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个体工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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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以来,为了发展生产,活跃城乡市场,广开就业门路,弥补国营和集体
经济的不足,满足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国家允许个人经营正当的工商业。据
1979年统计,全省已有个体工商户3.6万户,从业人员4万人。
1980年9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
,开始对持有工商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经营活动正当、符合政策的个体工商业
者,在用自筹资金购置简单设备、工具或生产经营用的原料、小商品有困难时,给
予少量贷款。对贷户信用无把握的,需经有关单位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利
率为月息4.2‰,逾期加息20%。
1981年9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镇集体、个体社会服务行业贷款暂行
规定》,对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修理、交
通运输以及文化、艺术、旅游、卫生等行业的集体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放贷款,并
对安排待业青年就业的集体单位在利率上给以优待。省农业银行也根据《全国农村
商业信贷工作会议纪要》,支持集镇集体、个体经营社会需要的零售商业、手工业、
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旅游、卫生、文化、艺术等以及有特殊工艺技术的
行业,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集镇建设的需要。
1983年,为搞活流通渠道,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农业银行按照
“经济适用,布局合理,行业配套,方便群众”的原则,将贷款范围扩大到经营和
长途贩运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收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棉花除外),经营农
民生活需要的日用工业品和小商品,以及购置小型运输工具等方面,并在结算上给
以方便,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
和市场管理的,根据情况停止或收回贷款。
1984年,在支持商业体制改革中,城市和农村集镇个体工商业贷款业务有了较
大发展。由于管理不严,发生了向个体户发放大额贷款,向“大户”发放汽车、拖
拉机贷款等偏差。工商银行总行、农业银行总行分别制订了《城镇个体经济贷款办
法》和《农村个体工商业贷款试行办法》,对贷款对象、原则、用途、期限等作出
具体规定。年末,省人民银行的个体工商业贷款业务,移交工商银行办理。
1985年紧缩银根,农业银行规定个体户的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00~3000元,
并须有50%的自有资金。
1986年,城市信用社成立后,个体工商业贷款逐渐成为城市信用社的主要业务。
农业银行在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中,以经营方向、经济效益和信用程度作
为掌握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区别点。
1987年,工商银行对城镇个体经济贷款的担保办法作了修改,允许借款人以抵
押品作贷款担保,但提供的抵押品必须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支配权、未给他人作抵押的动产或加入保险的不动产。经过
银行同意,也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资金和财产的国营、集体
企事业单位担保。各地工商银行依据新的规定,对已放出未到期的个体经济贷款补
办了担保手续。
1988年,农业银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强调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
款支持为辅;信用第一,谁借谁还,按期清偿本息;有适用适销的商品、原材料做
物资保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注重贷款使用的经济效益;坚持贷户借款自愿,
银行贷款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贷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生产经营过
程中所需流动资金不足部分,范围扩大到工业、建筑业及科技咨询等行业,贷款额
度控制在自有流动资金的30~50%,贷款方式分为信用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
信用贷款,凡是风险大的贷款和额度大的贷款,原则上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1989年,贯彻紧缩信贷方针,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个体工商业贷款下降。但因
城市信用社放款大幅度增长和交通银行开办该项业务,贷款总额仍有增长。
1990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22.2万户,从业人员227万人,贷款余额
14315万元,其中城市信用社发放12764万元。

1980~1990年全省个体工商业贷款余额表

表3-30
单位:万元
┌──┬───┬────┬────┬────┬─────┬────┐
│年度│合计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交通银行│
├──┼───┼────┼────┼────┼─────┼────┤
│1980│17 │17 │ │ │ │ │
├──┼───┼────┼────┼────┼─────┼────┤
│1981│339 │56 │ │283 │ │ │
├──┼───┼────┼────┼────┼─────┼────┤
│1982│249 │23 │ │226 │ │ │
├──┼───┼────┼────┼────┼─────┼────┤
│1983│415 │94 │ │321 │ │ │
├──┼───┼────┼────┼────┼─────┼────┤
│1984│3045 │ │1662 │1383 │ │ │
├──┼───┼────┼────┼────┼─────┼────┤
│1985│2335 │ │1568 │767 │ │ │
├──┼───┼────┼────┼────┼─────┼────┤
│1986│1866 │ │1263 │603 │ │ │
├──┼───┼────┼────┼────┼─────┼────┤
│1987│3620 │ │1535 │738 │1347 │ │
├──┼───┼────┼────┼────┼─────┼────┤
│1988│8608 │ │2147 │951 │5510 │ │
├──┼───┼────┼────┼────┼─────┼────┤
│1989│9648 │ │1274 │662 │7702 │10 │
├──┼───┼────┼────┼────┼─────┼────┤
│1990│14315 │ │914 │637 │1276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