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贸贷款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4&rec=153&run=13

从1862年烟台设关开埠后,到1922年收回青岛前,山东的对外贸易主要由外商
经营,有关进出口押汇等外贸贷款业务,也主要由德华银行、汇丰银行、麦加利银
行、横滨正金银行等外国银行办理。
1922年12月收回青岛后,中国银行开始发放外贸贷款。1929年经过废除胶平银,
逐渐打破横滨正金银行的垄断地位。中国银行的贷款种类,有信用放款、抵押放款、
存款透支及押汇等,以货物抵押放款为主,约占60~70%。贷款对象主要是英美烟
草公司、中国烟叶公司、青岛茂昌、东盛昌等外商及华商公司,出口商品主要有食
盐、鸡蛋、花生米、金矿砂、蚕丝、烟叶、棉花、手工艺品等初级产品和土特产品。
1931~1936年间,放款数额逐年增长。
1938~1945年日本侵占山东期间,外贸贷款业务由日商银行控制。1946~1948
年,复由中国、汇丰、麦加利等银行办理。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于同年9月在调查进出口商信用及出
口主要商品情况的基础上,拟订出口贸易贷款办法,举办出口押汇、打包放款、赴
外采购贷款。为与外商银行和国外银行竞争,贷款利率仅为一般贷款利率的七成左
右,具体定为打包放款有信用证者月息5‰,无信用证者月息6.5‰,无证出口托收
者月息8‰。9、10两月,共计贷出旧人民币22.9亿元。11月间因物价暴涨,奉命停
止一切贷款。
1950年3月,国家实行贸易金库制度,包括外贸在内的国营商业贷款,由人民
银行总行集中对贸易部发放。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继续办理出口贷款业务,至6月底
共贷出旧人民币2766亿元,其中公营占7.76%,私营占92.24%。8月以后,由“奖
出限入”转为“大进大出”,对私营进口商开办了进口放款。
1950年12月,美国在侵朝战争中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对外贸易在扩大与苏联
及新民主主义国家贸易的同时,对资本主义国家转向易货贸易。中国银行对私营进
出口商的贷款,重点解决其因美国冻结资金而引起的资金困难,协助私商组织联营,
开辟新的贸易渠道。1951年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额中,易货占50.2%,结汇占49.8
%,其中私商易货占60%。通过易货贸易,既保障了资金安全,又促进了山东对外
贸易的恢复和发展。
1953年起,外贸贷款主要支持壮大国营经济,对私营进出口业则通过紧缩贷款,
加强资金监督,推动代理,参与组织进口联营、出口联购联销和公私联营等办法,
进行利用、限制和改造。同年4月,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被指定为外汇专业银行,外
贸贷款改由人民银行发放。1955年,畜产、土产、矿产、食品4个省级进出口公司
的信贷下放,按企业财务收支差额发放贷款。1956年6月全部取消贸易金库和按财
务轧差发放贷款的办法,外贸信贷按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办理,主要支持出
口贸易和出口物资的生产、收购和出口。外贸企业的结算放款,内部商品调拨按调
拨价格发放,其他业务按托收金额发放。
1958年“大跃进”中,积极支持外贸公司组织收购,扩大出口,1959年贷款比
1957年增加2.3倍。但也发生了强调服务、忽视监督的偏差,对外贸贷款实行了“
存贷合一”,对外贸企业的信贷、业务、审单、会计、出纳实行了“五员合一”,
在信贷资金供应上不受地区、品种、金额的限制,助长了盲目收购,造成积压、浪
费。
1959年7月,外贸贷款计划改由中央和省两级集中审批,银行对收购计划内出
口物资充分供应资金。同年12月,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外贸部《关于对外贸易
信贷的联合指示》,对收购出口物资的贷款,与商品流转相结合,符合对外贸易政
策要求的,保证充分供应;国营企业之间不得预付、赊销,加工费的预付由外贸局、
分行批准;费用、税金按实际支出数给予贷款,但基本建设和零星基建、简易仓棚、
茧灶、企业奖励金等4项开支不予贷款。外贸信贷转向深入企业,清理流动资金占
压,挖掘物资潜力,提高出口商品合格率。
1962年3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
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外贸贷款坚持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计划内收购
积极支持,计划外收购坚决堵住;贷款必须有物资保证,并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
检查和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分析,督促企业清理财政性占用和处理积压物资。同年6
月,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1963年,由于农业连续3年减产和工业调整,外贸收购减少,库存下降,外贸
贷款同时下降。
1964年,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在天津召开的全国外贸信贷工作会议精神,在充分
供应、积极支持、区别对待的原则下,促进生产,增加收购,扩大出口,增加外汇
收入,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主动为外贸服务。
1967~1971年,受批判“管、卡、压”的影响,信贷资金大敞口,只讲服务,
不讲监督,贷款效益下降。
1972年10月,贯彻全国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外贸信贷资金管理,强调国家
信贷计划的严肃性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解决外贸信贷资金管理偏松的问题。同时
积极支持外贸收购,保证了扩大收购的资金需要。
1973年1月,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外贸部《关于外贸信贷管理若干规定》,外
贸贷款对经外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拥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的外贸
企业发放,用于商品流转。县以下非独立核算单位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平时
由上级拨给周转金,收购旺季采取上贷下拨或下贷上划办法,非商品资金原则上不
贷款。外贸加工厂、修理厂、饲养场等独立核算单位,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
按国营工业和国营农业贷款办法办理,使用外贸贷款计划指标。贷款种类,分商品
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3种,大修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各级外贸借款企业,按季编制借款计划,由省人民银行会同外贸局审批。
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存款、贷款统一管理,即存贷帐户合一。
1974年起,人民银行总行、外贸部对省分配扶持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专项贷
款指标,由银行掌握发放。1977年起改从农贷资金中统一安排使用。
在这期间,外贸信贷在组织出口商品收购和资金供应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
缺乏必要的管理,有些长期进大于销而又积压很多的商品,年年超计划收购,有些
不合出口规格质量的商品也收了进来,压在仓库不能对外销售,有些商品不能出口,
也不好内销。
1978年4月,执行对外贸易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收购出口商品严格执行国
家计划,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外贸企业严格按计划收购,银行按计划
供应资金,超计划或计划外收购、调拨按规定报批,主要口岸建立库存出口商品分
析报告制度。是年,外贸企业上报超计划收购商品140种、金额4.2亿元,国家批准
135种、金额3.72亿元,实际超计划收购金额3.58亿元,防止了新的积压。对没有
超收计划,但对外已经成交或已开来信用证的,也给予贷款支持,计有46种商品、
金额5357万元。
1980年4月分设中国银行,外贸贷款由人民银行划归中国银行统一管理。未设
中国银行的地区,由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代理。同年,省级各外贸公司开始享有自
营出口权,外贸贷款对象扩大到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工贸联合企业,为外宾、华
侨提供商品、劳务供应的商店,生产出口商品的重点企业。并按照规定,对逾期贷
款、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是年,全省出口
商品收购额完成27.88亿元人民币,出口创汇17.63亿美元,均居全国第四位。
1981年7月,执行《中国银行外贸信贷试行办法》,外贸贷款主要用于外贸企
业商品流转的合理资金需要,实行定额供应及分类管理办法。商品流转定额贷款,
根据企业最近3年资金占用情况及周转次数,以及当年商品流转计划和加速资金周
转的要求核定定额。临时贷款逐笔核贷,到期收回。这两项贷款中应加收利息部分,
转入专项贷款管理。贷款的发放,贯彻“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同年,对
企业库存有问题商品进行了清查,将7199万元积压物资占用贷款转入专项贷款管理。
1982年,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原则,优先支持销路好
的计划内收购商品;没有销路的商品,未经上级批准收购的议价商品,用于生产设
备的资金,一律不予贷款。1983年,继续协助外贸企业平衡购销,推行定额管理,
贯彻“以销定贷”原则。
1984年,对已投产经营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侨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对用外汇贷款扶持的项目发放“周转配套贷款”。是年,“三资”企业流动资金贷
款年末余额为90万元。工商银行成立后,人民银行代理的外贸贷款业务移交工商银
行办理。
1985年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代理外贸放款业务改为自营业务。同年5月,
中国银行试行《进出口贸易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贷款对象为经营进出口业务
的企事业单位、为进出口服务的单位和中国银行投资的企业。贷款种类分为7种:
(1)定额周转贷款,用于企业为完成进出口商品流转计划、进出口商品生产计划或
商品供销计划所需要的经常性占用的周转资金;(2)临时贷款,用于企业临时性、
季节性超过定额周转贷款的临时需要;(3)出口打包放款,用于企业在接到国外开
来信用证或履约率好的出口成交合同后,为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交货任务
需要的资金;(4)出口商品预购定金贷款,用于出口企业向生产单位支付预购出口
适销商品需要的资金;(5)票据抵押贷款,用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移库代销和
先付货后收款等结算方式,未收回货款前需要占用的资金;(6)活存透支,应企业
要求,在企业临时发生难以预见的资金需要时,在结算户中给以透支;(7)专用基
金贷款,用于专用基金因先用后提或先用后拨需要垫付的资金。同时加强流动资金
管理,把有限的信贷资金用在支持外贸企业完成进出口任务、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上,
不准发放买汇贷款,不准转作信托资金搞计划外贷款,不准向党政机关办的各种商
业性公司和从事倒卖活动的其他公司发放贷款,不准在没有中国银行机构的地方发
放不属于中国银行业务范围的贷款,不准用流动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1986年,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中,
外贸企业普遍反映资金紧张。为了解决资金供求矛盾,中国银行将进出口企业贷款
指标集中用于国家计划内收购适销出口商品的需要和国家计划内进口商品的需要,
并抓紧收回不合理贷款,用于收购适销出口商品。人民银行对中国银行的临时贷款,
酌予延期或转为正式贷款,并在收购出口适销商品和执行中央外贸进口计划遇有资
金不足时,增加临时贷款解决。工商银行为支持玉米、瓜干、肉食鸡等农副产品收
购,增加贷款2.85亿元。
1987年,中国银行对外贸信贷资金实行目标管理,总行对青岛分行下达4项考
核指标:企业流动资金年周转次数在上年1.66次的基础上加快4%,达到1.73次;
实际贷款收汇率在上年24.53%的基础上提高5%,达到25.76%;逾期贷款占贷款
总额的比例在上年0.69%的基础上降低20%,降为0.55%;企业不合理资金占贷款
总额的比例在上年3.45%的基础上减少40%,减为2.07%。青岛分行按照各企业出
口商品1美元占用贷款额和所需库存商品量的指标,核定贷款计划和库存限量,将
上级下达山东的外贸贷款计划落实到各企业,保证不突破贷款规模,又完成出口计
划。是年由于外贸体制改革,由原来的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加之农副产品出口
受阻,收购减少,工商银行的外贸贷款下降2.53亿元。
1988年,为支持外贸企业完成承包出口计划和出口创汇,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压
缩了高亏、积压商品的收购贷款,限制了平销商品和库存饱和商品收购贷款,紧缩
了结算资金占用,减少了非出口贷款,协助企业处理积压商品和财政性占用8亿元,
使88%的不合理资金得到解决。将90%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企业收购适销、
低亏、盈利商品,增加了对277家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资金扶持。全年支持企业完
成出口商品收购额93.8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加5%,完成出口额29.8亿美元,比
上年增加0.2%,扣除石油因素,分别比上年增长6.6%和13.5%。同年,交通银行
青岛分行开始经营外贸放款业务。
1989年,中国银行又以80%以上的外贸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进出口企业,同时适
当支持出口商品生产厂矿的流动资金需要。对超定额临时资金需要,视出口商品销
售、盈亏、国际市场及储备期长短等情况逐笔核贷,以优化信贷增量,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通过协助企业调整库存商品结构和挖掘潜力,适销商品库存达到90%以上。
同时协助企业加强催收,减少结算资金占用,对亏损欠拨等不合理资金占用,采取
信贷制裁措施,促其尽快解决。
1990年,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中心,狠抓了盘活资金存量、优化资金增量、
调整贷款结构3项工作。在盘活存量方面,通过投入贷款8.1亿元,清理拖欠资金16.
6亿元,并协助企业处理积压商品5.1亿元,搞活资金18.9亿元,不合理资金占用比
上年减少2.3亿元。在优化增量方面,信贷规模内的资金集中用于大宗农副产品收
购,全省外贸收购额达到112.9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2.6%,出口额达到34.7
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3.5%,居全国第四位。在调整结构方面,有重点地向“三资”
企业倾斜,发放人民币贷款5.8亿元,比上年增长114%。至1990年末,全省外贸贷
款余额达到111.3亿元,比1980年增长3.2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