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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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在朱元璋称帝之前,即在南京和各省分设宝泉局,铸造“大中通宝”。称
帝后,于1368年(洪武元年)颁行《洪武通宝钱制》,开铸“洪武通宝”。为与旧钱、
私钱相区别,从此把本朝所铸官钱称为制钱。
山东宝泉局设在济南。所铸“大中通宝”和“洪武通宝”,皆分五种,背铸“
济”字。“小平”重1钱,“折二”重2钱,“折三”重3钱,“折五”重5钱,“当
十”重1两。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停铸。1503年(弘治十六年),复铸“弘治通宝”

图1-3背有“济”字的大中通宝、洪武通宝
1644年(清顺治元年),清廷在户部设宝泉局,工部设宝源局,开铸“顺治通宝”
。同时在山东临清设临清局,济南设山东省局,铸顺治汉文钱,背文分铸“临”“
东”代局名。初仿明朝办法,每7文准银1分,即制钱700文合银1两。顺治二年以后,
改为每10文准银1分,即1000文合1两。
顺治十年铸“一厘钱”,正合千文为1两。顺治十七年停铸, 改以增减制钱重
量维持钱价。山东临、东两局,继“一厘钱”之后,续铸顺治满汉文钱和“康熙通
宝”满汉文钱。1721年(康熙六十年)规定一省一局,临清局并入山东省局。
雍正年间,山东省局更名宝济局。先后铸造“雍正通宝”和“乾隆通宝”,皆
以满文为局名。1738年(乾隆三年)奉令停铸。自从1733年(雍正十一年)钱重定为0
.12两以后,钱价常在800文(指合银1两,下同)左右。1748年(乾隆十三年) 山东钱
价为750文。
嘉庆、道光年间,山东未铸钱。此时由于鸦片输入,白银外流,银钱比价转为
银贵钱贱。1802年(嘉庆七年)山东钱价为1450~1650文,1828年(道光八年)为2600
京钱,1830年(道光十年)为2700京钱。
1853年(咸丰三年),清廷为筹措鸦片战争赔款和镇压太平军军费,开始铸“当
十”、“当五十”大钱,次年更铸“当百”、“当五百”、“当千”大钱。山东于
咸丰四年十一月重设宝济局,铸当十、当五十“咸丰重宝”和当百“咸丰元宝”。
各种大钱因分量过轻,当值过多,民间交易或任意折扣,或径行不用。咸丰四年钱
价最贱,为制钱2000文合银1两。不久当十以上大钱先后停铸, 唯当十大钱行用市
面。由于官铸制钱极少,除民间私铸外,外国轻钱亦乘间流入。日本的“宽永”钱,
朝鲜的“常平”钱,越南的“光中”、“景盛”钱,山东都有少量流通。1861年 (
咸丰十一年),钱价为1650文。
同治年间,山东宝济局铸有少量“同治通宝”,不久又复停撤。1867年( 同治
六年)钱价仍徘徊在1500余文至1600余文。1871年(同治十年)为1856文。 此后又复
转为银贱铜贵。
1887年(光绪十三年),清廷筹划规复制钱。北洋大臣饬山东赶造制钱10万串,
山东巡抚张曜以宝济局已经撤销,提出另在烟台设宝东局,设厂建炉需银8 万两,
未见实施。此时钱价已涨至1580文,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更涨至1312文。外国人
乘机大量收购中国制钱,破坏中国钱币制度。据广东巡抚鹿传霖查访奏报,仅由直
隶之吴桥、山东之德州经运河载至天津,附轮船转往上海售与洋商的制钱,即岁计
二三千万串之多(《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下册),中华书局1964年9月第 1
版,第705~706页。)。
规复制钱失败后,全国钱价以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为最贵, 每银 1 两易钱
1089文。山东钱价以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为最贵,每银1两易京钱2100~2200文。
1910年(宣统二年)阴历四月十六日,清廷明定《币制则例》,改以银元为本位。
制钱制度至此终结,但并未宣布制钱作废。
图1-4山东省局、临清局、宝济局铸造钱样
民国以后还有少量制钱流通。山东行使制钱的区域为博兴、高苑、惠民、阳信、
无棣、滨县、利津、乐陵、沾化、蒲台、商河、青城、临清、丘县、德县、德平、
陵县、临邑、平度、潍县、昌乐、益都、临淄、广饶、寿光、昌邑、临朐27县,铜
元制钱并用之处有长山、桓台、齐河、济阳、聊城、堂邑、博平、茌平、清平、莘
县、冠县、馆陶、高唐、恩县、武城、夏津、濮县、朝城、招远、莱阳20县,余皆
使用铜元,而以制钱为零星小数之辅助。
民国初年的银钱比价,济南为济平银1两合京钱3800文,黄县为黄平银1两合京
钱3600文。1914年,济南为济平银1两合京钱3920文,烟台为漕估银1两合制钱1865
文,滕县为库平银1两合九八京钱4320文,济宁为宁平银1两合京钱4100文。
1915年以后,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影响,铜价暴涨,毁钱取铜之风甚盛。政府除
准许以制钱代铜元交纳赋税外,并由造币厂委托银行、银钱号和殷实商号收买,改
铸铜元,严禁销毁出口图利。中国银行一度设立货币交换所,收买制钱。山东省分
所设在济南城内,并按行政区划,在济南区设商埠、周村、泰安、惠民4 个支所,
东临区设聊城、临清、德县、濮阳、张秋镇5个支所,济宁区设济宁、菏泽、滋阳、
临沂、峄县5个支所,胶东区设潍县、益都、烟台、莱阳、胶县、黄县6个支所,各
县设代理店,分由支所管辖。山东省分所由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实拨银洋20万元、铜
元10万串,为收买基金。
日本人为从中国购铜转往他国牟利,无视中国法律,在山东大肆收买、贩运、
熔毁制钱。山东都督兼省长张怀芝,接受日本商人20万元的贿赂,违法发给日本人
在山东收买制钱的护照,允准日本人在德州、东临一带收买制钱。后由于省议会提
出抗议,才被迫下令禁止,而实际是明禁暗纵,对日商的走私活动置若罔闻( 吕伟
俊主编《民国山东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77、第84~85页。)。
青岛至济南铁路沿线各站,常有日本人用叉袋装中国制钱载入火车,由内地运往青
岛。侨居青岛及日本国内到青岛从事此业的日本人,共有2500余人。他们雇佣中国
人在内地收买制钱,运往神户,售与铃木商会,每百斤买价加运费为日银22.5元,
在神户售价为28.5元(《东方杂志》1916年第13卷第9期。)。 私贩制钱冶为铜块,
报关出口。1916、1917两年,每年出口60余万担,值关平银900万两(《胶澳志》卷
12、卷5,1928年出版。)。日本售予俄国的铜块,有1/3系得自中国制钱(《东方杂
志》1916年第13卷第9期。)。直鲁豫三省制钱日减(《胶澳志》卷12、卷5,1928年
出版。)。
1918年山东钱价为:滕县库平银1两换九八京钱4000文,济宁宁平银1两换京钱
4200文,潍县潍平银1两换九九二京钱3330文,周村库平银1两换九八八京钱4165文,
龙口黄平银1两换京钱3922文。胶海关是年出口的铜块减为4.6万余担。其后几年,
每年约有三四万担出口,值银六七十万两(《胶澳志》卷12、卷5,1928年出版。)。
通用制钱期间,山东各地以习用满钱和京钱者居多。满钱以1000文为1串(或 1
吊),京钱以500文为1串(或1吊)。百文中,官私钱各半称大钱,官私钱各算称清钱,
私钱超5枚称毛钱。此外还有九九二钱(即千文扣8文)、九八八钱(即千文扣12文)、
九八京钱(百文扣2文)等。胶东一带在非商品交易中, 通行区域性的“授受计数”
法,每吊扣下一定数额,作为足额交割,统称串钱,每千文扣6文称六底钱,扣8文
称八底钱,扣12文称十二底钱,以600文为起点,不足500文不串,不足600 文仍按
底钱扣半数。这种计数法,行至1916~1918年才相继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