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销合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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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山东解放区在农村组建供销合作社,北海银行发放贷款,支持其开展
农产品及工业品购销业务。年底,全省供销社达到5765处,社员166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配合平抑市场物价,人民银行贷款支持供销社
掌握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和工业品,在物价上涨时进行抛售。同年7月,县以上供销
社贷款改由华东区行拨款,县以下供销社由当地银行发放短期贷款和押汇,期限不
超过1个月。
1951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关于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
的决定》,对合作社放款给以优待。1年以上的长期贷款,由全国合作总社拟订计
划,列为财政预算拨款,经由人民银行贷给,按计划使用。1年以下的短期贷款,
由总行、总社分别下达计划,根据当地合作社的需要发放,特殊情况允许透支。贷
款原则上需有抵押或担保,有困难的得由上级社保证。在存款利率同国营企业的条
件下,放款利率比照国营商业贷款利率减10%。贷款对象以县社为主,基层社一般
不贷。
1953年上半年,配合供销社清资整财,推行计划管理。少数试点单位,以业务
计划、财务计划为信贷依据,比照国营商业放款办法实行放款分类,一般单位,按
期内进销差额或销货周转额编制信贷计划,结合实际需要确定贷款额度,以商品实
际周转或平均销货额与贷款的比例确定期限。下半年对基层供销社重点试行直接贷
款,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放到营业所贷放、县行直接贷放、县行通过县社贷放等方
式办理。年末,供销社贷款余额达到其全部流动资金的42%。
1954年,银行对基层供销社采购农产品需要的资金,发放预购定金放款和采购
放款,两种放款均由驻在区镇的银行营业所或县支行直接向收购单位发放。第四季
度试行《基层合作社代理国家收购农产品贷款办法》,从“保证资金供应,节约资
金使用,信贷与物资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出发,对棉花、油料、烟叶的收购放款,
划分甲、乙两户办理,甲户为预付放款,与基层社收购备用现金库存一致;乙户为
收购放款,与基层社收购起来尚未交加工厂的物资一致。甲户放款随时从乙户放款
收回,并根据收购情况进行调整;乙户放款于物资调运结算后收回。
1955年5月,试行《基层供销合作社供应业务短期放款暂行办法》,贯彻信贷
与商品运动相结合的原则,按实际需要放款,按月检查商品保证,根据商品流转计
划执行情况定期调整放款。基层社自有流动资金参加商品流转的比例,不得少于计
划季末库存额的15%,库存现金、包装用品、低值易耗品、预付费用及其他非商品
资金全部由自有流动资金解决,银行不贷款。放款分为商品流转放款、临时放款、
结算放款3种。对县社以上的合作社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全面办理结算放款。
托收承付的结算放款,暂按全额发放,按结算凭证实际传递期收回。有条件的基层
单位,也可办理特种帐户及信用证结算放款。第三季度起陆续推行《中国人民银行
对基层供销合作社采购农产品放款暂行办法》,对国家必须掌握的主要农产品,按
采购的实际需要充分供应;对其他一般农产品采购,按采购计划和放款计划掌握。
放款种类有预购定金放款、采购放款两种。
1956年第二季度,推行《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借款单
位参加商品周转的自有资金,供应单位最低不少于季末计划商品库存的15%,采购
单位不少于5%。非商品资金除特殊情况外,银行不贷款。放款种类有计划商品储
备放款、进货预付放款、临时放款、超计划商品储备放款、结算放款、特种放款(
预付定金、运费)6种。
1957年第三季度起,全面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办法》。
对国家规定的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按实际需要供应资金,不受计划限制;对县以
上供销社经营主要农副产品以外的业务,根据其批准的进货计划总金额供应资金;
对基层供销社经营主要农副产品以外的业务,根据批准的季末借款计划余额掌握。
放款种类分为5种:主要农副产品放款,用于主要农副产品在采购、储备及销售过
程中的资金需要;商品流转放款,用于主要农副产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在购进、储备、
销售过程中的资金需要;预购放款,用于国务院规定的预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
临时放款,用于基层社季中先进后销和跨季提前进货超过借款计划的需要;特种放
款,用于县以上供销社季节性超定额包装用品、按规定准予预付的定金及经全国总
社批准总行同意的其他用途的资金。当时,充分供应资金的主要农副产品,为粮、
棉、油、麻、烟、茶、丝、畜产、废铜铁、猪牛羊肉、鸡鸭蛋及糖料等12种物资。
1958年,县以上供销社转为国营商业,执行国营商业贷款办法。基层供销社存
款户与贷款户合并为往来户,即“存贷合一”,借款单位按银行批准的贷款计划自
由支取,银行不再逐笔核贷。1959年国营商业实行“全额信贷”时,供销社没有实
行。
1961年,随着供销社的恢复,供销合作贷款与商业贷款分开。同年9月,省人
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对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组)贷款的几
项原则规定的报告》,对非独立核算和不经营商品购销业务的合作货栈、信托部等
单位不直接贷款;对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一律不实行“全额信贷”;供销社的各
项专用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不参加商品流转;合作商店(组)所需的经购经销资金,
原则上由其自有资金解决。
1962年,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银行工作的6条决定和关于加强商业
资金统一管理的8条决定,对供销合作商业的贷款,实行“增加库存,增加贷款”
的原则,保证其收购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资金需要。配合企业改进资金管理,加强
信贷监督,清理1958年以来挪用的信贷资金和不合理资金占用。为活跃市场和打击
投机,对供销合作社议价收购农副产品三类物资所需资金,在县联社核定的固定额
度内予以供应;对各级供销社所属独立核算的合作货栈,在经营自营业务时予以贷
款支持。银行对供销合作社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停止“存贷合一”。
1963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供销合作社资金
管理的试行规定》,对不同业务、不同商品、不同经营环节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各级供销合作社经营主要农副产品所需要的商品资金,按国家批准的收购计划,全
部由银行贷款,单独核批指标,其他业务不得占用,指标不够时可先动用周转贷款
指标,再不够时逐级申请追加,基层收购单位在追加来不及的特殊情况下,可一面
办理追加,一面先给予贷款支持。其他业务(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一般
三类农副产品)所需资金,尽先使用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按照核定额度给予
贷款。对于生产加工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只解决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超定额资
金需要。合作货栈的代理业务银行不贷款,经批准的自营业务,在使用自有资金后,
不足部分由银行按规定贷款。是年,在农副业生产发展、集市价格下降情况下,继
续支持供销社议价收购农民手中多余的粮食和猪、羊、禽、蛋等物资。
1964年起,逐步推行结算贷款。
1965年8月,对基层供销社跨行政区采购工业品及农产品,允许在采购地银行
开立辅助帐户,办理贷款。同年10月,配合市场管理,对合作商店原则上不发放贷
款;节日增加供应资金不足的,经归口领导部门同意给予短期小额贷款;对合作小
组、个体商贩一律不发放贷款。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地银行放松了对供销社的信贷监督,贷款连
年超过批准的计划。1971~1974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系统,其贷款并入商业贷款。
1973年又执行商业贷款办法,简化贷款种类,合并帐户,致使许多贷款被挪作他用。
几次清理收效不大。据不完全统计,到1976年底,全省供销合作贷款中被挪作财政
性开支的仍有2437.6万元。
1979年,银行对供销合作社“择优扶植”,支持企业扩大购销业务,处理积压
商品,清理被挤占挪用的贷款,企业库存结构和资金占用渐趋合理。
1980年,在支持供销社扩大购销中,由于棉花大丰收,贷款增加较多。5月以
后,为搞活农村经济和农村市场,对农村集镇集体商业和合作店(组)采取促进发展
的方针。经营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等业务的集镇集体商业企业,供销社系统的
合作店(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开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
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拥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参加商品周转的,均可申请贷款,
主要用于商品流转和经营需要的原材料,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比照
供销社执行,并对1980年以来为安置城镇知识青年所组织的集体商业企业或合作店
(组),在开办后两年之内给以优惠,按月息3.6‰计收。10月,省农业银行恢复后
接办供销合作贷款业务,年底全部接办完毕,贷款余额为29.56亿元。
1981年2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
,一方面大力支持供销社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收购农副产品,一方面通
过管紧贷款,促进企业压缩不合理库存,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对超储积压占用的贷
款加收利息,限期清理。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应保持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参加商品
周转,不得冲减自有资金,挪用银行贷款,已经冲减、挪用的扣减同额贷款,并自
挪用之日起,按有问题资金加收50%利息。
1982年,支持供销社组织工业品下乡,合理摆布商品库存,促其完成销货计划。
同时支持批零兼营的联营店试点,促进商业体制改革。为促进企业搞好定额管理,
银行对计划内的贷款,仍实行存贷合一,按实际需要给予贷款;计划外贷款逐笔核
贷,给予临时贷款。
1983年,对基层供销社实行按流动资金周转期核定贷款基数的办法,基数内的
贷款保证供应,超过基数的临时贷款逐笔核贷,按期收回,逾期加收利息,同时试
行资金分户管理(分设农副产品采购和经营工业品两个专户)和浮动利率。供销社在
规定范围内经营议价地产化肥和建筑材料,只要还款有保证,银行也适当给予贷款
支持。
1984年,根据农业银行总行《关于支持供销社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供销社贷款
工作的意见》,多方支持供销社增加服务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一是支
持供销社按照国家政策、计划,兴办各种食品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实行农副
产品的多次增值、多次利用。二是支持兴建商品流转所需的加工、仓库、冷库、包
装、运输等基础设施,特别是棉花、棉籽加工项目。三是对供销社与农民实行的各
种联营和为发展商品生产组织的其他形式的联营企业,在首先使用供销社扶持生产
资金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四是在坚持贷款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的基础上,允
许供销社将自有资金、社员股金和农民投资用于流动资金或作为固定资金。基层社
的流动资金,允许县联社本着自愿互利、有借有还的原则,在辖区内社与社之间进
行调剂。合作商业的贷款一律实行存贷分户管理,规定存款最高限额,超过限额时
主动归还贷款。
1985年严格控制信贷规模,规定基层社贷款必须有30~50%的自有资金,县以
上供销社各专业公司应有20~30%的自有资金。并积极协助企业挖掘资金潜力,加
速资金周转。至9月底统计,共帮助企业处理有问题商品7477万元,清理结算资金
9874万元,使非商品资金和结算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比上年同期下降1.74%
和2.27%,相对节约资金4.7亿元。
1986年,支持供销社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搞活农村市场;主动参与市场调节,
发挥吞吐调节、平抑物价、促进生产的作用;逐步从单一购销活动向农村综合服务
中心方向转变。年末,全省基层供销社发展到2031处,经营网点35200处,代购代
销店40200处,县城及重点集镇新建扩建综合性商场800多处,发展与农民联营商店
新网点1755处,冷库72座,冷风库81座,车船7598辆只,各类加工单位近3000处,
除原有棉花、糕点、酿造加工外,新发展果品、肉食、蔬菜、水产品、服装、木器、
五金、机械、建材、工艺品、草编制品等33个门类、2700多个品种,全年加工产值
达33.7亿元。
1987年,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社的信贷管理。对经营管理好、有盈利的企业,
实行定额管理;超过规定部分参加商品流转的自有资金,经银行同意可以调剂使用
或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对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基础设施贷款。对亏损企业,立
足救活,区别对待,落实信贷管理措施,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周转和效益。对虚
盈实亏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逐个进行清产核资,查清实际亏损情况,弄清原因,
资不抵债的停止贷款,经整顿扭亏有成效的发放担保贷款。
1988年治理通货膨胀,一方面管紧贷款,加强检查监督,防止企业囤积商品,
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弥补亏损;一方面积极支持供销社购进适销商品,增加
商品供应,缓和市场供求矛盾,稳定市场物价。省农业银行在已分配的信贷计划内
划出1000万元,采取限额贴息办法,扶持资金困难的基层社组织进货。为支持企业
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除保证合理的资金需要,对计划外、多渠道议购化肥
按照“以销定贷”的原则支持进货外,并增设生产资料贷款科目,藉以检查生产资
料购进、调销、库存和贷款使用情况。
1989年,为克服流通领域的混乱状况,解决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中的假冒伪劣问
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除对专营生产资
料优先贷款外,并协助企业定期测算资金需求,分析专营商品库存,做好产销衔接
和调销工作,保持合理的库存储备。全年发放农业生产资料专营贷款28.2亿元,支
持企业购进化肥971万吨、农药10.1万吨、农膜4.9万吨,分别比上年增长37.5%、
140.5%和32.4%,年末贷款余额10.6亿元。
1990年,为管好用好农业生产资料专营贷款,省农业银行对专营企业符合政策
规定的资金需求统筹安排,适时调度,主动给以贷款支持;对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督促和帮助企业尽快处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一律不准办理。并总结推广
了泰安市分行以农资二级站为龙头、基层社为龙尾的一条龙资金供应办法,用一套
资金解决了多层次的资金需要。是年还针对市场疲软,销售不畅,经济效益滑坡,
大力支持供销社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工业品经营,在全省选择了216个供销社进行
试点,拨出1亿元专项贷款。全年共支持购进11.97亿元,实现销售14.06亿元,分
别比上年增长12.7%和11.1%。年底,全省供销合作贷款余额113.48亿元,其中农
副产品收购贷款73.84亿元,占供销合作贷款的6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