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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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商号店铺发放贷款,是钱庄银号的主要业务。
近代银行出现后,多以大商号为放款对象,中小商店及商贩多与钱庄往来。贷
款方式以信用放款为主,抵押放款为辅。1926年军阀战起,时局不稳,改以抵押放
款为主,一般按值10贷7掌握,贷款月息12~20‰。
1935年商业萧条,济南金融业联合发放商业贷款150万元救济商业,由中央、
中国、交通、民生4银行各承担25万元,大陆、上海、东莱、中国实业4银行及各银
号分别承担10万元。
抗日战争期间,沦陷区的商业放款,为鲁兴银行及大阜银行所控制。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北海银行,1943年以前发放少量商业贷款,以后逐渐转移到
工商管理局办理。鲁西银行自1940年5月成立后,即对公营商店发放贷款,至1943
年,商业贷款达到450万元鲁西币。
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区北海、鲁西两银行在中小城市举办信用、抵押两种贷
款,支持公营及民营商业扩大经营。1945年底鲁西银行商业贷款达到650万元鲁西
币。1946年,北海银行发放商业贷款15387.76万元(北海币,下同),一般掌握在扶
助工业为主的条件下酌量扶助商业,烟台支行还通过对鱼行、水果行的贷款,促进
农渔业生产。1947年发放商业贷款77444.25万元,主要用于有关战争需要物资的输
入与调剂,一般商业不予扶助。1948年发放商业贷款91547.05万元,主要扶助解放
区的正当商业。放款方式,为活期存款透支和短期信用放款。在冀鲁豫解放区,华
北银行冀鲁豫分行1948年发放的商业贷款,折合旧人民币2075万元。
国民党统治区各银行、银号,多从事商业投机,商业贷款不多,且利息越来越
高。1946年,山东省银行发放货栈、花行抵押贷款37843万元(法币,下同),普通
商号抵押贷款36368万元,月息7~12分。中国、交通、农民等银行也发放了一些商
业贷款。1947年,青岛中国、交通、农民3银行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局、合作
金库,有贸易放款623.64亿元。山东省银行对货栈、花行、商号发放抵押贷款3.4
亿元。1948年,法币恶性膨胀,金融业大都将资金用做黄金、棉纱买卖,商业放款
利息奇高,短期抵押放款利息,一般银行高达月息24分,钱庄银号月息高达24~51
分。
1949年,山东解放区银行执行“先公营后私营”和“先工业后商业”的城市信
贷政策,商业贷款以支持公营贸易部门采购为主,私营商业贷款很少。截至11月,
共贷给公营贸易部门22239295个折实单位,占折实放款总额的69%。私营商业贷款
主要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和大陆、金城、东莱、中国实业等私营银行发放。11月,
奉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示,为制止物价上涨,停止私营商业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在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中,协助商业部
门建立贸易金库,企业销货款全部上缴,进货款如数下拨。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向贸
易部各专业总公司发放贷款,掌握粮、油、纱布等主要商品,各分支行只办理代库
业务。对私营商业的贷款,除押汇外一律停办。同年7月,调整工商关系,恢复私
营商业贷款,仍以抵押及押汇为主,辅以信用贷款。10月抗美援朝开始后,为配合
平抑物价,又紧缩私营商业放款,并收回到期贷款。
1951年,在继续保持金融物价稳定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城乡内外物资交流。各
级人民银行普遍开展私人业务,争取私营企业的大部分收支通过人民银行办理,放
款额度以不超过其在银行的存款为原则。7~10月,贯彻总行提出的“广泛开展,
深入联系,大出大进,公私两利”的原则,贷款范围由大户扩大到中小商业户,包
括城市已组织起来的摊贩及行商;放款用途由限于收购当地土产扩大到购销生活必
需品。但贷款大出并未带动存款大进,反而出现一些私商利用国家资金从事非法活
动的现象,因此复改为“以存定贷”。
1952年上半年开展“五反”运动期间,人民银行又通过紧缩私营工商业放款,
限制不法商人的非法活动。同时对国营粮食、花纱布、土产公司和合作社发放临时
贷款,在上级拨款不及时的情况下,用于进货及支付费用,期限不超过半个月,拨
款下达后主动收回。“五反”运动结束后,为活跃市场和繁荣经济,省人民银行于
6月9日发出扩大对私放款的指示,对经营埠际城乡物资交流的私商,根据生产和市
场需要,以押汇方式给以便利。随后又制订了押汇和贷款优待办法,降低利率,帮
助私营商业解决运销中的困难。7、8两月,贯彻“宽、快”精神,对私放款全面扩
大,贷款方式由单一的折实放款扩大到折实、抵押、押汇、信用四种,对提供押品
有困难但能保证如期归还的免提押品,对不通押汇的地区给予埠外购销贷款。经过
三个月的扩大放款,市场已恢复正常,9月10日起改按正常办法办理。同时配合国
营商业核资试点,省人民银行拟订《短期信用管理办法(草案)》,对试点单位取消
商业信用,按照需要供应贷款。
1953年2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商业部
所属企业,自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经济核算之日起,直接向当地开户银行办理
借款。银行放款分为定额放款、季节性放款、大修理放款、结算放款、临时放款5
种。省内各级银行,配合商业单位取消贸易金库,建立批发站和核定流动资金,办
理信贷下放。年内除花纱布、专卖两系统外,百货、油脂、盐业、煤建、化工、五
金、石油、烟叶、医药、交电等10个系统完成了建站核资工作,与银行建立了信贷
关系。但在压缩商业库存、腾出资金支持工业建设的思想指导下,定额放款核得偏
紧,超定额部分又视同积压商品,要求企业及时处理,归还贷款,以致影响企业进
货,市场上出现了“公退私进”的反常局面。下半年确定以发展壮大国营商业为信
贷的基本任务,从商业系统实行经济核算制度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又面临多种经
济成分的实际情况出发,改以商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差额为贷款依据,并在信贷分类、
参与比例、确定期限、执行纪律等方面作了相应改变,支持国营商业组织进货,扩
大购销,巩固批、零阵地。同时对影响国营批发阵地的私营批发商、经营粮食贩运
和五金原料的私商停止贷款。年末,私营商业放款在对私放款中的比重,由年初的
56.98%降为23.07%。国营商业放款为企业自有资金的7.8倍,占商品储备资金的
88%。
1954年8月,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所属各专业公司系统(
煤建公司系统除外)贷款问题的若干决定》,将定额贷款、临时贷款、季节性贷款
合并为商品流转贷款,继续办理结算贷款和大修理贷款。10月1日起,在煤建公司
系统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草案)》,根据商品流转
的特点和用途,将贷款分为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
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和大修理贷款6种,规定贷款必须按计划有目的的发放,
有足够的商品作保证,按期归还。同年,对私贷款的重点已转向与国营商业建立批
购经销关系的企业,并通过信贷监督由私到公资金活动。对拥有一定自有资金的私
营零售商仍酌予贷款支持,无资金的零售商和摊贩不再贷款。
1955年正式推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煤建公司、
化工公司、石油公司、专卖公司系统自当年7月1日起实行,中国花纱布公司自当年
10月1日起实行,全省共有102个单位实行了新的放款办法。新办法规定,银行放款
与企业自有资金的用途必须严格划分,企业自有资金参加商品流转的额度不少于季
度计划商品库存的15%,非商品定额资产一般不贷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商品流
转计划和放款计划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与特定用途,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贷放,放款
的增减要与库存商品增减相适应。放款种类仍为6种。同年,私营商业贷款在“统
筹兼顾,全面安排”方针下,对维持经营的批发商、资金不足的零售商以及组织起
来的摊贩,发放了部分贷款。
1956年,百货、针织品、文化用品、食品、医药、盐业、木材公司系统全部实
行新放款办法。同年9月,对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信贷“从宽、
从简”,放款方式分为“活存透支”和“定期放款”两种。活存透支以定股定息的
公私合营商店为主要对象,在核准的季度透支限额以内贷款。定期放款以合作商店、
合作小组和小商小贩为对象,与归口公司密切配合逐笔核贷,在贷款计划内发放。
对私改造完成后,对私营商业和合营商业,除节日进货发放少量临时贷款外,一般
不再发放其他贷款。
1957年4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按不同经营
环节分别对待。对商业部系统的一级站、分站、二级站和兼营二级站业务的单位,
城市服务部系统的大、中城市纯零售企业以外的单位,根据批准的进货计划总额(
含进货费用及税金)发放贷款,国家规定充分供应采购资金的商品不在此限。对商
业部系统的基层批发、零售单位,城市服务部系统的大、中城市零售单位,根据省
(市)批准的季末借款计划掌握放款。放款种类,分为商品流转放款、临时放款和特
种放款(用于国家规定的预付定金,批准的赊销商品和季节性包装储备)。各种放款
均分别开立帐户。
1958年4月,贯彻执行总行《关于支援当前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指示》,对商
业部门收购工农业产品所需资金不受信贷计划限制,并在预付货款上开了口子,还
准许以垫借方式支持商业部门运用未实现的利润分成和合营商业公积金兴办事业。
在商业部门“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的形势下,银行提出“哪里需要哪里贷,什么
时候需要什么时候贷,需要多少贷多少”的错误口号,放弃了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
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和放款必须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的原则,敞口供应资金。
贷款方式普遍采用了“存贷合一”(“存贷合一”和“存贷分开”,历史上有过几
次反复。实践证明,“存贷合一”形式上节约资金,实际上否定了银行信贷的基本
职能。)的透支方式,取消和合并了除“商品流转贷款”和“特种贷款”以外的所
有贷款帐户。对商办事业还发放了一部分基本建设贷款。在1958年的工商放款中,
约有9亿元左右被用在赊销、预付和基本建设方面,造成了许多损失和遗留问题。
1959年1月,对商业企业实行“全额信贷”,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作人
民银行贷款,统一计算利息。同年6月,按照国务院批转商业部、人民银行总行《
关于加强商业系统财务计划和信贷计划管理的报告》,将这两个计划的审批权限改
由中央和省两级集中掌握,统一管理,不再下放到专区和县;对批发和零售、收购
农产品和工业品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贷款分为商品流转放款、农副产品收购
放款、预购放款、特种放款4种,专款专用。同时清理企业流动资金和推行定额管
理,到年末,属于地方清理的财政性占用已清理了80%,国营企业间的赊销、预付
基本上清理完毕,90%以上的零售商业推行了资金定额管理制度。
1961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商业企业坚持
按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和信贷计划发放贷款。
1962年3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
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国营商业贷款,除采购农副产品确实需要增加的贷款
外,其余一律从严控制,只减不增。商业信贷计划,改由省商业厅和省公司管理,
各级银行按照省商业厅、省公司下达给企业的季度贷款指标发放贷款。同年6月,
对商业厅系统停止“全额信贷”,改由国家核拨企业部分自有资金,银行相应收回
同额“非商品定额资金”占用的贷款,同时停止“存贷合一”,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同年12月,在清商品、清资金、清帐目(简称“三清”)的基础上,核定企业流动资
金。参加商品周转的自有流动资金占商品资金定额的比例,零售企业为60%,三级
批发站为20%。一、二级采购供应站和农副产品采购企业,暂不核拨自有资金。
1963年4月,商业部系统向人民银行借款,改由商业部向各总公司和省商业厅
下达贷款指标,各总公司和省商业厅逐级核定到基层商业企业,当地银行在规定的
指标范围内进行放款。各级银行在支持商业部门收购工农业产品,充实主要商品库
存的同时,监督企业按计划、政策、制度合理使用资金。同时参加企业“三清”复
查,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的贷款,对零售企业实行超定额贷款办法,在商业部系统
试办结算贷款。是年,全省商业贷款下降20.64%,企业长期不能参加商品周转的
资金减少了5.3亿元,减幅为50%。
1965年,重新核定零售商店和小批发商店商品库存定额和流动资金定额。小批
发商店按季度最低定额拨给自有资金,另核给10~15%的机动数额,由银行贷款,
常年周转使用。零售企业按同类企业的中等水平周转次数计算,核定资金定额,由
财政拨给自有资金,除季节性需要外,平时不予贷款。
1966年10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的要求,对按经济区域
设置的二级站、分站,信贷计划按条条管理,贷款由开户行管理。
1967年起,受批判“管、卡、压”的影响,商业信贷管理放松。
1973年6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贷款种类分为商品流转贷
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大修理贷款3种,商品流转贷款恢复“存贷合一”,
企业按季向银行编报借款计划,银行商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贷款,不再由商业部
门管理贷款指标。
1974年“批林批孔”运动开展后,商业收购和货币回笼都受到很大影响。省财
政金融局9月召开财政银行工作会议,要求各级银行加强信贷管理,配合商业部门
搞好工农业产品收购,清仓查库,挖掘资金潜力。
1975年,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明显好转。年末,商业、供销系统的全部流动资金
占用比年初增加22.1%,资金周转比1974年加速0.28次,百元销售占用流动资金比
1974年减少8.04元。
1976年受“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干扰,商业贷款中非商品资金占用过多的问题
比较突出。全年共增加贷款17104万元,用于增加商品库存的只有7000万元,其余
都用于非商品方面。经再次清仓查库,商业、供销系统共清出有问题商品42570万
元,到年末仅处理5639万元。前几年商业系统挪用的贷款,经多次清理,至年末还
有770.2万元,其中基建及固定资产超支292.7万元,地方抽调36.9万元,专用基金
超支27.5万元,职工借款95.6万元,赊销商品8.4万元,预付货款116.5万元。
1977年12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严格
信贷管理,强调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任何单位无权强令银行发放计划外贷款,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调信贷资金和挪用企业流动资金。对已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和流
动资金进行了一次大清查,到1978年全部收回。
1979年,商业贷款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优先
支持完成国家计划好、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企业。从是年起,重新
办理集体商业贷款,对其所需资金核定合理定额,由商业部门调剂全部非商品资金
和30%的商品资金,其余由银行贷款,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分期归还。下半年开始支
持城镇待业人员办商店,以扩大商品流通和社会就业。在银行贷款支持下,到年末
全省集体商业网点已发展到3366个,营业额比上年增加52%。
1980年,按照“多渠道、少环节、勤进勤销”的原则,支持企业同厂点挂钩,
组织进货,扩大销售,努力把商业信贷工作做活。对集体商业进一步放宽政策,与
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农业银行恢复后,在农村代理人民银行商业贷款业务。
1981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
银行一方面管紧贷款,一方面协助商业部门改进供应方法,除统购统销和计划供应
的商品要按政策规定供应外,其余商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货币回笼。同时协助企
业落实压库任务,按压库计划相应扣减同额贷款。对不执行压库计划和惜售的企业,
从严掌握或停止发放新贷款。同年,省人民银行在全省推广济南市人民银行对二级
和三级批发企业发放商品周转定额贷款的做法。商品周转定额贷款,由企业按规定
用途周转使用,年内集中进货需超过定额贷款指标时,银行逐笔核贷临时贷款,逾
期加息。这一做法得到总行肯定,并在全国推行。
1982年,银行信贷转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适应商业部门取消工业品包销,
改按4种购销形式区别对待:统购统销商品,按实际收购数量供应资金;计划收购
的工业品,按国家计划和收购进度供应资金,超计划收购时按能否销售掌握贷款;
订购、选购的工业品,根据库存多少、销售情况和工商经济合同发放贷款,不适销
商品不贷款。信贷资金供应,由过去的保收购为主,转向以促销售为主。同年3月,
根据商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联合通知,对五金、交电、化工二、三级批发
站1980年底商品库存中需削价报废的生产资料商品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了处理,削
价报废损失首先冲减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敷冲减的冲减银行贷款。这是在财政有
困难的情况下,国家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同年5月,省人民银行针对部分企业在
采用赊销、代销等方式处理积压商品中出现的问题,确定允许采取延期付款、分期
付款和委托代销的范围限于已经停购、正常销售难以处理的积压商品,和因市场变
化,虽经限购、减购,库存仍然超过定额很多的商品;对象限于国营和集体企业;
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购销双方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货款收回最
长不超过1年。
1983年7月,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后,对商业一、二级批发站,
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限额;将“存贷合一”改为“存贷分户”管理,结算户
(存款户)的资金由企业按照财务、结算制度自主使用;银行贷出的款项按照贷款种
类分别在有关帐户反映,并执行差别利率。在核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
国拨资金与企业流动资金之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不低于20%,三级批发企业
和零售商店不低于60%,不足部分由企业每年从生产发展基金提取10~30%逐步补
充。同年,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联合通知,对全省医药商
业1980年底以前形成的削价、报废损失,参照五交化办法进行了核销处理。到1983
年末,全省经过清仓利库共清出有问题商品报废损失6002.6万元,占商品库存的12.
4%,冲销企业国拨流动资金1896.6万元,冲减专项储备资金185万元,冲减银行贷
款3921万元。
1984年11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批发企业和零
售企业的商品流转贷款,额度一年一定,一次放出,转入企业存款户周转使用;临
时贷款,逐笔核贷,到期收回。专项储备贷款,只对批发企业发放,用于经国家批
准的专项储备资金需要。是年,省人民银行为打破信贷工作的封闭局面,形成较完
整的贷款体系,为企业提供多方面服务,确定对一、二级批发企业组成的联营,国
营企业改为集体经营或个体租赁,新出现的贸易中心、贸易货栈、信托公司,符合
贷款条件的旅游、饮食、科技、卫生、公用事业等单位,均予贷款支持;贷款种类
增加到商品流转、临时、专项设备、联营、技术改造、小额设备、网点设置、大修
理、结算、科技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等11种;商业网点设施、大修理贷款期限放
宽为2年,并推行票据贴现。是年,集体商业贷款比上年增加87.7%,但有一部分
贷款使用不当,有的被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占用。同年12月,各级人民银行将商业
贷款业务移交工商银行。
1985年加强宏观调控,商业贷款重点用于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任务的完成,
支持国营商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清理用之不当的贷款,收回党政机关经商办企
业的贷款。对集体商业严格贯彻“以销定贷”原则,按企业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
有一贷二”的比例掌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再增加贷款。对集体、个体单位,停
止发放购买汽车贷款,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不予贷款。
对新建立的各类集体贸易中心、货栈、公司等贷款从严掌握,全面进行验证、验资、
验物资保证、验收益分配的“四验”工作。从1985年起,各级农业银行将代理商业
贷款业务改为自营业务。
1986年,商业信贷以搞活大中型企业和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为重点,对于实行企
业与经营科两级核算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将资金与贷款的有关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
承包单位;用于企业最低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一次核定后贷给商品周转贷款,年
内视其使用情况调整一、二次。对设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开放口岸城市和
工业品、农副产品主要集散地的贸易中心,具有一定商品集聚能力和规模,实行开
放式经营,且有多种服务功能的,核给一定比例的周转贷款,一次转入结算户周转
使用;吞吐能力不强、服务功能差、资金使用不合理的,一般不予周转贷款,临时
贷款按销售情况确定还款期限;无自有资金、经营不正当和经营亏损的,不予贷款。
对横向经济联合组织,铺底资金达不到30%的,发放特种贷款,按月息9‰计收利
息。是年全省商业贷款比上年增长10.19%,除企业扩大经营、商品库存增加外,
结算资金占用增加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据工商银行统计,国营商业企业结算资金占
用比上年增加3559万元,增加幅度为28.6%。
1987年,在宏观紧缩方针下,商业贷款实行控制与支持相结合,扶优与限劣相
结合。各级银行对大中型商业,从效益、管理、经营、信誉4个方面进行了评估分
类,新增贷款主要用于一、二类企业充实适销适用的商品库存。同时适应流通体制
改革,对统一核算的大中型批发企业及综合商场实行统一贷款,协助建立“内部银
行”;对国营小型商业租赁企业,要求自有资金的比例逐步补充到60%以上,适当
支持其扩大经营所需资金,以劳务供应为主的原则上不予贷款;对于参加联合经营
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条件,发放联营贷款、联营专项贷款、补偿贸易贷款。各级
银行还把增存挖潜作为信贷工作的主要任务,采取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和挖贷挂钩
等措施,共挖掘资金潜力4.6亿元。
1988年,工商银行在“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的金融工
作方针下,对全省商业企业实行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加速率逐级承包。省分行对完成
承包指标的市、地分行的资金需要,用集中的资金优先供应;完不成承包指标的市、
地分行因周转缓慢而多占用的资金,相应扣减其信贷差额。县区支行对完成承包指
标好的企业,按其超额完成周转计划相对节约的流动资金额度,提取4%用作集体或
个人的节约鼓励奖,计入成本,不纳奖金税。对承包、租赁经营的国营商业企业,
建立健全相应的信贷机制。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承包企业,必须清产核资,落实
债权债务,银行对其进行综合效益评估,划分一、二、三类企业,对二类企业从紧
核定周转贷款,临时贷款逐笔核贷,必要时办理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对三类企业
原则上不发放周转贷款,临时贷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办理财产抵押。租赁企业
向银行贷款,必须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落实债权债务和遗留问题处理措施,财
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按规定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个人租赁企业具有一定的贷款
保证金。符合条件的逐笔核贷,以临时贷款为主,一律办理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条件不具备的由出租方集中借还。同年9、10月份,配合制止物价上涨,对各市、
地行下达了商业贷款压缩指标。商业贷款除重点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
以外,对于经营性亏损企业、商品滞销积压企业和倒买、倒卖、抢购、囤积物资的
企业停止贷款,已贷的限期收回。1987和1988两年,烟台、青岛两地的交通银行相
继开办商业贷款业务。
1989年2月和7月,省工商银行先后在潍坊市进行调整信贷结构和清理信贷资产
试点,总结经验后在面上推广。通过清仓查库,本着需求打紧、潜力挖够的要求,
对企业资金和贷款划分增、平、减3种类型,新增贷款主要用于一类企业,并同企
业签订挖潜补资合同。当年在工商银行开户的一类企业贷款增长12.6%,三类企业
贷款下降9.28%,挖掘资金潜力6.7亿元,企业补充自有资金5284万元。到年末,全
省共计清出有问题贷款45700万元(未含青岛数字),占商业贷款总额的7.66%,其中
挤占挪用24600万元,风险呆帐贷款3801万元,不符合政策贷款1471万元,其他有
问题贷款15828万元。当年清理收回18400万元。通过调整信贷结构和清理信贷资产,
实现了控制信贷总量的要求,但下半年市场疲软,相互拖欠货款继续增加,全省商
业企业资金周转比上年慢了21.9天。
1990年,省工商银行针对工业产品积压,产成品资金、发出商品、应收货款大
量增加,把协调工商关系、促进产销衔接、促进商业扩大收购作为工作重点。3月,
组织全省信贷人员对工商关系不协调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经营工业品的二级
批发企业发放了10亿元优惠贷款,利率在年息10.8%的基础上降低1.08个百分点。5
月份起,青岛、济南、潍坊、泰安、烟台、枣庄、临沂等行,先后举办“工商产销
衔接大会”、“工商合同签订大会”、“工商企业恳谈会”、“洽谈会”等16次,
成交额达20亿元。年末,全省商业贷款达到71.4亿元,比上年增加7.8亿元,其中
支持全省国营商业收购省内产品63.8亿元,较上年增加27%。商业厅系统的资金周
转,比全国平均水平快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