主讨论同意,当地
党政领导审查批准,银行组织发放,统一交社使用,社员个人不能自用。至年底,
全省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088万元。
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和国民经济全面高涨形势下,中央增拨山东农贷资
金13328万元。3月4日,省人委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1956年农贷资金分配和贷放
掌握的意见》,提出在支援贫农、支援合作化、发展农业生产中,掌握“勤俭办社、
自力更生”的原则,辅以国家援助,在提高群众“自己拿钱、自己办社”积极性的
基础上,对确实不足部分给予有力支援;分别轻重缓急,用到增产关键方面;生产
费用和基本建设贷款,都要掌握物资来源的可靠性,群众使用技术和国家指导的可
能性,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统一行动。生产社的一般资金需要和社员、个体农民
临时生产生活需要,尽量用信用社的资金解决,信用社资金较富裕的地区,也可对
生产社贷放一部分短期设备性贷款。
同年6月,中共山东省委指示,农业贷款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银行、农业社、
供销社、信用社参加,对农业社6~9月期间的资金需要和物资供应作出统一安排。
7月13日,省人民银行党组向省委报送了《关于解决农业合作社资金困难意见的报
告》,对农业生产社的夏秋资金需要,归还春季社员投资和部分贷款后的可用资金,
银行农贷剩余指标,可能收回的到期贷款,尚未使用和中央已同意增加的预购定金,
可能增批的农贷资金,信用社转存银行款可以调用的部分,作了全面估算,提出了
各项工作全面配合的意见。7月17日,省委批转各地执行。
是年继续发放贫农(包括渔、盐)合作基金贷款。连同上年发放部分,全省共计
发放9800万元,帮助400多万户贫、下中农解决了入社缴纳股份基金的困难。由于
对合作化高潮的到来思想准备不足,到来之后又盲目跟上,结果有一部分应贷未贷
和不应贷的贷了,有的款已贷出还没有确定下贷户。全年银行共发放农业贷款
29089万元,比上年增加2.48倍;信用社放出11986万元,比上年增加1.73倍。工作
中有掌握偏松、贷放过粗的现象和“重贷轻收”的片面观点。
1957年1月,省人委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1957年上半年农业贷款资金安排意
见的报告》,确定在财政紧张、国家不可能再拿出大量农贷资金、农产品预购定金
也大大减少的情况下,把有限的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减产社(户)、平产社(户)和灾区
社(户)的资金困难,以及山区发展多种经济的需要;着重解决农业社的生产费用周
转资金,设备性资金强调充分发挥已有设备的作用和按农业社资金积累情况掌握,
只对投资不大、收益很快、对增产有决定意义的酌予扶持;以区为单位一次安排,
按需要分期用款;收回的贷款原则上由各地使用,必要时省行调回一部分以作调剂,
调回数一般不超过收回数的20%。并把搞好信用社存款,作为解决农贷资金不足的
重要途径。夏秋之间,全省相继遭受水旱灾害,有20余县遭受严重水灾,根据省委
指示,及时发放贷款支援了灾区。9月召开地、市行长会议,提出从以下几方面实
行农贷方针的转变:(1)贷款指标一般不再增加,基本上靠收回旧贷款周转解决,
只对受灾较重或因种植经济作物资金有困难的地方酌予照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
到期归还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资金的作用。(2)贷款重点用于生产费用和一年以
内见效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支持山区发展特种经济作物的长期贷款,须经中央批
准,专款专用。社员生活贷款适当压缩。(3)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积极开展存款
放款业务。
是年在贯彻“多收多贷,少收少贷”方针中,加强了收贷工作。5月29日,省
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夏季收贷工作指示》。6月4日,省人委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
结合农业社夏季预分收回各项到期农贷和预购、赊销等欠款意见的报告》。11月14
日,省人民银行党组向省委报送了《关于区、乡干部侵占农业贷款和不还贷款问题
的报告》,省委于12月11日发了通报。经过努力,全省第一次出现收大于放的局面。
全年银行放出8489万元,收回9667万元,收回大于放出1178万元。信用社放出7152
万元,收回6864万元,收放基本平衡。
同年11月,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
的报告》,就山东旧贷状况及清理意见向省人民委员会写了报告。全省自1949年至
1957年8月,累计放出农业贷款7.2亿余元。由于工作粗糙,以及农村生产关系的变
化,债务关系的转移,引起了一些混乱。虽然经过1954年的清理,但有些悬案解决
得不彻底,有的被遗漏。特别是1955年合作化高潮到来以后,很多社员或初级社,
在入社、转社、并社时没有及时办理牲畜、农具、水利设施等的转移作价手续,致
使农贷债务不清,责任不明,很多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周转运用。提出的清理原则
是:(1)初级农业社或小社用贷款购置的生产工具或水利设备,升级、并社后贷款
随实物转移,本息全部转由大社或高级社承还。(2)社员个人入社前用贷款购置的
生产工具及水利设备等,入社后农业社作价接收,贷款本息转归农业社负责偿还;
作价抵偿贷款不足的部分及入社前的贷款利息,仍由原贷户负责偿还。(3)社员以
贷款购置设备,用于抵交入社股份基金者,贷款本息仍由贷户负责偿还。(4)贷款
户迁移他处,由原贷款银行与迁入地区银行联系,同贷款户核对帐目,将债务关系
转移到迁入地银行。山东1955年开始外迁移民时,有的地方已宣布免收者,经县以
上人民委员会证明,按呆帐报销,但迁出后又自行返回者不在此列。(5)在落实债
务中,一户立据、分户用款的,通过查清实际用款户,分别收回贷款或分户换立新
据;有借据但贷户不承认贷款的,责成原经办人员彻底查清。
1958年初,提出全面安排农村资金,支援农业生产“大跃进”。预购定金主要
用于商品肥料和其他一般生产资料方面;农业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社兴修水利和预购
定金不能解决的生产费用部分,以及灾区的生产救灾方面;信用社贷款主要解决社
员群众生活和副业生产方面的资金需要,资金有余时解决农业社的需要。农业贷款
不再分基建与一般贷款,只分长期与短期,长短期贷款的比例因地因社制宜,多放
短期,少放长期。经省人委批准,农贷资金采取分级管理办法,以80%的比例下放
到县,由县统筹安排,包干使用,省行掌握20%作全省调剂和应付灾情等方面的需
要。5月在招远召开现场会,推广招远县支行“做好农业社的会计辅导,全面安排
农村资金,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巩固合作化”的经验。5月29日,省人民银行党组
向省委报送《关于当前银行工作如何服务于生产大跃进意见的报告》,提出彻底解
放思想,鼓足干劲,摆脱某些不适合新形势需要的制度办法的束缚,跳出单纯业务
观点的圈子。8月以后,在支援人民公社化中,对于大搞水利、购置排灌机械、拖
拉机以及其他大型农具、运输工具等方面的需要,又提出不应拘泥于什么是基建和
手续怎么办,跟上支持是主要的,不要重复1955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教训。全年
银行放出30289万元,比上年增加2.56倍;信用社放出30441万元,比上年增加3.25
倍。
是年在秋季收贷中,只看到农业大丰收、农产品收购数量增加、公社积累扩大
的一面,没有充分估计到公社刚刚成立,底子还薄,收入增加很不平衡以及公社大
办工业需要资金较多、开支较大的一面,不加区别地要求到期和过期农贷全部收回,
未到期的也要协商收回一部分。并且要求大放“收贷卫星”,规定到11月底全部收
回到期款的为卫星,超额完成50%的为巨型卫星。到年底,全省共收回银行贷款
24431万元,其中收回不到期贷款1028万元,收回生产队代还社员贷款1628万元,
严重违反了“到期归还”和“谁借谁还”的贷款原则。次年春进行纠正,退还了不
到期和不应该收回的贷款。
1959年,随着财贸体制下放,农贷指标和农村的商业、工业流动资金一起下放
到公社,作为农村信贷包干指标,用以支援公社的工农业生产。下放后失去控制,
发生乱拉乱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作财政性开支。4月份改按中共中央《加强农
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的决定》,重新实行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和农业贷款“专款专
用”,贷款指标由上级人民银行核定。农业贷款重点支持穷社穷队发展生产,适当
照顾先进社队的资金需要,贷款对象主要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各
地的农贷指标,一律不再增加,超过指标的地区在收贷中补清,已经调剂尚未使用
的停止使用。7月召开全省行长会议,根据市场物资和信贷资金紧张状况,要求各
地在依靠群众发展生产和勤俭办社方针下,合理安排资金,把农业贷款、国家对公
社的投资款、预购定金、钢铁亏损补助、救济款,以及各级核算单位的自有资金、
信用分部的资金,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妥善解决生产需要。由于全省农贷已经超
过中央批准指标3100余万元,省分行在下决心控制农贷指标的同时,9~11月连续4
次召开省、地、县、社4级银行干部参加的电话会议,组织收贷。全年银行放出
25271万元,收回20151万元,信用分部放出13288万元,收回16664万元。少数地方
仍有从生产队收回社员贷款和不到期贷款的现象,发现后作了纠正。
1960年,大力支援农业,支援农业技术改造,促进农业的全面发展。2月1日,
省人民银行党组向省委报送了《关于农村资金安排意见的报告》,提出国家财政投
资主要用于帮助贫困社队加速发展生产和支援农业技术改造;农业贷款主要用于解
决农业生产费用和农业机器所需的燃料、零件储备、修理费用,以及期限短、收效
快的小型基本建设。社队进行技术改造的基建设备、水利建设工程等所需要的资金,
在充分运用公社积累、国家投资后仍然不足时,可从农贷指标中运用30%(最多不
超过40%)作为基本建设贷款。并从农贷指标中划出3000万元,作为渔业贷款。在
支援春耕生产中,总行提出推广四川省江油县“一查二送三制造,制、修、补、爱
四结合”的经验。3月,省人民银行在临清县召开现场会议,推广临清学江油中形
成的“一参(参与生产)二帮(帮助社队制定生产计划、安排资金)三协作(与有关部
门协作),查送造筹四结合”的工作方法。会后围绕抗旱春播和抗旱保麦,在全省
形成了大查、大送、大造、大筹的高潮,使资金安排和物资供应走在农时季节的前
头。此间银行和信用分部共发放贷款19503.5万元,基本上满足了春耕生产资料、
抗旱排灌提水机具以及种子、肥料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但在大查大送中,有的只注
重追求数量,给生产队送了一些不需要、不适用的物资,增加了债务负担。从夏收
到秋收,为支持抗灾,中央先后5次拨给山东农贷资金4900万元,省内也从统筹安
排国家支农资金和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等各个方面,帮助社队反复安排,千方
百计解决生产、抗灾所需资金。此间银行、信用分部共发放贷款7734.5万元,支持
了雨后突击抢种、防治虫害、增种蔬菜等生产资金的需要。此后又贯彻省委开展生
产救灾运动的紧急指示,大批金融干部深入灾荒严重的社队驻点包队,在党委统一
领导下,帮助群众开展小秋收和副业生产,开展访贫问寒、查社员生活安排、查牲
畜饲草、查农具,给群众送棉衣、送救济款、送贷款、送生活必需品等活动。全年
共发放农业贷款37889万元,其中银行22775万元,信用分部15114万元。贷款数量
之多,仅次于1956年支持农业合作化运动。在收回贷款中,照顾了灾情严重生产队
的实际困难,对于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主动给予缓收。全省银行共收回到期贷款
8704万元,比上年少收11448万元,信用分部收回11398万元,也比上年少收5266万
元。
1961年,根据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方针,着重支持灾社灾队和穷社穷队,主
要用于农业生产费用,有余力时再发放小型基本建设贷款。对渔业生产和发展经济
作物的资金需要,也作了适当安排,并特别强调了扶持渔业生产对生产救灾、增加
副食品供应和安排好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同时注意钱物结合,做到一面供应物资,
一面发放贷款,防止拿到钱买不到东西,冲击市场。根据增加货币回笼、控制货币
投放、缩小市场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差额的要求,在非灾区和丰收区,以不影响生
产队生产费用开支、社员分配兑现和社员正常生活必需开支为原则,尽量多收回一
些到期贷款。同时根据总行指示,本着先清查、后处理的要求,对历年旧贷进行了
初步清查;对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为了既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援助,又有
利于“有借有还”政策的贯彻执行,只对归还有困难的生产队和基本群众宣布免收,
有能力归还的和贷错了的不予免收。全年银行共放出16500万元,收回11059万元;
信用社共放出5864万元,收回10768万元。
1962年,贯彻“控制投放,加强调剂,开源节流,争取平衡”的方针。农业贷
款主要贷给社队向国家购买生产资料,对在市场上购买物资的原则上不予贷款。上
年收成好、贷款指标多的县,年初上交一部分给省,在专县之间进行调剂。帮助社
队发展生产,增加多种经营收入,精打细算,节约支出。按照政策,抓紧经常性的
收贷工作,努力收回到期和过期贷款。省人民银行共从收成好、指标多的地区抽调
农贷指标4780万元,向菏泽、聊城、惠民3个灾区增拨3200万元,向华东区上交
1000万元,省留机动贷款580万元。贷款主要用于社队短期周转的生产费用方面。1
年以上的长期无息贷款由财政拨给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各地一般都做到了保证重
点,讲求实效,既控制了投放,又支持了生产。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经过一年多的清
理,除1961年6月以前已收回3210.8万元外,按照政策组织收回了170万元,错贷给
地主、富农转为一般农贷处理的68.7万元,最后减免6350.5万元,为254万户经济
上有困难的贫下中农免除了此项债务负担。
1963年,本着分期分批打歼灭战的精神安排资金。国家支援穷队的无偿投资,
集中用于连年受灾严重,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困难队,解决恢复生产的资金需要。
长期无息贷款重点帮助商品粮棉主要产区、灾区得不到无偿投资的困难队、沿海沿
湖渔区的渔业队增加生产设备,适当照顾烟、麻、蔬菜主要产区和12个老井灌区。
灾区口粮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受灾严重地区群众购买返销粮的困难,不准挪作其它用
途。短期农业贷款指标由县行统一掌握,周转使用。同年8月,省人委批转省人民
银行《关于旧农贷清理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据德州、聊城、昌潍等8个
专区34个县2346个生产队试点结果,生产队历年积欠的贷款,1964年底前能归还的
占23.7%,需转作长期无息贷款的占46.9%,需豁免的占29.4%;社员个人积欠的贷
款,1964年底前能归还的占25.3%,需延期归还的占27.6%,需豁免的占47.1%。省
人委批示,一定要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实事求是,该收的收,该
缓的缓,该免的免,不能自行放宽豁免范围和长期无息贷款的条件,更不能笼统的
废债。9月3日,省人委转发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建
立各级农业资金小组加强农业资金管理的报告》,成立了以省委副书记刘秉琳为组
长的10人省农业资金小组,进一步加强农业资金管理。
1964年,取消长期无息贷款,生产队需要的设备性贷款,从农贷指标中划出
30%周转使用,主要帮助生产队解决购买耕畜、大中型农具自筹资金不足的困难。
小型设备贷款,仍在短期农贷可用资金的20%以内自行掌握使用。各项支农资金,
分春(1~5月)、夏(6~8月)、秋冬(9~12月)3段,逐队逐项安排;重点支援穷队改
变贫困面貌,支援高产稳收的县、社、队大面积增产;加强资金使用效果的检查,
依靠贫、下中农管好用好资金;切实做好收回到期农业贷款和清理旧农贷工作。4
~9月,省农业银行连续4次向总行报告山东遭受风雹、水涝等灾害情况。为了支援
社队开展副业生产,帮助灾区群众解决购买国家统销粮和统一调剂供应的代食品,
省农业银行分别制定了《灾区口粮贷款管理使用办法》和《生产队(生产大队)集体
副业贷款管理使用办法》,前者以生活有困难、得不到救济款、有归还能力的社员
为对象,贫下中农社员优先贷给,有借有还不计利息;后者贷给原料有来源、生产
有技术、产品有销路、资金有困难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用于正当的副业生产,不
准用于经营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副业和从事商业活动。社员从事家庭副业生产中的
资金困难,由信用社帮助解决。10月4日,省人委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注
意做好到期农业贷款和预购定金收回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正确进行分配,不能
把国家的农业贷款(包括信用社的贷款)和预购定金作为可分配的收入分给社员;必
须留足下年的生产费用,不能用少留生产费用的办法增大社员分配;实事求是,区
别不同情况,多收回一些到期逾期贷款。各地区结合清理农村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
预付款、预购定金,继续清理1961年底以前的农业贷款,多数地区成立了清欠办公
室,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认真清查各种悬案。
1965年,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搞样板田、支援穷队翻身打歼灭战的地区和贫队,
适当支持“社教”重点地区。掌握的原则,是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巩固集体经济;
有利于贯彻阶级政策;有利于市场物价稳定;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灾区的农业贷
款,着重扶持保收作物增加产量,开展多种经营,以及改良土壤等增产措施。生产
费用和生产设备贷款,资金固定到县管理,由县与其他支援社队的资金统一安排,
周转使用。核定的资金原则上3年不变,如遇特殊情况,可向省和专区临时借用,
约定期限,按期归还。沿海内湖渔区,将渔贷资金与农贷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考核,
不与农贷资金流用。上半年,重点支援了以抗旱浇麦、抗旱播种为中心的抗旱斗争,
实行信贷员、供销员、技术员三结合,把物资、资金、技术送到生产队;支援了社
队改造涝洼、改种水稻和建设稳产高产田,特别是改种水稻,仅济宁地区就达400
万元,占全区支农资金的30%以上;支援灾区贫队增添耕畜,支援社队发展多种经
营和支援贫下中农养猪积肥。下半年,在旱情严重地区支援抗旱保收、抗旱种麦;
支持发展多种经营,增加生产队和社员收入,以副养农;围绕农田水利建设,积极
筹集和供应资金,挖掘社队内部潜力。
同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1961年底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
的通知》。随后,省人委批转了省财办关于执行中央通知的意见。至10月中旬,全
省已有曲阜、齐河、莒南等38个县处理完毕或基本结束,另有40多个县、市正在普
遍展开,还有一部分地区尚未抓紧进行。省人委要求各地把工作做深做细,防止一
律豁免的简单化做法,并规定当年6月以后收回的这笔款项,由银行专项记帐,专
款管理,使用权归专、市、县,可以用于支援穷队增添农业生产设备,扩大再生产。
1966年,农贷工作以大力支援抗旱为中心,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夺取农业丰收。
长期农贷,包括设备贷款、支持贫下中农贷款和灾区社员口粮贷款,3项资金可以
通用,但只能用于当年有效益的设备购置。为了帮助经过“社教”运动的地方发展
农业生产,人民银行总行增拨山东农贷指标2600万元,省行全部分配各地,由各地
本着不需要者不贷,需要少者少贷,需要多者可以适当多贷的精神掌握,不搞平均
分配,贷出后在3年内陆续归还。同时帮助社队认真贯彻“以农为主,以副养农,
综合经营”的方针,支持社队和贫下中农养猪积肥,支持社队大力发展种植、养殖、
采集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多种经营,争取从此项收入中实现人均集体分配15元。
同年2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党组《关于农
业贷款工作检查的报告》,检查了建国以来全省农贷资金使用情况。从1949年到
1965年,银行共发放农业贷款214200万元,收回142640万元,尚未收回71560万元,
需要豁免的45240万元。其中一部分是出于恩赐观点,不适当地多发放了一部分贷
款,助长了“农民种田,国家拿钱”的依赖思想;一部分是盲目支持社队办了些没
有收益的事,购买了一些不适用的生产资料;一部分是没有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
也助长了一部分人“吃粮靠返销,生活靠救济,生产靠贷款”的依赖思想。4月26
日,印发了总行《关于加强农业贷款工作的几项规定》,强调发放农业贷款,必须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包办代替,克服恩赐观点;执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
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再借不难的原则;必须按政
策、按计划、按制度办事,克服不认真、不负责、不落实的缺点。对1961年底以前
4项旧欠的清理,省人民银行党组在向省委、省人委的报告中提出,除曲阜、齐河、
海阳、长岛4县已经社教工作团批准,不再进行复查外,其余的县都要结合社教运
动进行复查,尚未进行的地区一律待进行“社教”时一并清理。
1967年,农贷资金重点用于生产费用和中型农具维修购置,工作重点放在帮助
生产队增加生产,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节约支出方面。在支援社队逐步实现农业
机械化中,与各方协作,帮助社队搞好维修,将现有机械充分利用起来;组织和支
持社队开展副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解决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来源;支持工业企业
生产适合各地需要的农业机械。
1968年,支援重点放在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化、生产水平低的贫困社队、
“小三线”地区和出口商品的生产。工作重点放在促进社队增加生产、厉行节约、
扩大积累上,逐步做到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费用基本自给。
1969年,在全面安排各项支农资金中,提出防止层层扣压、层层留机动过多不
利于支援农业生产的现象,做到主动、及时、又快又好、不失时机地供应资金。对
农业机械化、水利化以及生产设备所需资金,根据资金能力,结合物资分配,积极
给予贷款支持。对灾情大、购买口粮确有困难的贫下中农,发放了必要的口粮贷款。
1970年,重点支持了抗旱斗争,并继续支持农业机械化、水利化。9月,省财
政金融局召开全省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决定从1971年起试行农村信贷包干,并将
农贷指标与信用社资金统一计划、统一安排。11月23日,省财政金融局向省革委报
送了《关于认真做好豁免1961年底以前农村“四项欠款”和兑付农村退赔期票的工
作报告》,经省革委批转各地。报告提出:(1)1961年底以前农村社队欠国家的“
四项欠款”,至今尚未归还的,一律豁免,不再偿还;农村个人的“四项欠款”,
属于贫下中农社员的全部豁免;中农偿还有困难的酌情豁免一部分,经济富裕有能
力偿还的原则上不豁免;地主、富农、反、坏、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一律不豁
免。(2)豁免了欠款的社队,用欠款购买、又积压无用的生产资料,应还给国家抵
顶欠款;有国家发放的农村退赔期票的,在豁免“四项欠款”数额以内者,应交还
国家、不再付款,超过豁免欠款部分可以兑付现金。(3)农村“四清”中已经向群
众宣布豁免的,不论已否退了借据,都承认已经结束,不再重新进行清理;已经过
群众讨论,县领导机关批准豁免的,按批准宣布豁免,个别有问题的个别处理;因
“文化大革命”停止清理的,要发动群众清理,报经县革委批准后,宣布豁免。(4)
各地在1965年6月以后,到宣布豁免以前,收回的1961年底以前的旧农贷,可以转
出归地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支援农业生产。(5)农村信用合作社贷给社队和个人
的款项,参照上述原则处理,其损失首先用信用社的积累抵补,不足部分由1961年
底前欠银行的贷款抵顶,再不足由银行酌予补助。(6)1962年以来的各项贷款,仍
要坚持贯彻“有借有还”的原则,维护国家的信用,不得任意豁免。
1971年,下达了试行农村信贷包干办法。但由于具体要求(如确定贷款基数、
考核指标等)不够明确,措施没有跟上,未能切实贯彻。4月7日,省财政金融局根
据有些地区在豁免旧贷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下达了《关于处理1961年底以前旧农贷
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和《清理旧农贷会计手续》。8月18日,财政部下文同意核
销山东豁免旧农贷46995万元,其中银行40921万元,信用社6074万元。11月13日,
省财政金融局按照核实的豁免数字,上划财政部40488万元(其中银行34589万元,
信用社5899万元),比财政部批准核销数减少6507万元。
1972年,农业贷款对当年需要的生产费用和购置农业机械的资金同时安排。在
“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下,帮助社队搞好“两个布局”,开展多种经营,
发展副业生产。在“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下,支持社队增添农业
机具,支持农机修配网的巩固和发展。8月21日,省财政金融局、省对外贸易局联
合发出《关于使用农业贷款积极扶持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的通知》,根据外贸收
购出口要求,重点扶持出口产品生产。
1973年,支援社队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加快农业机械化的进程。在支持农田水
利建设中,贯彻“小型为主,配套为主,社队自办为主”的方针。在支持农业机械
化中,强调钱物结合,自愿认购,防止挪用和乱采购。在受灾严重地区,帮助社队
开展生产自救,同时发放口粮无息贷款,帮助社员解决生活困难。8月28日,省财
政金融局印发了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试行草案)》,要求
各地在组织试行中,落实农贷政策,进一步加强农贷资金管理。
1974年,农业贷款首先保证农业生产费用的资金需要。对于添置农业机械设备,
以帮助农业机械发展慢、机械设备少、配套不足、资金又有困难的社队为重点,坚
持与物资供应结合,没有物资或物资不适用的不贷款。对生产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的
社队,拨出专项贷款280万元,继续予以支持。
1975年,继续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田基本建设,支持贫困地区的社队改变生产
面貌,促进农业上《纲要》。同时按照政策多收回一些到期和过期贷款,防止和纠
正社队在分配中不留积累、分光吃光的错误倾向。
1976年,大力支持社队进行以改土治水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
银行、信用社在社队集体贷款中,生产设备贷款所占比重,分别为41.2%和20.3%,
共支持社、队购买拖拉机14500台、动力机械25500台、其他机械35200台、打机井
16200眼。
1977年1月,财政部颁发《农村信贷包干试行方案(修订稿)》。省人民银行制
订《实行农村信贷包干的暂行规定》,报经省革委同意,于2月25日由财贸办公室
印发各地、市、县研究执行。其要点为:(1)原则上包到地、市,地、市包到县,
县是否包到公社由各地自定。(2)农业贷款多收多用,信用社存款多存多用,银行
农村存款多超多用,不上交,不平调,充分保护超存积极性。(3)对超存多、资金
有余的地、市,经过协商借用一部分,调剂借给资金困难的地区,借入地区必须按
期归还。(4)瞻前顾后,全面安排,包干基数一定要保证,6月末农村存款一定要超
额,下半年农贷可用资金一定要增加。是年,各地筹集支农资金数量普遍有较大增
长,发放的农贷比以往任何一年都多。全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社队集体贷款
64575万元、社员贷款1583万元,两项相加比上年多放5287万元。
1978年,省人民银行对农业贷款提出“五个支持”,即大力支持农田水利基本
建设和农业机械化,帮助社队改变生产条件,加速农业机械化进程;大力支持穷社
穷队打好农业翻身仗,促进社队经济迅速发展,促进西北四区改变面貌;大力支持
粮棉油生产基地建设,促进粮棉油大幅度增长;大力支持社队企业发展,发展壮大
社有经济;大力支持社队发展多种经营,增加集体积累和社员收入。3月10日发出
《关于帮助社队切实安排好社员生活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帮助重灾区
的社员解决购买口粮、治病等生活困难和从事正当家庭副业生产的资金需要。是年,
总行分配山东农机专项无息贷款指标1800万元,集中用于西北四区和临沂地区,并
照顾临朐、掖县、淄川3个农业机械化试点县区。加上银行、信用社发放的生产设
备贷款,1977、1978两年共支持社队购买拖拉机34145台、农用机械156453台、打
机井50751眼。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农业贷款着重
支持商品性生产,在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下,对经营正当,生产率、商品率、利润
率高,信用好的社队优先支持,逐步转变平均分配、堵窟窿的被动局面。
同年9~12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全面开展农贷资金检查清理工作的通
知》,在全省范围内,对有贷款的286414个生产大队、生产队和19630个社办企业,
普遍进行了检查清理。银行、信用社发放的各项农业贷款,除历年收回和豁免者外,
到1978年底,尚未收回的贷款有社队生产费用贷款44512万元(其中信用社12340万
元),生产设备贷款34909万元(其中信用社6689万元),社员贷款7919万元(其中信
用社5699万元),三项合计87340万元(其中信用社24728万元)。大量贷款收不回来
的原因是:(1)全省约有1/3的穷队,基本上没有商品生产收入,集体分配人均不足
40元,口粮300斤左右,无钱还债;(2)不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用贷款办群众不愿
办的事,推销、摊派质次价高和不适用的物资,造成社队认帐不认还,甚至连帐也
不认;(3)农业机械购置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发展速度,超过了社队公积金的积累水
平,占用的生产设备贷款不能归还;(4)不讲核算,不计效益,农业生产费用开支
超过农业总收入的增长速度,积欠的生产费用贷款越来越多;(5)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平调、抽借、拖欠社队款,公社、生产大队平调、抽借、拖欠生产队款,社
队干部、国家职工、社员群众超支欠款,也是贷款不能收回的一个原因。通过全面
清查,整顿了农村信用,总结了经验教训,明确了搞活农贷资金、改进支农工作的
方向。
1980年,恢复农业银行,接办农贷工作。贯彻“因地制宜支持商品生产,讲求
经济效益,活跃农村经济”的方针,集中资金力量,重点支持了粮棉油生产和各种
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社队广开生产门路,发展种植、养殖、开采、加工、运输、
建筑等多种经营。对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的社员贷款,在巩固集体经济的前提下,
凡国家政策允许社员经营的副业生产,都予贷款支持。同时用经济方法管理农贷,
推行贷款合同和建立贷款责任制。全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社队集体贷款127680万
元,其中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植保机械购置维修、发展科技等方面增强农业后劲的
贷款占60%以上,用于社队发展多种经营的贷款比上年增长1.38倍;社员贷款3858
万元,其中用于支持社员个人发展副业生产的占72%。
1981年,积极支持农村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4月
30日,省农业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行切实把支持农村发展多种经营放在重要位
置,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技术专长,帮助社队和社员广开生产门路,搞好综合经营;
认真贯彻各项政策,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讲求经济
效果。8月24日至28日,召开全省行长会议,总结交流支持发展多种经营的经验,
进一步要求各地处理好支持大项目和小项目、眼前和长远、穷队和富队、集体和社
员的关系,做到项目不嫌小,品种不嫌杂,利润不嫌薄,大小项目一齐抓;既支持
短期内见效的项目,也支持一些经济价值高、生产周期长、几年后长期见效的项目;
既支持富队“冒尖”,更要支持穷队尽快改变面貌;坚持两条腿走路,支持集体和
社员个人一齐上,共同富裕。对于支持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确定凡是生产
队统一负担费用的,贷款由生产队承借承还;凡是组、户负担费用的,贷款由组、
户承借承还;凡是生产队和组、户分担费用的,贷款由生产队和组、户分别承借承
还。不论采取哪种贷款方式,都要签订贷款合同,落实债权债务。贷款利率,队、
组承借的按社队农业集体贷款利率计算,由户承借的按社员个人贷款利率计算。全
年银行、信用社多种经营贷款比上年增加1倍多,贷款回收率达95.7%。
是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银行总行《关于清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管理的报告》
,确定对1978年底以前的积欠,不采取豁免的办法,注重在查清积欠原因的基础上,
重新落实还款期限,办理延期手续,并对在延长期限内归还的穷队的集体贷款和个
人贷款、基本核算单位购置农业机械积欠的贷款免收利息,同时解决有关单位筹借、
挪用的农贷。9~11月,省农业银行会同德州地区中心支行、平原县支行组成工作
组,在平原县的恩城、三塘、王杲铺3个公社进行了处理农贷积欠试点。
1982年,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支持农
作物合理布局,支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支持多种经营有一个
较大的发展。支持发展多种经营的重点,是以林果业为主的种植业,以畜牧业为中
心的养殖业和社队工副业。在城市郊区,支持发展养鸡、养猪和蔬菜生产,增加副
食品供应。
是年,省农业银行印发了《关于处理农贷积欠试点的意见》,扩大试点,要求
切实做到“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具体规定:延期时间一
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免息的穷队标准,统一定为1976~1978年3年平均每人
分配在40元以下(含40元)的队;穷队中的社员贷款,不再区别分配水平高低,凡符
合免息规定的一律免息;大中型农业机械贷款的免息,仅限于归还有困难的基本核
算单位,不包括非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和社办企业;在延期还本免息期限内,帮助
发展商品生产和家庭副业,创造条件,促其按期归还,到期仍不能归还的不再免息,
无故不还的过去利息全部照计照收。瞎指挥报废的农田水利工程,先以处理剩余物
资变价收入归还,不足部分分两种情况处理:债务不落实的由瞎指挥部门归还;债
务已落实的由贷款单位归还,如确有困难也由瞎指挥部门归还。以后又规定,需要
核销的贷款,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确系农田水利工程,二是纯属公社以上领导
部门瞎指挥造成的;三是没有建成或建成后就报废的。为把工作做深做细,适当延
长处理积欠时间,争取到1985年底以前结束。
1983年,根据全省实行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核算单位已占99.5%的新情
况,农业贷款的对象由支持社队经济为主,转变为支持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
主。在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支持双包户、专业户(重
点户)发展生产和商品流通,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
化,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支持他们广泛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在保持粮食生
产稳定增长的同时,发展多种经营,完成承包生产任务和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对于
专业户(重点户)的贷款,重点支持占绝大多数的家庭规模的专业户(重点户),大型
专业户主要依靠其自己的资金积累和劳动积累,贷款一般不超过其自有流动资金的
数额。对自愿组织起来的新的经济联合体,也从资金、开户、结算等方面给以支持。
贷款坚持谁借谁还的原则,试行农户申请、集体审议、一次核准、分次发放的计划
贷款办法,并逐步推行与社队集体、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
把资金安排、贷款投向、归还时间同生产、收支计划结合起来,提高贷款的经济效
益。帮助社队正确处理统与分的关系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关系,抓
好积欠贷款的落实收回工作和承包前集体贷款的债务落实工作。各地采取“先核后
落、先收后摊、先点后面、先易后难”的方法,坚持“生产队与外单位间的往来欠
款和队、户间的往来欠款不能用来抵顶贷款”的原则,把落实债务和收回贷款结合
起来,互相促进。省农业银行还根据总行《关于实行按期限管理贷款的通知》,制
订了《关于社队农业贷款按到、逾期考核的意见》,全省有12个地、市,74个县,
进行了按期限管理贷款的试点,青岛、潍坊、淄博、济南、泰安、临沂6个地、市
已在所属县、区全面推行。全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农业贷款27.77亿元,其中集
体农业贷款占48.7%,农户贷款占51.3%。支持的农户包括128.9万户专业户、
77439个联合组;支持的队数为121630个,比上年减少68082个。
1984年上半年,全省已有70%的农行营业所、信用社对承包户全面实行计划贷
款。主要做法有两种,一是年初一次核定1年的贷款总额,贷户根据生产需要随时
贷用,年度中间如有变化可调整计划;二是按农时季节分次申请和安排,一般1年
二三次。实行的范围,主要是从事种养业和兼营家庭工副业的承包户,有些地方对
家庭规模的、经营正常的专业户、重点户也试行了计划贷款。下半年把实行计划贷
款的对象扩大到家庭规模的专业户、重点户,采取填写“贷款申请书”和“贷款折”
的办法。为进一步搞好按期限管理农贷,省农业银行制定了《按期限管理农业贷款
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切实做到按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严格控
制贷款展期,提高统计工作质量,防止弄虚作假。全年银行、信用社对专业户(重
点户)、联合组的贷款,户数增加11.4%,组数增加55.6%,款额数增加1.98倍;
支持的队数为100195个,又比上年减少21435个。
1985年控制信贷规模,农业贷款在保证种养业和多种经营正常需要的前提下,
适当减少投放。控制的方法:一是专业户贷款一般要有50%的自有资金,有困难的
不低于30%;二是一般专业户的借款余额以2000元、3000元为度,专业大户的贷款
余额最多不得超过1万元;三是对购买汽车和耐用消费品的,一律不予贷款;四是
抓紧收回到期和逾期贷款,严格按期限管理贷款,特别是对专业大户超限额的贷款,
更要抓紧收回;五是信用社向农业银行上缴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必须达到30%。同
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沂蒙山区开发速度,改变老区面貌的指示,对贫困山
区予以特殊照顾:给蒙阴、沂水、沂南、费县、平邑、沂源和临朐7个县各增加20
万元周转资金;贫困户、优抚户的生产贷款,自有资金的比例可由50%降到30%;
林业贷款期限可定为3~5年,最长放宽到10年;人均收入不足150元的乡镇,信用
社交存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可降低为15~20%,交足后可以多存多贷,充分运用。对
海岛开发建设、南四湖开发建设,也实行了类似的优惠政策。全年银行、信用社发
放的集体农业贷款保持适度增长,农户贷款略有减少。与上年比较,对专业户的贷
款减少了64万多户、4495万元,汽车贷款减少10026万元,消费性贷款减少4266万
元。
同年,对1978年前的积欠贷款,在清理落实收回的基础上,核销了463.67万元,
其中银行核销421.79万元,占全部积欠的0.66%;信用社核销41.88万元,占全部
积欠的0.17%。
1986年,继续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技术改造,促进农村经济全面稳定发
展;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效率。全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的贷款108888万元,
比上年增长41.6%;林业、畜牧业、渔业贷款69622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2%、
210%、3%;用于改变农业生产条件的贷款(增添农业机械和农田小型水利建设)
47457万元,比上年增长34.2%;用于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贷款(购买良种、塑
料薄膜和高效低毒农药)24104万元,比上年增长62.2%;用于海岛经济开发的贷款
7853万元,比上年增加29%;用于湖区开发的贷款13785万元,比上年增加1.28倍;
用于支持贫困山区脱贫致富的贷款47565万元,比上年增长13.6%。同时面向广大
农户,支持农业承包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全年支持承包户的贷款
为740万户、28.8亿元,比上年增加330万户、9亿元,而对专业大户的贷款则减少
了52万户、3.3亿元。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省农业银行制定了《农业贷款程序》,
就贷款申请、贷款考察、贷款审批、贷款合同、会计监督、贷款检查、按期限管理、
建立经济档案、贷款考核、实行贷款责任制、贷款总结报告等11个方面,作了明确
规定。在贷款方式上,根据不同情况,对千元以下的承包户,在采取“贷户申请,
集体审议,一次核批,分次发放”的基础上,发给贷户信用贷款折,凭折贷款,不
用觅保,解决了群众贷款难的问题;对大额贷款,采取以适用适销的物资和有价证
券作抵押,城郊用房地产作抵押,或由具备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的方式,保证
贷款的安全。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贷款,通过宣传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打消有
些贷户久拖不还、盼望豁免的思想,对个别有钱不还的赖帐户,上诉司法部门裁决。
1987年,进一步落实区域、产业信贷政策,调整贷款的投向和投量。根据省委、
省政府提出的“保粮食,增后劲,上产值,增收入,使农村经济发展再上一个新台
阶”的要求,积极支持农田水利建设,改变农业生产条件;支持区域农业资源开发,
增强农业后劲;增加农业科技贷款投入,支持粮食生产上新台阶,支持棉花、油料、
蔬菜等多种经营有一个新的发展。7月全省农业银行行长会议确定:适当增加农业
中长期贷款的比重,支持强化农业基础;贷款优先支持名优特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
的生产;优先支持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生产项目;优先支持适用的农业
科技推广应用和列入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优先支持各种农业商品基地建设和
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全面发展。为开拓信贷服务领
域,稳定与贷户的信用关系,省农业银行制定《农村生产(经营)基金专项存、贷款
试行办法》,4月1日起在银行、信用社实行。此项办法,以“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以存定贷、择优扶持”为原则,以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承包户、专业户、经济联合
体为对象。存款以活期为主,也可存半年定期。农业承包户的生产费用贷款须存入
50元以上,购置耕畜、小型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的贷款须存入100元以上,并须存
满3个月以上。从事种养业的联合体、专业户的贷款,须存入下年度生产所需资金
的30%。从事工商业的联合体、专业户的贷款,以存入“积累待用”、“暂时闲置”
资金和营业性流动资金为条件,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存款余额为基数,按“存一贷
三”的比例核定贷款额,出口创汇项目可“存一贷四”。第四季度为了收紧信贷,
稳定物价,稳定经济,要求信用社在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业务准备金、不欠农行
借款、还清到期拆入资金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存款和收回贷款,完成向人民银行交
存特种存款任务后,有控制的发放贷款。与上年比较,是年用于改变农业生产条件、
增强农业后劲的贷款增加62%,用于粮食生产的贷款增加41.1%,用于棉花生产的
贷款增加79.5%,用于烤烟生产的贷款增加15.7%。信贷资金自给率和运用率提高,
资金周转加快,到期贷款收回率比上年提高2.08%,逾期贷款占全部农贷余额的比
例由上年的27.7%下降为23.8%。
1988年,在强化农业基础中,重点支持粮、棉、油生产,支持黄淮海平原开发,
支持发展畜牧业和副食品基地建设,支持荒山、荒水、荒滩综合开发,支持科学技
术推广应用;热情扶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严格控制生活消费贷款和经销贩卖专业
户大额贷款。为支持推广先进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省农业银行与省水利厅
决定,从是年起发放“省农田水利项目贴息贷款”,所需资金从银行、信用社的可
放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修建小型喷灌、滴灌、管道灌溉等节水型农田灌溉工程中
购置机械设备、材料和水利部门为灌溉服务的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对象是集体、
农户和在农业银行开户的水利部门为灌溉服务的经济实体,贷款利率按贷户性质和
贷款用途比照同类贷款执行,期限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和贷户综合偿还能力确定,
最长不得超过3年,省水利厅按月息6.6‰贴息,其余部分由贷户承担。5月在莱州
市召开沿海地区海水养殖信贷工作座谈会,总结1983年以来支持海水养殖、特别是
对虾养殖的经验(几年来已累计贷款72144万元),加强信贷管理,促进海水养殖业
协调、稳定发展。9月以后,贯彻中央治理整顿的方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信贷规
模,两个月内收回农业贷款16.9亿元,压回农贷余额9200万元。同时根据总行全面
清理信贷资产的通知,提出若干鼓励、优惠办法,搞活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并在
清理基础上评定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当年完成评级工作的83个支行,共评出一级
信用村13203个,二级信用村11077个,信用户395万户。据10个市地行统计,通过
评定信用等级收回逾期农业贷款5590万元。
1989年,从调整贷款结构入手,落实向农业倾斜的政策,加强了对农业的信贷
支援。从省到各地、市,都核定了贷款结构监测目标,原则规定了各地种养业贷款
所应达到的最低比例,按月监测通报。同时继续清理信贷资产,活化信贷资金。农
业贷款呈现“三增、二减、一提高”:农林牧渔贷款比上年增长31.6%,粮棉油贷
款增长49.9%,农田水利贷款增长70.5%;经商、贩运等非农贷款减少25.5%,生
活消费等其他贷款减少14.6%;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比重占农业银行全部贷款的56.
4%,比上年提高12.7个百分点。
1990年,在贷款掌握上突出4个重点:支持种养业,特别是粮棉油生产;支持
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实施“丰收计划”;支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服务体系,
为农业生产提供系列服务;支持农业区域开发,促进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同时清收
非正常贷款,防止发生新的非正常贷款。全年共发放种养业贷款66.5亿元,比上年
增加14亿元;农业综合开发贷款7.2亿元,比上年增加2.2亿元;科技兴农贷款31亿
元,比上年增加8.2亿元。
至1990年末,全省农户与集体农业贷款余额达到777179万元,其中农业银行
148178万元、信用社627113万元、工商银行18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