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粮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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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山东日伪当局训令银、钱业摊放集粮抵押放款100万元联银券,由鲁
兴、山东农业、中国、交通、上海、大陆、东莱及其他银行号承担,放给济南市集
粮平粜委员会,月息6厘,期限3个月。
1944年,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青岛分行训令部分银行,摊放青岛油料协会会员
福成永、东泰号、达成号收购油料款254.8万元联银券,期限3个月,年息5厘5。其
中大阜银行发放200万元,金城、大陆、东莱、上海、国华5行发放54.8万元。
1946年5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财政厅组织7家银行,向济南粮业公会发放预购
粮食抵押贷款10亿元法币,期限3个月,月息4分,抵押品按市价足价抵押。分别由
中国银行发放2.2亿元,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山东省银行各放2亿元,上海、
大陆、东莱3行各放0.6亿元,中国银行为代理行,省政府担保。7月,又放收购粮
食贷款10亿元,利息改为月息3分。
1949年,山东及冀鲁豫两解放区银行,在支持贸易部门收购重要物资、平抑市
场物价中,包括粮食的收购调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统一全国财经工作,各级人民银行代理贸
易金库,粮食公司的销粮款每日交存当地贸易金库,上解贸易部;调入粮食所需资
金由贸易部拨付,与当地银行不发生贷款关系。1952年9月粮食部成立后,仍实行
这一制度。
1953年10月、11月,国家先后实行粮食、油料统购统销,人民银行除及时供应
现金外,还在粮食部门下拨资金不足时给以临时贷款,先贷后报,由县行及营业所
就地直接供应。
1954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粮食部将粮食信贷下放到省,停止执行金库制度。
省人民银行确定8月份先下放到各省属市、一个专区市(潍坊)和一个县(泰安),9月
份下放到所有专区级(包括工矿区)单位和专区所在的市或县,1955年再下放到其余
各县。银行对信贷下放的粮食局按财务收支差额发放贷款,县、区间采用差额抵拨
办法;暂不下放的单位,仍采用省、县间差额抵拨办法。
1955年7月,在部分城市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粮食单位短期放款暂行
办法》,逐步建立统一的粮食信贷制度。《办法》规定,企业参加粮食储备的自有
资金定额,不得少于计划年度的最低库存,包装用品、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和货
币资金四项非商品定额资金,由自有资金解决,银行不贷款。放款分为预付放款、
粮食储备放款、结算放款、特种放款(用于解决超定额麻袋储备及大修理基金不足)
四种,均由县(市)银行对粮食局办理,对县以下粮食管理所由银行与粮食局按收购
任务确定数额,实行下贷上划。1956年3月,油脂公司划归粮食部领导后,亦实行
上述办法。
1958年起,增设预购放款;取消预付放款,所需资金由储备放款解决;取消结
算放款,企业销售调拨结算过程中占用的资金,视同储备放款的商品保证。
1959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时,粮食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转
为“代理国家储备粮基金”,新增流动资金由银行用信贷方式供给。
“大跃进”期间,粮食贷款大量增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用于粮油赊销、企
业自办工厂和被党政部门抽调挪用。1959年7月,执行人民银行总行、粮食部《关
于加强粮食系统流动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在粮食系统严格划分商业流动资金、
工业流动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不得互相流用。过去用流动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
赊销商品和预付货款,从8月1日起作为特种放款,专户清理,积极收回。同时加强
粮食系统的信贷计划管理,由中央和省两级集中审批,统一管理。粮食放款种类调
整为农副产品收购放款(包括四项非商品定额资金、商品流通费、税金、加工费和
调拨结算过程所需资金)、预购放款和特种放款3种,按商业放款办法办理。
1962年7月,试行《人民银行办理粮食商业企业贷款的规定》。对粮食企业采
购、调拨、储存粮油商品所需资金和商品流通费、粮油加工费发放农副产品采购贷
款。对196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尚未收回的赊销商品、预付货款等待清理资金,
暂设特种贷款解决;过去发放尚未收回的预购农副产品定金,暂设预购农副产品定
金贷款解决。后两项贷款只能减少,不能增加。1963年4月起,正式执行以上规定。
1964年起,逐步推行结算贷款。
1973年8月,粮食贷款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分为商品流
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文化大革命”期间放松管理,挪
用情况屡有发生。至1976年,全省粮食贷款余额中有647万元被挪作他用。
1977年起,国家储备粮所需资金(包括货款和运杂费),均由财政部和商业部拨
专款解决,银行不贷款。
1978年7月1日起,减半计收粮食企业(不包括粮食工业)贷款利息。
1979年10月,对粮食部门发放议价收购粮油贷款,按照“高进高出,稍有利润,
不能高价买进平价出售,增加财政负担”的精神掌握,月息4.2‰,实行专户管理,
不准用平价粮油贷款归还议价粮油贷款。
1981年,农业银行代理县以下粮食放款业务。
1982年5月,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为加强议价粮油贷款管理,对统购统销粮油
与议价粮油贷款实行区别对待,分别供应资金,执行不同利率。统购统销部分根据
实际需要充分供应资金,议价购销部分按计划供应资金。基层粮油商店经营统购统
销粮油的贷款,按月息3‰的优惠利率计息;经营议价粮油以及附营业务的贷款,
按月息6‰计息,并实行专户管理。
1984年,粮食部门实行开放市场、多渠道经营后,银行对粮食部门的贷款,按
平价粮油、议价粮油及粮办工业分别管理。
1985年起,各级人民银行的粮食放款业务移交专业银行,县以上粮食企业由工
商银行办理,县以下粮食企业由农业银行办理。农业银行从增设网点、增加储运能
力、开拓粮油市场、发展食品工业和饲料工业等方面支持粮食企业改制,走收购、
加工、销售的新路子。同时加强粮食贷款管理,坚决纠正一户贷款(以收购平价粮
为名)、多家使用(用于粮油加工业、知青商店或其他企业)的偏向。规定粮油加价
款和政策性亏损补贴占用的商品流转贷款,自发生之日起,限两个月拨补,逾期不
拨而占用的贷款,改按一般商业贷款月息6.6‰计息;挤占挪用收购平价粮油的专
项贷款,自发生之日起,除按月息6.6‰计息外,并加罚息50%;经营议价粮油挤
占收购平价粮油的贷款,一律按月息6.6‰补收利息。
1986年又规定,粮食系统的定额贷款,收购旺季由企业按月分旬编报用款计划,
旬内允许分次贷出,转入存款户使用,留足备付金后,存款多余可以随时归还平价
粮油贷款。议价粮油贷款,按企业实际库存每月调整。对超额加价款,政策性亏损
补贴占用的贷款,按月检查催收。对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的基层粮管所,发放
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点贴息贷款。
1987年,为解决粮食企业在工、农两行开户,粮油调拨结算不便的问题,约有
半数左右原在工行开户的粮食企业,自愿转到农业银行办理存贷业务。此后几年,
农业银行在粮食贷款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至1990年底,全省粮食贷款余额74.15
亿元,其中农业银行占86.6%,工商银行占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