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业生产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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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设立的通济官钱局,放款对象有地方官办山东机器局,私营峄县中兴煤
矿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以及地方官办山东工艺局在济南开办的铜铁、毛毯、
花边、织布、木器、洋车等工厂。
1898年设立的德华银行青岛分行,控制了青岛及胶济铁路沿线工业贷款业务。
1907年成立的大清户部银行济南分行,1910年成立的交通银行济南分行,1913
年成立的中国银行山东分行,也为一部分近代工业发放了贷款。
1914年,日本取代德国在山东的统治地位后,在青岛、济南相继设立横滨正金
银行、朝鲜银行、济南银行等日资银行,以优惠利率支持日商开办纺织、火柴、榨
油、面粉等工厂,扩展经济势力。
此时,中国、交通及山东、山东工商等华商银行,在支持民族资本发展中,多
以信用放款为主,抵押为辅,同时举办存款透支、押汇与贴现业务。利率均在月息
2分以下。1928年以后,各行庄为减少放款损失, 始由信用放款为主改以抵押放款
为主。当时济南贷款大户是仁丰纱厂,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曾一次贷给该厂400 万元
抵押放款。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工业遭受打击。为抵制日货,各华商银行都扩
大了工业放款。济南中国银行的主要贷款户,有华庆、宝丰、惠丰、丰年、茂新等
面粉厂,仁丰、鲁丰等纱厂,东元盛、德和永等染厂,并逐渐扩大到发网、火柴、
颜料、卷烟等行业。烟台中国银行重点扶持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1931年遭受
火灾,厂房设备被焚,50余万元贷款形成呆帐。当即一面请求法院判处变产还贷,
一面提出代管该公司的动议,终于使该公司同意委托中国银行代管。1934年7 月正
式代管后,中国银行增加贷款30万元,更新设备和修筑厂房,延请葡萄栽培、酿酒、
熟悉会计兼通商情的专门人才,整顿内部管理,开拓销售市场,使该公司得以幸存。
1937年“七七事变”后,华商银行放款业务大大收缩,仅办理少量抵押放款。
日伪当局设立的鲁兴和大阜银行,在放款业务中占居主要地位。中国联合准备银行
青岛分行在贷款规模方面规定,巨额放款由大阜银行放40%,金城、大陆等7 家银
行放60%,小额放款由大阜银行放60%,其他7行放40%。
1941年起,为支持革命根据地建设,打破日伪经济封锁,北海银行和鲁西银行
开始办理工业放款,多数用于军工生产,少数用于民用品生产。1944年以后,北海
银行的工业放款逐渐转移到工商管理局办理。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北海、鲁西两行在新解放的中小城市,发放了一部分
工业贷款,恢复城市经济。鲁西银行工业贷款达到1000万元鲁西币。北海银行烟台
支行工业贷款达到662万多元北海币。
1946年,在济南、青岛等国民党统治区,中国、交通两行成为发放工业交通放
款的主要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央合作金库和邮政储金汇业局以及
山东省银行,也都发放了一批工业贷款。其中,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以交通公用及工
矿生产事业为主要放款对象,放款种类仍以抵押为主,重大项目实行银团放款办法。
1947年,青岛3行2局1库的工矿交通放款总额达449亿元(法币,下同),山东省银行
工矿交通事业放款余额达到63亿元。1948年,上述7行局库工矿交通放款达到10728
亿元。主要投向青岛、济南的工矿交通事业,周村的机器业、丝织业,博山的窑业、
炉业、矿业和潍县布业。
在解放区,北海银行适应战时需要,扶持工业生产。放款额逐年增加,1946年
为22866万元,1947年为72207万元,1948年为135081万元(均为北海币)。1948年,
中国人民银行冀鲁豫分行工矿贷款达到280万元旧人民币。
1949年,山东和冀鲁豫两解放区银行贯彻“以公营为主”、“以工业为主”的
原则,扩大工业放款,支持工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北海银行在物价不稳的情况下,
为兼顾贷户生产和银行资金保值,上半年在济南、德州、潍坊几个城市,以预购成
品自行出售的方式,开办定货放款。后因不具备仓库设备和产品成本、销路不易掌
握,6月份起改办产品折实放款,一是折实贷款折实还现,二是贷现还实, 三是贷
实还现。经常使用的是第一种,各以贷户所产产品按现价折成现款贷给,收回时再
按到期日现价折成现款收回。在是年工业放款中,产品折实放款占70.74%。 此外
还举办押汇和贴现业务,办理短期货币放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 各地人民银行为
配合收缩通货,稳定物价,对私营工业的放款除押汇外一律停做。同年5月, 省人
民银行制定《公营企业放款办法》,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计划与财务收支
预算发放质押放款。当时由于资金短缺,仅在济南、青岛作重点发放。同时在两市
分别组织私营银行、钱庄成立联合放款处,在人民银行领导下扶持生产。同年6 月
物价回落,人民银行恢复私营工业放款,重点在济南、青岛、烟台、徐州、潍坊、
淄博6市办理。放款对象主要是纺织、印染、面粉、电力、燃料5个行业。借款企业
一般用流动资产作抵押,期限较短的也可办信用放款。
1951年,银行本着公私兼顾、公私两利的原则,广泛开展对私业务。当时公营
企业多数实行资金供给制,对贷款需求不多。银行对国营工业的放款,以抵押为主,
并以借款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作为当然承还保证人。
1952年上半年配合“五反”运动,紧缩对私放款。6月份起, 国家对私营工业
扩大加工、订货、包销范围,银行又对私营工业放款贯彻“宽、快”精神,额度扩
大,期限放长,手续从简,利率降低30~50%。对提供押品有困难的给予信用贷款,
对小型企业采取分行业组成联合小组办法进行贷款。9月10日以后转入正常。 事后
检查,在3个月突击放款中,有些贷款不当,给清理收回造成困难。
1953年,工业放款的重点由私营企业转向国营企业。但当时国营工业力量还比
较薄弱,年末统计,全省国营工业放款仅占全部工业贷款的6.6%,且90 %集中在
济南、青岛、淄博3市。私营工业放款,根据国家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 区别
对待:对加工企业,在确保完成加工任务和按期归还贷款的前提下,予以必要的贷
款支持;对完全自营和部分自营、部分加工的企业,只酌予临时周转贷款;对拒绝
接受国家加工订货的企业,不予贷款。
1954年,继续支持私营工业企业完成国家交给的加工、订货、包销任务,接受
这3项任务的企业产值已达到全部私营工业产值的84%, 并将监督由公到私的资金
作为对私营工业信贷工作的重点,确保国有资金安全,专款专用。同年11月,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工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草案)》,明确划分资金使用范围
和企业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的界限,银行按企业财务收支差额发放贷款。省人民银
行抽调人员,参加第一机械工业部、人民银行总行在济南第二机床厂对新贷款办法
的试点工作,之后在全省中央国营工业企业和7户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中推行。
1955年7月,在燃料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重工业部、 交通
部等所属企业,推行总行修订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取消财
务轧差放款办法,改按国家批准的生产计划编制信贷计划,按照企业在完成国家计
划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贷放,贷款的增减与企业物资的增减相适应,解决企业生产过
程中超定额资金的临时需要以及流通过程中结算资金的需要,到期主动收回。放款
种类分为计划内超定额放款、结算放款、大修理放款、特种放款和临时放款5 种。
自此以后,确定了银行贷款“按计划发放,有适销对路的物资作保证,按期归还”
3项基本原则。
1956年,私营工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后,采用国营工业放款办法,原私营工业
放款转为公私合营放款。同年,根据总行规定,对中央国营工业生产、供销企业发
放特种积压物资放款,监督企业处理受非正常因素影响造成的积压物资。省人民银
行补充规定,凡参加国家物资平衡会议调剂不出、责成企业自销所形成的积压产品,
皆由该项放款解决,按月息2.4‰计收利息。
1957年,根据中央关于不再增发货币的指示,加强信贷管理。工业贷款主要用
于支农产品的生产和酿酒、缫丝等行业采购农产品季节性需要,合理储备以外的物
资一般不予贷款。银行参与企业余缺物资调剂,挖掘物资潜力,收回多占用的贷款。
据青岛、淄博、聊城、昌潍、济宁、泰安6市、地统计, 当年共协助企业处理积压
物资1470万元。同年12月,停止发放特种积压物资贷款。
1958年“大跃进”中,全党全民大办工业,银行贷款充分供应,支持钢铁、机
械和其他地方工业的发展。1月份起参与定额贷款,中央国营工业企业(含中央合营
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财政拨70%,银行贷30%;地方国营工业(含地方合营企业)
1958年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财政拨30%,银行贷70%。银行还开办了特准储
备贷款和新厂开工备料贷款。当年城镇储蓄存款增加额,也全部用于发放地方国营、
合营、手工业贷款。1959年起,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已经实行定息的公私合
营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各级财政部门将企
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列入预算,全额拨交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信贷基金,银行
对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在这期间,由于强调服务,忽视监督,一些地方出现“
见生产就促”、“要钱就给”的现象,银行贷款连年超过工业生产的增长。1958~
1960年,全省工业生产分别增长64.5%、34.9%、15.2%,工业贷款分别增长476
.6%、99.6%、51.1%。部分贷款被不合理储备、 钢铁亏损和基本建设占用。 据
1960年检查,全省有32600万元被挪用于财政性开支,占1958~1960 年贷款增加额
的19%。
1961年,调整国民经济,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大修理基金、附加工资等不参加
流动资金周转。工业放款重点用于煤炭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对机械工业按照“
填平补齐,先维修后制造,先配套后主机”的原则掌握贷款,并通过紧缩贷款,促
进冶金工业调整布局和应下马的企业下马。同年7月停止“全额信贷”,国营工业、
交通企业重新核定流动资金定额,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
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其余20%由财政部门拨给人民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
贷款。1962年1月起,银行不再参与国营工、交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 只办理超
定额贷款和临时大修理贷款。5月份以后,大修理贷款原则上亦不办理。
1962年3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
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整顿和加强信贷管理,银行贷款绝对不准用于基本建
设开支、弥补企业亏损、发放工资、缴纳利润、职工福利和“四项费用”开支。对
违反政策、违反计划、违反制度的企业,按照“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处理过去的
问题要承认有一个过程”的原则,分别情况,区别对待,从管紧贷款中暴露矛盾,
促进经济调整。9月份以后发放了部分转帐专用贷款,帮助企业清理拖欠货款, 并
对企业的正常资金需要及时给予支持。年末,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正常周转
部分,由上年的48%上升为53%。
1963年,根据总行加强中央工业、交通企业信贷管理的要求,省人民银行确定
青岛、济南、淄博、枣庄4市行和泰安地区中心支行为中央工交企业驻地行, 负责
管理中央企业驻厂信贷员。至8月底,全省共配备52名中央企业信贷员,并在4个煤
炭矿务局和有3个以上驻厂信贷员的地区,成立驻厂信贷员小组。同时, 继续管紧
贷款,清理企业各项挤占挪用。对已垫付的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和积压物资占用的贷
款,实行单独管理,定期收回。当年清理收回代垫企业定额内资金27858万元, 收
回“三清”损失占款45390万元,收回企业财政性开支占用贷款3696万元。
1964年,根据“当年平衡,不增发货币”的方针,国营工业贷款重点用于为农
业生产服务、为农业技术改造服务和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的企业。并协助企业推行
资金分口、分级管理制度,把流动资金定额和贷款指标,分解到生产、供销、动力、
维修等部门,落实到车间、仓库。
1965年,国家在汽车、烟草、医药、橡胶、盐业、铝业和华东煤炭工业公司所
属企业试办托拉斯以后,银行对托拉斯的贷款改由一个行集中管理信贷计划和贷款,
几个行共同管理贷款的使用。省人民银行向托拉斯派出了信贷组,开户银行配备了
分厂信贷员。
同年,全省国民经济调整任务胜利完成,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与1962
年相比,全省国营工业预算内企业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金,由39.19 元下降到
14.97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信贷管理和企业生产都受到干扰,大量贷款被
挪用,赊销商品、预付材料款也很严重。1968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
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强调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
产、流通周转的需要,不准用作其他开支,坚决制止企业间相互拖欠和相互借用资
金。但在当时情况下,企业产值资金率还是直线上升。1969年,全省国营工业预算
内企业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金,上升到25.22元。
1970年9月,省财政金融局召开全省财政银行工作会议, 拟订了《关于财政、
银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改革意见(初稿)》,提出对县办“五小工业”(小钢铁、 小煤
矿、小农机、小化肥和小水泥)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
决。翌年5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各地执行,促进了县办工业的发展。
1972年5月,贯彻毛泽东主席“扫仓库”的指示,帮助企业处理积压物资。 据
对2475户工业生产企业统计,至10月份共清出多余积压物资20859万元。同年11月,
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对企业计划外生产
和盲目采购物资一律不予贷款,逾期不还停发新贷款,多余积压物资限期处理,不
积极处理的不增加新贷款,并收回到期贷款。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开始好转,1972、
1973两年全省国营工业产值增长11.4%,银行贷款下降21.5%。
1974年,受“批林批孔”运动的干扰,贷款效益再次下降。全省国营工业生产
企业产值下降29.2%,贷款上升29.7%;1735户地方国营企业百元产值占用的定额
流动资金升至52元。
1975年,在全面整顿形势下,工业贷款以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轻工业生产
为主。通过组织拖拉机、内燃机维修配件生产供应“一条龙”和生产协作网,使信
贷资金投放与企业大协作密切结合,促进了生产发展。全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产值
增长63.5%,贷款只增加4.8%, 预算内工业企业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金降至
30.44元。
1976年,银行对工业贷款进行了普遍检查,并参与企业利库工作,收回多占用
的贷款。但受“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影响,贷款增长(21.7%)明显高于生产增长 (
13.7%)。
1977年7月,贯彻执行总行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贷款办法》, 贷款
种类改为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企业贷款4种。 同时加强
信贷管理,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至11月,共收回财政性占用贷款13910万元。
1979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工业贷款实行区
别对待,择优扶植,优先支持完成国家计划好、经营管理好、执行合同好、信用好
的企业。1980年,把按行业、按企业、按产品择优结合起来,推行按经济合同发放
贷款,促进国民经济计划的落实和产、供、销的衔接,并对逾期贷款、积压物资贷
款、超过核定资金占用总额的贷款和挪用贷款加收利息。是年,新增贷款用于轻工、
纺织、化工行业的比例达到88%,全省轻重工业产值的比例由1979年的45.1∶54.9
变为50.9∶49.1。
1981年,为解决贷款投放偏多的问题,工业生产企业贷款按增加、平衡、压缩
3种类型排队,重点支持省政府提出的18种轻纺产品的生产,对机电产品、 专用产
品和同先进厂争原料、争燃料、争动力、消耗大的小厂,原则上不增加贷款。
1982年,工业信贷转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贷款的发放以产品是否适销对
路为主要依据。对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按国家计划和销售合同供应资金。对国家
只安排生产计划而销售不落实的产品,贷款从严掌握。对企业自销产品,按银行与
企业商定的合理库存发放贷款。省人民银行对各市地银行下达了企业定额流动资金
周转加速4%、成品资金降低10%和流动资金贷款调减额3项指标,并落实到企业,作
为发放贷款和考核资金使用效果的依据。同时,将1980年以前企业积压物资占用的
贷款划出,按当年积压物资处理30%、积压产品处理50%的要求,纳入企业借款计
划,按期收回贷款。
1983年3月,各地人民银行对生产日用小商品为主的企业发放低息贷款。 小商
品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下达的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目录掌握,
共计330种。 贷款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小商品产值或销售收入占全厂总产值或
销售总收入70%以上,销售利润与销售总收入的比值在5%以下。 贷款利率比一般
利率低20%。
同年7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原有国拨资金, 实
行“国家所有,银行管理,企业使用”。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改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
入资金率核定计划占用额,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1次。 银行对企业发放生产周转贷
款和临时贷款。生产周转贷款用于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的合理资金需要,
在银行审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和批准的借款计划内发放。临时贷款用于集中进
料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临时资金需要。企业在流动资金周转计划以内的贷款,按统一
利率计息;完不成资金周转计划而多占用的贷款,在20%的范围内加收利息。同时
实行浮动利率,按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指标完成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降
低或提高其贷款利率,由此而少付的利息留给企业,多付的利息从企业留利中开支。
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企业有条件补充而不按规定补充的,银行对其多
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是年,信贷资金使用状况明显好转,全省国营工业总产值增
长11.69%,贷款下降1.68%。
1984年,国家下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加速2%的指令性指标。 银行在落实
资金周转加速计划的同时,对重点亏损企业和亏损大户建立经济档案,进行重点帮
助,促进工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但在加快城市改革步伐、增强企业活力
中,宏观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贷款增加过猛。11月确定改变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后,一些行处出现年终突击放款现象。年末,人民银行的工业贷款业务由工商银行
接办。
1985年紧缩银根,控制信贷规模,压缩不合理占用。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既控
制信贷差额,又控制贷款规模。专业银行按季下达控制指标,由市、地行在控制指
标内掌握贷款;清理收回上年各地以“在途”和“信托”为名转移的信贷资金,以
及在业务竞争中降低贷款条件所发放的贷款;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健全审批制度。工业放款重点投向名优轻纺产品和中、高档耐用消费品生产,对超
过正常储备继续购买原材料和由于主观原因超过核定产成品限额的企业,不予贷款。
同年,农业银行将代理国营工业生产企业贷款业务改为自营业务。
1986年改善宏观控制,支持经济搞活。工业贷款主要用于适销对路的日用消费
品、创汇高的出口产品和国家安排重点发展产品的生产,优先支持大、中型企业增
强活力。对经济效益好的新建扩建企业,投产时自有资金不足30%部分,通过发行
金融债券,给予特种贷款。对常年生产季节性销售的商品,特别是与人民生活密切
相关的商品,在确有销路的前提下, 也尽量贷款支持。 对上年停产的化肥厂贷款
5000余万元,使其恢复生产。1~4月份还发放清理拖欠贷款2.8亿元,松动了 5000
多家企业的流动资金。
同年9月1日起,工商银行执行总行制订的《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
法》,按照企业自有流动基金和银行批准的年度信贷计划,对自有流动基金达不到
规定比例的企业发放流动基金贷款(属垫付性质,期限2~3年);对超过规定比例流
动基金的正常、合理资金需要发放工业周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超过年
度信贷计划的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发放临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此
外还可办理商业票据贴现、卖方信贷、科技开发贷款、专用基金贷款、结算贷款。
企业借款时,按照《借款合同条例》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银行内部相应建立了贷
款责任制度。信贷管理逐步趋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农业银行在加强和改善宏观控制的要求下,对工业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
持,重点支持名优特新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支持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引
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1986年末余额达到17000余万元。
1987年,工业贷款根据“紧中有活”的要求,实行控制与支持相结合,择优与
限劣相结合。对三类企业的贷款,一律以等值的债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
险单作为抵押物,实行抵押担保。同时以物资储备消耗周期、产成品销售周期、商
品库存保本期、发出商品和应收款项收回期、赊销代销商品款项收回期为标准,全
面排查企业资金潜力,将挖潜指标落实到企业科室、车间、班组和个人,签订挖潜
承包合同,全年共挖掘资金潜力11.6亿元。同年5月, 建设银行开办工商企业流动
资金贷款业务。交通银行建立后,也办理此项业务。
1988年初,工商银行全面推行流动资金周转加速率承包责任制,并调整资金管
理权限,除计划单列的青岛市分行外,各市、地行逐月按各项存款增加额的10%上
存省行,由省行统一安排使用;技术开发贷款当年贷当年还和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下放市、地行审批。是年1~8月,由于经济持续增长和物价不断上涨,贷款增加过
多。8月以后,资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为控制信贷规模, 省工商银行部署各级行
开展信贷检查,重点检查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逾期贷款、风险呆帐贷款、投资
性预付货款、不合规定的专用基金贷款。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
稳定金融的决定》,停止并按期收回小纱厂、小烟厂、小酒厂、小毛纺厂和小炼油
厂贷款,压缩生产基建产品的企业贷款,停止挖潜进度不快和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
动资金企业的新贷款。通过信贷检查,共查出不合规定的贷款2.6亿元(含商业) ,
到年底清理收回8120万元;风险、呆帐、逾期贷款46985万元,到年底清理收回2.6
亿元。同年,中国银行开办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同年,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央制定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提出
的全方位开放精神,支持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贷款掌握适当集中资金,重点
支持“三来一补”企业,支持以劳动密集与技术密集相结合的产品,对在国际市场
竞争中与国内市场上有绝对优势和较好优势的产品优先支持,对出口创汇经济效益
好的项目,自有资金比例可降到30%。对沿海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起了积极的作
用。
1989年,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调整信贷结构。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
省经委等6个部门,联合下达重点支持产品127种(类),限制贷款产品53种(类),以
及禁止贷款的产品和企业清单。各地工商银行,对6199户工交企业进行分类排队,
产品分为保、限、禁,贷款分为增、平、减,将新贷款投向一类企业,特别是大中
型骨干企业。总计一类企业净增贷款29.7亿元,占贷款增加总额的84.9%,三、四
类企业贷款下降3.29亿元。在年末余额中,一类企业所占比例由上年44.8%上升到
52.2%,三类企业所占比例由上年13%下降到9.6%。使基础工业保持了适度增长,
加工工业的发展速度得到限制,97家企业被并、转。但由于市场疲软,企业产成品
资金占定额资金的比重由上年的23%上升到32%,发出商品和应收、预付货款占用
资金比上年增加34.6亿元,全部流动资金周转比上年慢了21.49天。
1990年,继续调整信贷结构。工业贷款由按企业类别发放,改为参照企业类别,
主要按产品类别发放。工商银行的新增贷款,着重支持了250种国家重点产品,855
户大、中型企业及787户出口创汇企业,9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为搞活资金,
对工业企业普遍核定了产成品资金、发出商品和应收货款3项资金占用限额, 定期
进行考核。帮助企业协调关系,衔接产销,促进企业以销定产。全省工商银行帮助
冶金、煤炭等8个重点行业清理相互拖欠货款60亿元,督促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4.
1亿元。但因市场持续疲软,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比上年又慢了37天,3
项资金占用比上年增加44.7%。
截至1990年末,全省工业生产企业贷款达到195.91亿元,比1978年增加8.7倍。
其中,工商银行占83.7%,建设银行占5.5%,中国银行占4.7%,交通银行占3. 1
%,农业银行占2.6%,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占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