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山东省物资供应局成立后,对地方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
基本建设、公用事业等所需国家统配、部管和省管物资实行统一分配供应。当时,
少数物资由供求双方根据国家计划直接交易,多数物资由商业部门根据国家计划调
拨供应,银行不对物资企业发放贷款。
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计划分配供应物资范围扩大,商业
部门负责的物资供应业务逐步改由工业主管部门分管,各部门供销企业随之建立,
银行开始按工业贷款办法对供销企业发放贷款。
1958年,国家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将除军工、铁路、出口援外及储备以外的所
有中央企业下放,所需物资由省供应。银行相应扩大了地方工业贷款。
1959年起,实行物资集中管理,全面安排产供销,各地、市相继建立物资供应
局,人民银行开始向物资部门发放贷款。在当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全额信贷”时,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物资局的储备资金暂不转为银行贷款,物资企业的资金
需要,除自有资金参加周转外,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
1960年,省物资供应局改称省物资厅,并将冶金、化工、水利、商业、供销等
厅局的物资供销机构划归省物资厅管理。经营业务所需资金,一律按计划由人民银
行以信贷方式供应,实行资金定额管理。
1961年,中央和省下放企业上收,分别由中央和省厅直接管理,统配、部管物
资实行“归口安排,分户记帐,统一下达,物资部门订货供应”办法,大额直达用
户,小额由物资部门中转供应,并逐步缩小归口安排范围。9月1日起,对物资供销
企业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分别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划分比例同工业企业。
1962年,省金属材料公司、省煤炭木材公司、省生产资料公司、省物资厅仓储
公司、省化工轻工公司和省三类物资管理局相继成立,各地、市、县物资局由省物
资厅垂直领导。物资供销企业收购国营企业积压物资(特准积压物资除外)和正常周
转物资所需资金,改为财政拨款60%,银行贷款40%,贷款计划由省物资厅和省人
民银行共同管理。1964年起改为:正常业务经营资金,属于定额部分由财政如数拨
足,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
1970年8月,省物资厅撤销,物资销售供应业务改由各工业主管部门管理。 翌
年发放工业供销企业贷款。
1973年,省物资局成立,一度撤销的各地市物资局相继恢复。此时既有物资部
门贷款,又有工业供销企业贷款。为使资金管理体制与物资管理体制相适应,对中
央各部所属物资、供销企业的贷款计划,开始试行由主管部门与银行共管;主管部
门和总行管年度计划,省分行和当地银行管季度计划和临时调剂。为保证铁路运输
生产的需要,铁路运输企业正常定额储备(包括季节性、临时性储备)所需资金,由
铁路局所属材料供应单位向银行贷款。
1966年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增加很少,经营规模扩大所需资金,主要依靠银
行贷款。到1976年,全省物资供销贷款为1965年的5.1倍。
1977年7月,执行人民银行总行修订的《国营工业贷款办法》, 将物资供销企
业贷款列为独立的贷款种类,贷款范围为国家物资总局经营的“当年准备”物资,
地方物资部门和各级供销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本地区、本系统正常生产需要的
物资。所需流动资金根据核定的计划,按财政拨款60%、银行贷款40%的比例供应。
经营的长期储备物资成套设备以及为本部门基本建设储备的机器设备,银行不予贷
款。
以后随着生产发展,物资供应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从1980年起,原256 种统配
产品,改为只对煤炭、重油、汽车、钢材、木材、水泥、纯碱等19种产品继续实行
计划分配,其余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从此,该项贷款大幅度上升。
1983年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对物资供销企业依照国营工业生产企
业贷款办法,发放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建立了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制度,在核定的
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国拨资金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之和不低于50%,不足
部分由企业逐步补充。
1984年工商银行成立后,接办物资供销企业贷款。1986年9月起, 执行工商银
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对省以下物资供销企业,根据上级下
达的流动资金指标和计划销售收入确定流动资金占用额;对省以上物资供销企业,
根据下达的年度购销计划,确定周转库存限额,作为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同时核
定流动基金借款和周转借款的计划额度,据以掌握发放。
1987年,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亦办理少量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截至1990年末,全省物资供销企业贷款余额达到31.06亿元, 其中工商银行贷
款28.77亿元,交通银行贷款2.29亿元。
三、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1954年,山东省物资供应局成立后,对地方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
基本建设、公用事业等所需国家统配、部管和省管物资实行统一分配供应。当时,
少数物资由供求双方根据国家计划直接交易,多数物资由商业部门根据国家计划调
拨供应,银行不对物资企业发放贷款。
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计划分配供应物资范围扩大,商业
部门负责的物资供应业务逐步改由工业主管部门分管,各部门供销企业随之建立,
银行开始按工业贷款办法对供销企业发放贷款。
1958年,国家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将除军工、铁路、出口援外及储备以外的所
有中央企业下放,所需物资由省供应。银行相应扩大了地方工业贷款。
1959年起,实行物资集中管理,全面安排产供销,各地、市相继建立物资供应
局,人民银行开始向物资部门发放贷款。在当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全额信贷”时,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物资局的储备资金暂不转为银行贷款,物资企业的资金
需要,除自有资金参加周转外,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
1960年,省物资供应局改称省物资厅,并将冶金、化工、水利、商业、供销等
厅局的物资供销机构划归省物资厅管理。经营业务所需资金,一律按计划由人民银
行以信贷方式供应,实行资金定额管理。
1961年,中央和省下放企业上收,分别由中央和省厅直接管理,统配、部管物
资实行“归口安排,分户记帐,统一下达,物资部门订货供应”办法,大额直达用
户,小额由物资部门中转供应,并逐步缩小归口安排范围。9月1日起,对物资供销
企业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分别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划分比例同工业企业。
1962年,省金属材料公司、省煤炭木材公司、省生产资料公司、省物资厅仓储
公司、省化工轻工公司和省三类物资管理局相继成立,各地、市、县物资局由省物
资厅垂直领导。物资供销企业收购国营企业积压物资(特准积压物资除外)和正常周
转物资所需资金,改为财政拨款60%,银行贷款40%,贷款计划由省物资厅和省人
民银行共同管理。1964年起改为:正常业务经营资金,属于定额部分由财政如数拨
足,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
1970年8月,省物资厅撤销,物资销售供应业务改由各工业主管部门管理。 翌
年发放工业供销企业贷款。
1973年,省物资局成立,一度撤销的各地市物资局相继恢复。此时既有物资部
门贷款,又有工业供销企业贷款。为使资金管理体制与物资管理体制相适应,对中
央各部所属物资、供销企业的贷款计划,开始试行由主管部门与银行共管;主管部
门和总行管年度计划,省分行和当地银行管季度计划和临时调剂。为保证铁路运输
生产的需要,铁路运输企业正常定额储备(包括季节性、临时性储备)所需资金,由
铁路局所属材料供应单位向银行贷款。
1966年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增加很少,经营规模扩大所需资金,主要依靠银
行贷款。到1976年,全省物资供销贷款为1965年的5.1倍。
1977年7月,执行人民银行总行修订的《国营工业贷款办法》, 将物资供销企
业贷款列为独立的贷款种类,贷款范围为国家物资总局经营的“当年准备”物资,
地方物资部门和各级供销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本地区、本系统正常生产需要的
物资。所需流动资金根据核定的计划,按财政拨款60%、银行贷款40%的比例供应。
经营的长期储备物资成套设备以及为本部门基本建设储备的机器设备,银行不予贷
款。
以后随着生产发展,物资供应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从1980年起,原256 种统配
产品,改为只对煤炭、重油、汽车、钢材、木材、水泥、纯碱等19种产品继续实行
计划分配,其余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从此,该项贷款大幅度上升。
1983年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对物资供销企业依照国营工业生产企
业贷款办法,发放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建立了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制度,在核定的
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国拨资金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之和不低于50%,不足
部分由企业逐步补充。
1984年工商银行成立后,接办物资供销企业贷款。1986年9月起, 执行工商银
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对省以下物资供销企业,根据上级下
达的流动资金指标和计划销售收入确定流动资金占用额;对省以上物资供销企业,
根据下达的年度购销计划,确定周转库存限额,作为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同时核
定流动基金借款和周转借款的计划额度,据以掌握发放。
1987年,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亦办理少量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截至1990年末,全省物资供销企业贷款余额达到31.06亿元, 其中工商银行贷
款28.77亿元,交通银行贷款2.2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