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购定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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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4月,根据中财委关于农产品预购工作的指示,省人民银行开始发放农
产品预购定金贷款,支持商业、供销、粮食部门开展农产品预购工作,解决农民生
产生活中的困难。当年发放棉花预购定金贷款(旧人民币、下同)489.7亿元,占预
购总值的6.09%,预购棉花9797万市斤;花生米预购定金贷款1435.87亿元,占预
购总值的15.94%,预购花生米5亿市斤;油菜籽预购定金贷款8.88亿元,预购油菜
籽260万市斤。1955年,国家对生猪实行派购,人民银行又对商业部门发放生猪预
购定金贷款。
1956年,加强预购定金贷款管理,对商业部门按用途发放,设立专门帐户,监
督贷款的使用和收回。人民银行总行分配山东省分行粮食预购定金贷款指标新人民
币(下同)4500万元,实际放出各项定金4083万元。
1958年,省人民银行与省粮食厅规定,发放定金一般不超过预购总值的25%,
发放对象仅限于有交售任务的生产队和社员。
1959年,农产品预购定金贷款扩大为粮食、油料、棉花、烤烟、麻、生猪、活
羊、家禽、土糖、干菜、干鲜果、绒毛、蚕茧、水产品和中药材等15种。
1960年,国家分配山东各项定金指标12496.6万元,实际发放10168万元(未放
部分系上年尾欠)。
1961年起,为压缩市场货币流通量,预购定金贷款大部停放。1963年根据国务
院指示,恢复发放。
196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农业部、
农业机械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农村社
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的办法》,省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
1961年底前发放仍未收回的农产品预购定金进行清理核实,总计7085万元,其中国
营商业5779万元,粮食系统1233万元,供销社4万元,水产系统69万元。并按政策
区别对待:能收回的,尽量收回;不能一次收回的,分期收回;确实不能收回的,
予以豁免。
1965年扩大预购定金贷款,计划指标粮食5290万元,油料1095万元,棉花3240
万元,克郎猪400万元,大麻75.6万元,黄麻1.3万元,熟洋麻96万元,蚕茧106万
元,并开始试行秋菜预购定金使用办法。各种定金占预购总值的比例,棉花、大麻
不超过20%,熟洋麻不超过40%,猪每头10~15元,蚕茧20%,秋菜不超过50%。
1966年,由于豁免旧欠,预购定金贷款余额减少5340余万元。
1968年,各项定金总指标14628.88万元(含上年尾欠),其中粮食4815万元,油
脂2485万元,棉花4800万元,烤烟750万元,生猪1100万元,大麻144万元,红麻
112.5万元,蚕茧140.38万元,金银花50万元,丹皮12万元,秋菜220万元。
1970年,根据省革委生产指挥部通知,对粮食、油脂、棉花、烤烟、大麻、红
(黄)麻、生猪、蚕茧、金银花等9个品种继续实行预购,丹皮退出预购范围,预购
定金贷款额度与1968年大体持平。
1971年,各项预购定金总指标为14658万元(含上年尾欠)。预购品种仍为9类,
烤烟、中药材(含丹皮、贝母)略有增加,其余各类额度均与1968年相同。
1972年,各项定金总指标增至16757.75万元(含上年尾欠),其中棉花定金增至
6900万元,丹皮不再预购。以后几年无大变化,贷款指标有所增加。
1977年,各项定金总指标增至20590.88万元,其中粮食5615万元,油料3235万
元,棉花7560万元,黄红麻483.5万元,大麻144万元,生猪1100万元,桑蚕茧489
.63万元,柞蚕茧97万元,药材46.75万元,烤烟1700万元,红枣120万元。强调各
项预购定金都必须贯彻钱物结合原则,用于购买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不准挪用于
非生产性开支。一次发放还是分次发放,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新增的
红枣预购定金,发放对象仅限于有交售任务的生产队,零星产区和社员个人不进行
预购,发放额度一般按收购总值的15%左右掌握,最多不超过30%。
1979年3月,省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上年定金未收回部分进行清理,
并结合发放新定金更换新契约,规定中药材定金只用于金银花,多年生药材不再发
放。定金指标,除油料指标较1977年增加1445万元以外,其他无大变化。同年10月,
省人民银行、省商业局分配济南、青岛等10市地秋菜定金指标250万元,支持秋菜
生产发展。
1980年农业银行恢复后,人民银行经办的农产品预购定金贷款业务移交农业银
行办理。
1982年,省农业银行分配各地预购定金贷款总指标22394万元,其中粮食5615
万元,油料4680万元,棉花7560万元,烤烟1700万元,黄红麻484万元,大麻144万
元,生猪1070万元,桑蚕茧491万元,柞蚕茧112万元,红枣120万元,药材62万元,
秋菜280万元,水产养殖76万元。
1983年,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改进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管理办法。预购
定金可以发给有农副产品预购任务的生产队(组),也可以发给有交售农副产品任务
的承包户、专业户。贷款指标在保证主管部门预购品种需要的前提下,允许在系统
与系统之间调剂使用。对于有关部门需要增加新的预购品种,可以用一般贷款支持,
不占用预购定金贷款指标。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农副产品统购、派购改为合同定购或计划收
购后,一度取消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1987年3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发放
粮食预购定金的通知》,恢复合同定购粮食预购定金贷款,主要用于商品粮集中产
区和粮食生产专业户,由粮食部门在与村户签订粮食定购合同的同时,落实预购定
金的发放数额,按照合同定购粮食价款的20%掌握,仍由粮食部门承贷承还,期限
最长不超过8个月,月息3.3‰,由中央财政负担,人民银行视同平价粮贷款,按月
息3.3‰给农行利差补贴。是年全省只发放了234万元。1988、1989两年,均与有关
部门共同作了布置,下达了贷款指标,1989年还推广了枣庄地区将粮食预购定金的
发放和粮食定购政策兑现的化肥、柴油相结合的做法。
1990年3月,省农业银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改进粮食预购
定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自当年起粮食部门不再单独发放粮食预购定金,种粮农户
遇有困难,可向当地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解决,粮食部门在农民交售定购粮
食结算价款时,将粮食预购定金利息补贴付给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