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乡镇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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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实行乡社合一,出现了社办工业的热潮,原属手工
业联社管理的一批在农村的手工业企业和一部分农具制修企业,也划给人民公社,
成为社办企业。对于这些企业,人民银行在资金上给予积极支持,至年末全省社办
工业贷款余额即达2326万元。
1959年,各地人民银行根据“公社工业应当坚决贯彻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
方针,支持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土化肥厂、土农药厂、农具制修厂、
饲料厂、农产品加工厂等社办工业。省人民银行规定,社办工业占用的地方工业贷
款指标,控制在5月底实有余额内,不再继续增加;需要增加的社办工业贷款,改
用农贷指标解决;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单独开户。是年全省社办工业贷款
余额增至4993万元。1960年增至5203万元。
1961年以后,各地银行对社办工业贷款进行了清理和划转,将少数划归县属地
方工业或手工业社管理的,并入地方工业或手工业贷款;下放到生产大队、生产队
改为副业生产性质的和保留在公社继续经营的,并入农业贷款。
1963年,全省社办工业已由1958年的12万个减少到130多个。1964、1965两年,
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状态。银行的社办企业贷款,也进行了调整、压缩。
1966年,党和政府重新强调发展社队企业,但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贷款
逐年下降,1969年才略有回升。
1970年9月,省财政金融局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北方农业会议大力发展“五小工
业”的精神,提出在积极支持县办“五小工业”的同时,对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街
道办的“五小工业”,可以由银行和信用社给予生产费用和设备贷款支持,并将国
营农业企业(包括拖拉机站等)、手工业系统下放到人民公社管理的企业,以及人民
公社兴办的社办工业使用手工业贷款指标的,全部转为社办企业贷款。1971年起,
贷款有了较快增长。
1973年8月,省财政金融局制订《社办企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通
知各地先选择重点县试行,下年推广。当时规定,社办企业贷款必须坚持为农业生
产服务的方向,坚持“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简称“三就”)的方针,
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
原则,充分挖掘自有资金潜力;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购买原材料、燃料等流动资金不
足的困难,对于社办农、林、牧、渔场购买国家分配的机械设备,直接为农业生产
服务的农机修配企业为达到中修水平必须增添的设备,社办拖拉机站和排灌站购买
国家分配的拖拉机(包括配套机具)和排灌机械,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必须购买的
简单设备,在首先使用财政投资的基础上,酌情发放设备贷款。贷款期限,生产费
用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设备贷款一般1~2年,最长不超过3年。此后,各地银
行、信用社着重支持了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农机修配厂、农副产品加工厂等为
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
1975年8月,省财政金融局又提出,支持发展社队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简称“
四为”),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不和大工业争原料和破坏国家资源。
1976年2月,省人民银行提出打好支农总体战,把工商信贷、农村信贷和信用
社的资金组织起来,重点搞好支持农业机械化和支持社办企业的工作。是年,全省
银行、信用社共发放社办企业贷款27021万元,贷款余额达到23480万元,比1971年
增长8.37倍,其中信用社为16218万元,比1971年增长12.58倍。
1977年7月,省人民银行在高密县召开全省社队企业信贷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根据各地经验,强调在支持发展社队企业中,必须认真贯彻“三就四为”方针,因
地制宜,因陋就简,土法上马,自力更生办企业,不能见生产就促,要钱就给;必
须坚持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方针,帮助社队充分利用当地资源,走“一种、二养、
三加工”的路子,帮助企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以厂养厂,靠自己的积
累解决资金问题;帮助企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民主办厂、勤俭办厂的方针,
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资金;适应项目大上、产值大增、社队企业贷款大幅度上
升的新形势,在地、市、县行和基层所、社配备专职社办企业信贷员,建立一支专
业干部队伍。
1978年4月,省二轻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研究决定,将1977年财政局分
配各地的300万元支援公社企业专项借款资金,全部(包括已经发放的和尚未发放的)
由财税部门移交给人民银行,改为社办企业专项无息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
理。经省二轻厅与省人民银行双方协议,此项贷款由省人民银行贷给二轻厅周转使
用,采取上贷下用的办法。同年6月,省人民银行正式制订《社办企业贷款暂行办
法》。规定贷款对象为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数量的自
有资金,并在当地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社办企业。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和生产
设备贷款。贷款的政策原则为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保证自有流动资金的完整,
并从每年积累中不断加以充实;一切信贷必须集中银行办理,不准互相借贷、赊销
产品、预收或预付货款;企业发生亏损由公社主管部门及时拨补。
1979年,根据省委《关于大力发展社队企业的通知》,各地人民银行参与制定
发展规划,协助主管部门搞好社队企业的调整和整顿,帮助解决产、供、销方面存
在的问题,建立专管社队企业信贷的内部机构和培训干部。同年8月,省公社企业
局将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扶持社队企业资金2200万元,委托人民银行以社队企业有
偿投资专项贷款形式,重点帮助社队企业基础差、上得慢的菏泽、聊城、德州、惠
民、临沂等地区,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骨干项目。各级银行还会同有关
部门,帮助社办企业清财产、清物资、清资金,搞活资金8000余万元。
1980年4月,省人民银行召开社队企业信贷工作经验交流会,研究贯彻调整方
针、支持社队企业发展的问题,提出在支持社队大搞种植、养殖的同时,积极支持
加工工业的发展,把吃工业原料的加工业适当调整到吃农业原料上来,把加工自制
产品转到搞商品性生产上来,支持有矿山资源条件的社队开采矿藏,有水利资源的
社队办小水电,节约燃料,增加收入。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原料有
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好、收益大、信用好的企业和市场急需产品优先贷款支持;
对生产能力过剩的机械加工业,技术不过关、质次价高的产品,原料无来源、产品
无销路、经营管理不好的企业,帮助调整生产方向,迅速转产;新建企业的贷款(
特别是设备贷款)从严掌握,在布局合理、原料有来源、产品质量好、有销路又有
盈利的前提下贷款支持。帮助企业进行清资、挖潜、革新、改造、核定定额资金,
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加强经济核算。是年年底,人民银行的社队企业贷款移交农业
银行办理。
1981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
进一步明确社队企业信贷工作的重点是搞好“三个支持”,即支持发展消费品生产,
支持中小农具生产,支持发展一些服务业、修理业、建材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行业。
本着少关停、多并转的精神,支持社队企业能改产的积极改产,能并转的抓紧并转,
能联合的促进联合。同时把帮助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作为信贷管理的主攻方向,
在帮助企业搞好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在清理积压和挤占挪用物资、
资金的基础上核定资金定额,落实关停企业债务,订出还款计划。此后又建立设备
贷款审批制度,5万元以上由县行审批,10万元以上由地、市行批准发放。到1981
年末,全省社队企业发展到19万处,其中实行独立核算,列入企业管理,与农行、
信用社有贷款关系的14336处,分属轻纺、建材、农副产品加工、农机、交通运输、
商业服务等行业,完成产值29.2亿元,占社队企业总产值的48.7%。
1982年起,促进社队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发展。
对生产设备贷款和生产周转贷款实行分别管理,分别使用。设备贷款主要用于现有
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新建企业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未列入计划或未经上级
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贷款;生产周转贷款按季编报贷款计划,按计划管理,按期收回,
展期须经县行批准,逾期不能归还的按规定加收利息。继续做好“三清”(清资、
清帐、清物)“两核”(核定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工作,并在核资后划分定额和超
定额贷款,对超定额贷款从严掌握,对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实行统筹安排,防止多
头贷款,巩固“三清”“两核”成果。在“国家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
下,进行产品调查和分类排队,对纳入国家计划的按计划发放贷款,签订产销合同
间接纳入计划的按合同发放,依靠市场调节的以销定贷。
1984年,随着人民公社的撤销和乡镇政府的建立,社队企业贷款改为乡镇企业
贷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农业银行、信用社遵
循“为多种经营服务、为农村建设服务为主,为城市、为外贸服务为辅”的方针,
以社会需求为动力,立足当地资源,实行“三个优先”:一是优先支持农村兴办的
食品、饲料、建材和能源四个产业;二是优先支持增产市场需要的产品和产供销平
衡的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三是优先支
持为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技术、植保、农机、排灌和
以供销社为依托的运输服务公司。对旅游服务设施、县城及小城镇兴办的房地产业
和“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企业,也给以必
要支持。工商银行成立后,也发放了少量乡镇企业贷款。
1985年,为控制贷款总规模,农业银行将乡镇企业贷款从农业贷款中划分出来,
按指标进行管理,单独考核。各级农业银行和信用社,严格执行信贷计划,重点用
于解决原有食品、饲料、农副产品加工、小煤窑、小采矿等企业必需的流动资金。
对当年计划新建和上年批准尚未动工兴建的项目,不予贷款,已经动工兴建的项目
重新审查调整,确需续建者量力支持。经批准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的
乡镇企业,必须备有50%的自有资金,并事先存入开户行,先用自有资金,再用贷
款。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定额资产的30~50%,达不到的不
增加新贷款,已经贷的限期补足,并实行逾期贷款加息20%、挤占挪用贷款加息50
%的制度。企业税后利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不少于40%,用于固定资产的
部分不少于20%。是年,共协助企业清理收回应收款项12.47亿元,处理积压物资、
产成品和闲置设备2.39亿元,并从中收回到逾期贷款5.1亿元,从税后利润中补充
流动资金2.2亿元,贷款控制在计划之内,放出额仅比上年增长5.6%。
1986年,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按
地区、按行业、按用途区别对待。在贫困地区,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的小项目,
扶持加工产品、特产及紧缺商品生产。在城市郊区,以“服务城市、富裕农民”为
原则,实行“五个优先”:优先支持名、优、特、新产品及出口创汇商品生产;优
先支持更新设备,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优先支持发展旅游业
和第三产业;优先支持国家“星火计划”安排的短平快项目;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
的城乡经济联合体。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大力支持增产出口产品,发
展创汇企业。在一般地区,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从而发挥了各地的地理
和资源优势,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年底贷款余额54.9亿元,比上年增长21亿元,
其中包括从农贷划转过来的村办企业贷款13.8亿元。全省乡镇企业的总产值,首次
超过农业总产值。
1987年,按照“紧中有活”的信贷方针,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适当松动流
动资金贷款,在区别对待中扶优限劣,实行以销(产品销售)定贷、以清(清理拖欠)
定贷、以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定贷、以还(按期归还贷款)定贷和以存(与存款挂
钩)定贷,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做到多增产少增资或不增资。全省乡镇企业流
动资金贷款比上年增加33.4%,贷款企业的产值比上年增加50.2%。同时进行乡镇
企业信用评级,评出一级信用企业11245个,二级信用企业18873个,三级信用企业
15155个。
1988年,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山东省“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的需
要,对乡镇企业实行“有保有压,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积极支持效益好的农副
产品加工、轻纺工业和煤炭、电力等能源工业的发展,支持企业实施“星火计划”
和新产品开发,限制质次价高销路不好的产品生产,促进企业进行调整。是年,全
省乡镇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23.94%,贷款企业的产值、利税分别比上年增长
57.7%和41.5%。
1989年,在治理、整顿的新形势下,银行、信用社立足于挖掘资金潜力、调整
贷款结构和搞活资金,支持了具备资源优势的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工业,以及适销
对路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的生产。在加紧清收呆滞贷款和关停企业贷款中,
促进关停企业走兼并、联合、转产、租赁的路子,活化沉淀资金,全年银行、信用
社共收回关停企业贷款11541万元。
1990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贷款支持序列,结合信用评级,重点支持了
能源、原材料、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同时通过技改贷款,支持
企业上了875个技改项目。通过信贷结构的调整,促进了乡镇企业产业、产品和组
织结构的调整,使其在市场疲软情况下保持了正常的发展速度。年底贷款余额130
亿元,比上年增加27.6亿元。贷款企业完成产值346.6亿元,实现利税26.6亿元。
在1990年的贷款余额中,流动资金贷款占82.1%,固定资产贷款占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