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建筑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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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营建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级财政核拨,非
自有流动资金由建设单位的预付备料款解决(这种办法后称“小流动资金制度”)。
由于预付备料款比较充足,一般无需银行贷款。
1952年,中财委规定,预付备料款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包价的三成,次年又规
定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值的20%。建筑企业施工生产的季节性备料资金不敷周转,
大修理基金年中提取和使用的入不敷出,由交通银行发放短期贷款解决。1954年,
建设银行接办建筑企业贷款,分为超定额放款、季节性储备放款、临时放款及大修
理放款4种。1953~1955年,共计发放建筑企业贷款626万元。
1956年,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放款暂行办法草案》,增加了结算放款
和订购国外设备放款。是年,由于施工任务骤增,承包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及工
程价款结算不及时和材料供应紧张等原因,全年贷出1091万元。1957年,根据建设
银行总行指示,取消了订购国外设备贷款和提前进行下年基本建设拨款限额不足的
贷款。
1958年,建筑企业短期贷款取消分类,凡属流动资金周转和大修理基金不足的
需要均可发放,对地质系统取消了“超定额储备可以从拨款户预支款项”的规定,
改由建设银行发放短期贷款。是年8月,省财政厅、省建工局发出《关于实行统一
流动资金办法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山东省地方建安企业1958年流动资金拨付暂行
办法》,自1958年起实行统一流动资金制度(又称大流动资金制度),地方国营和公
私合营建安企业全年承包任务所需建筑材料储备资金的拨付,由预付备料款,改由
省建行根据省建工局的全年承包任务,按20%的额度(包括材料储备资金13.5%和
自有流动资金6.5%)核拨流动资金。1958年的流动资金需要额,扣除上年已拨部分,
按增加额计算,70%由建行短期贷款供应,30%由财政拨款解决。财政拨款由省财
政厅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中调剂预拨给省建工局,但至第三季度,年度基建计划
陆续完成,调剂余地越来越小,至第四季度初,建安企业一次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
短期贷款,并将财政预拨款通过建行悉数归还省财政厅,再使用于基建投资。实行
此项改革,意在将自有流动资金与非自有流动资金统一核算,促使建安企业统筹节
约使用和简化拨款手续。但由于建筑材料的分配制度没有改变,国拨材料的到货时
间和数额无法掌握;推行投资包干后,建设单位可以随时预拨给承包企业备料款,
流动资金来源实际上是多种渠道;加之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混用,因此没有达到预
期目的。
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试行省财政厅、省建工局制定的《山东省关于改进
建安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草稿)》后,停止执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对国营、
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建安企业以及附属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拨付,一律改由建设银
行按照重新核定的额度,实行全额信贷,统一供应,监督使用。建安企业将截至
1958年底的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全部划转建设银行作为信贷资金。建安企业储备
建筑材料及结构物所需的周转资金,由建设单位采取预拨款办法供应,下年度备料
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解决。流动资金贷款一律按月息6厘计算,利息计入成本。是
年,建安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定额核定为:省级企业10%,专市级企业8%,县级企
业6%。实行“全额信贷”后,由于规章制度破多立少和执行不严,尤其缺乏定额
管理和责任制度,助长了盲目采购和积压浪费。企业流动资金年周转次数,由1958
年的5.63次降为4.09次,1960年又降为3.18次。
1961年4月,省建行发出《关于修正短期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取消存贷合
一,恢复存贷分户管理,并将放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改为3个月,贷款范围只限于定
额和超定额流动资金、大修理基金以及附属材料供销企业流动资金。同年,还将建
工部所属建筑企业承包的煤炭系统混凝土轻便轨枕和坑柱支架以及铁道系统混凝土
标准轨枕等所需材料周转资金,改按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处理,由建行发放短期贷款。
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调整为省级企业9%,地市级企业7%。
1962年起,建安企业定额内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改由财政拨款解决,不再由
建设银行贷款供应。核定的建安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定额,高达18%。建设银行的
短期放款,分为储备材料放款、大修理放款、水泥制品流动资金放款、临时设备放
款、特种转帐收购放款、特种还欠放款、特种付现收购放款和特种储备放款,后4
种放款主要用于基建下马清理拖欠,不收利息。并规定储备材料放款期限不超过3
个月,大修理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当年年底,水泥制品流动资金放款必须在水泥制
品出售后或流动资金有余时,随时归还贷款。
1963年,鉴于建安企业占用的流动资金过多,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除新成立的
建安企业以外,对于原有的建安企业一律不增拨流动资金,由各部门、各地区在企
业之间调剂解决。由于经济调整任务基本完成,基本建设投资回升,上半年全省建
安企业完成工作量比上年同期增长80%,自有流动资金占用额比上年同期减少32.4
%,自有流动资金定额一般在12~14%之内,基本接近1957年水平。
1964年3月,停办特种转帐、特种储备、特种还欠、特种付现收购和临时设备5
种短期放款。同年4月,规定水泥制品流动资金放款不得超过当年水泥制品产值的
30%,对旧欠未清的企业一般不再办理新放款。
1965年起,省建设厅所属各建安企业负责施工的国家预算内外(包括中央、地
方级)投资的各项工程,一律取消过去由建设单位分别核拨预付款的办法,所需材
料储备资金由省财政厅对省建设厅集中核拨,实行大流动资金办法。大流动资金的
计划额度为23%(未完施工12.5%按季另给),由省建行一次核拨,常年周转使用;
大流动资金的来源,由省建行统一从当年投资中调剂解决。是年,全省共有15个厅
局的建安工程全部交给省建设厅实行包工包料,取消预付款,推行大流动资金制度。
此次重新推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在推动建安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制度,简化财务拨款
手续,促进施工企业加强对备料资金的核算和节约使用等方面,都收到了明显效果。
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受到冲击,以至停止执行。
1972年4月,按照《全国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草案)》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自有
流动资金,一般按当年建安工作量(或上年工作量),参照历史先进水平核定定额,
不足定额部分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再有不足由财政拨给。施工单位储备主要材料
的资金,在建设投资中预拨,一般不超过当年建安工作量的25%。
1973年12月,省建行批复济南市建行,同意济南建筑工程公司和济南建筑二公
司的材料储备资金,自1974年1月1日起,由预付备料款改为按照备料资金定额试行
发放无息贷款,并规定备料资金定额不得超过建安企业年度计划工作量的25%。此
为山东建设银行第三次对建安企业试行大流动资金制度。
1975年山东改革地方基建物资供应体制后,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局于1976
年2月颁发《山东省基本建设统一材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自当年起省建委
系统的地方国营建安企业一律取消材料预付款制度,改由省建行统一核拨材料流动
资金。统一流动资金按计划工作量的32%核定,包括自有流动资金12%和统一备料
资金20%。统一材料资金核定后,70%由省建行从地方基建结余资金、动员内部资
源中解决,30%由当地建设银行发放短期贷款。统一材料资金,由省建行统一拨给
省施工局管理。是年,全省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的13家地方国营建安企业,实拨统
一流动资金5901.1万元(其中拨款4467.1万元,贷款1434万元),占计划工作量的28.
4%,占实际工作量的30.8%。
同年,省建行还决定在短期贷款中,增办集体施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定额差额
放款,对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按自有流动资金定额占用量的40%给予短期贷款。
1977年7月,省建工局、省建行发出《关于实行统一材料资金几点意见的通知》
,规定地方国营安装公司暂不实行统一材料资金办法;省建委系统的国营施工企业
承建计划内部队系统的国防军工和其他基建工程,自文到之日起,改为全部核拨统
一材料资金,不再收取预收备料款。
1978年3月,省财政局规定,施工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不得超过120天,
自有流动资金定额在原定12%的基础上降到11.4%。
1979年7月,省建工局和省建行又规定,凡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的企业,由于
备料款已包括在大流动资金额度内,不得再向承建的计划内工程收取备料款。
1980年5月,按照建设银行总行通知,施工企业所属加工单位承制钢模板,流
动资金不足时可向建行申请短期贷款。同年10月,省建行规定,县以上集体施工企
业清产核资后,自有流动资金临时不足时,实有额已达到核定定额40%以上者,经
办行可对其定额资金不足部分发放短期放款;达不到核定定额40%者,经办行可按
其不足额的50%给予放款。
同年12月,省建工局、省建行发出《关于建工系统国营施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
实行有偿占用的通知》,规定自1981年起,将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的大流动资金制度
改为中流动资金制度(包括自有流动资金和非自有流动资金中不属于三大材料的资
金),并由70%拨款、30%贷款改为全额信贷。各企业9月底流动资金实有额,包括
省建行拨付的统一备料资金,如数转为定额流动资金贷款,自1981年1月1日起,按
月息2.1‰计息,超定额贷款和大修理贷款按月息4.2‰计息。实行“中流动资金制
度”后,减轻了财政压力,财政无力拨补的流动资金,只需拿出少量资金,并先用
短期放款指标过渡,年底从企业上交利润中补足放款基金。同时防止了资金重复占
用,解决了多渠道供应备料资金的矛盾。1981年初,施工企业主动交回多余流动资
金67万元。
1981年4月,省建行决定从短期放款基金中拿出1000万元试办住宅商品化贷款,
并在济南、青岛、潍坊、烟台、济宁和石臼所等地进行住宅建设贷款试点。在总结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住宅建设贷款试行办法》,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商品房屋
建设经营公司,经营商品住宅的统建公司或房产公司、国营建筑公司,以及单独建
房有困难的“小家小户”,将筹措的建房资金分批分次交存建行,存至建房所需资
金50%以上时,不足部分可申请该项贷款,期限1年半,最长不超过2年,利率为月
息2.4‰。
1982年1月1日起,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改为月息3‰,超定额贷款利率改为
月息6‰。实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的国营施工企业,承包不属于建设银行经办的项
目,按规定收取预付备料款。
1983年7月,人民银行授权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国营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国拨
流动资金由建行统管,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建行一家供应,企业发生的流动资
产损失改列成本支出,不再冲销国拨流动资金。
1984年8月,省建行规定建安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中央、地方施工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以及基建物资供销
企业贷款。
同年12月,建行总行通知,取消短期贷款,施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贷款对象扩大为国营建筑企业、城镇集体建筑企业、专门供应基建材料的供销企业、
为基建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农村房屋建材供应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以及工程
承包公司。贷款种类有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工程结算贷款、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
款、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和其他流动资金贷款。
1985年2月,省建行提出6条贯彻实施意见:一是省建工系统地方国营建安企业,
仍执行“中流动资金”全额贷款,其他系统地方国营建筑企业以及城镇集体建筑企
业仍实行“小流动资金”制度。二是流动资金管理由定额管理改为计划管理。三是
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年度计划贷款额,按流动资金计划合理占用额减去企业补充
的资金和常年参加周转的自有资金以及其他可使用资金后核定。四是城镇集体建筑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按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计划合理占用额的60%以内核定。五是
贷款单位因施工、生产需要,计划内贷款不敷周转时,可申请计划外流动资金贷款。
六是贷款利息,省建工系统实行“中流动资金”的计划内贷款为月息3‰,实行“
小流动资金”的为月息4.2‰,物资供应企业和各专业公司计划内贷款为月息3.6‰;
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计划内贷款和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为月息4.2‰;计划外贷款
和临时贷款为月息6‰。
同年4月,根据财政部、建行总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的
通知》,除省建工系统国营施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已于1981年实行拨转贷,仍
按原规定办理外,其他地方各级国营施工企业以及中央级驻鲁施工企业的国拨流动
资金,自1985年起一律转为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以后又根据建行总行通知,将
建筑业计划内贷款利率调整为月息4.2‰,超计划临时贷款利率调整为月息6.6‰,
国营建筑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利率调整为3.6‰。并规定国拨流动资金转作贷
款以后,视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进行管理,仍归企业使用;各级建设银行将这部分
资金转作自有资金后,集中省分行统筹运用,不改变资金级别。
1985年12月,贯彻建设银行总行制定的《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1986年起,企业每年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至少划出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企业
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施工生产和流通周转的需要;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必须具备30
%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企业暂时不需用的自有资金以及其他可供利用的资金,可
以参加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1988年,省建行在全省开展了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通过查阅国内外有关资
料,对全省不同类型施工企业的近万个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和反复调查研究,制定了
山东省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山东实际,将“资”与“信”结合
起来,设置了15个反映企业资金实力、经营管理、履约守信情况的考核指标,办法
准确易行,得到建行总行的肯定,经在淄博、济南试点后在全省推开。全省共有
706家企业申报,其中590家企业获得省建行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计一等企业23个,
二等企业37个,三、四等企业530个。同时帮助国营施工企业推行“内部银行”制
度,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1989年8月,省建行根据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
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全省的实施细则,规定建筑企业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必须
贯彻“支持重点,兼顾一般,扶优限劣,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则,把贷款和企业资
金信用程度结合起来,优先支持中央和地方国营企业以及承担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
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实施细则共11章64条,核心是岗位责任制,对信贷员、信贷
负责人和主管行长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各司其事
和各负其责。并详细规定了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内部考核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
况,与经办人、经办行的经济利益和贷款指标挂钩,初步形成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
为贷款管理工作的运作,形成灵活、优质、高效的有机整体,创造了条件。
1990年,在全省33家地方国营施工企业中,有25家实行了“内部银行”制度。

1984~1990年全省建筑企业贷款余额表

表3-29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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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贷款余额│年度│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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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31268 │1988│105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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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42702 │1989│129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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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58000 │1990│159302 │
├──┼────┼──┼────┤
│1987│7782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