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政性存款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4&rec=126&run=13

山东在近代银行出现之前,官款存汇多通过较大的票号钱庄办理。1896年,山
东通济官钱局(后改为山东官银号)成立后,受命经收官署存款,并负接济政用之责。
1898年,德华银行青岛分行成立后,即享有经收胶海关税特权。后经交涉,始由山
东官银号与德华银行两家代收。1907年,大清银行济南分行受命代理国库,并办理
其他官款存取业务。1909年添设烟台、青岛分号,主要是为代收关税。胶海关税遂
为德华银行、大清银行、谦顺银号(代理山东官银号)各收1/3。 但大额税款的存入
以及税款的承汇仍归德华银行。1910年,华俄道胜银行在烟台取得经理地方金库、
收缴政府税款及代理政府公债特权。
1912年,山东地方政府组建的山东银行,奉命代理省库,并办理其他官款存取
业务。翌年改为商办,代理省库业务移交中国银行山东分行。
1914年,日军侵占青岛后,横滨正金银行取代德华银行在经收关税方面的地位,
并办理殖民当局机关团体存款。胶海关税分存正金、中国两行,但存中国银行数达
3万元左右时,即须拨入正金银行, 汇沪关税由正金及青埠各外国银行投标承汇。
青岛收回后,1924年由青岛地方银行经理市库,并揽收市政机关团体存款。而胶海
关税存汇主权,直到1929年才收归中国银行。
1929年, 中央银行济南分行及青岛办事处成立后, 改由该行经收国库存款。
1932年,山东省民生银行经办省级机关团体存款。1933年,青岛市农工银行经办青
岛市库存款业务。在这期间,仍有以给暗息的办法揽收机关存款者。中国银行济南
支行吸收的政府机关团体存款,1932年为97.3万元,占各项存款总额的13. 4 %;
1933年为75.9万元,占9.7%;1934年为89.9万元,占13.6%;1935年为82.6万元,
占11.7%;1936年为56.2万元,占7%。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的机关存款,1937年6月
为235万元,占各项存款总额的50.2%。
1937年日军侵占山东后,青岛日本海军武官府通知各银行,宣布各机关存款为
“敌性存款”,限中国银行于1939年12月底以前移交正金银行73.25万元, 拨交朝
鲜银行39.59万元;限交通银行、金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国华银行、大陆银行、
上海银行于同年11月底拨交朝鲜银行2.95万元。指定横滨正金银行代收关税,鲁兴
银行代理省库,大阜银行代理青岛市库。正金银行青岛支店的海关存款、国库存款、
官厅存款,1941年为10103万元,1942年为12025万元,1943年为12938万元。 联合
准备银行青岛分行和大阜银行的官厅存款,1938年为56.7万元(只联银一家),1939
年为157.4万元,1940年为421.5万元,1941年为272.4万元,1942年为246.9万元,
1943年为1015.7万元,1944年为622.7万元,1945年上期为245.4万元(只联银一家)。
在山东和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军政机关团体存款主要由北海银行和鲁西银行办
理。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国民党统治区,中央银行行使经理国库特权,中国银行、交
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及山东省银行负责办理机关团体存款。1946
年11月1日实施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军政机关公款存汇办法》, 规定军政机关团
体存款全部集中于中央银行青岛、济南两分行,其他银行不准收受。年底,中央银
行青岛分行吸收公库存款法币45.96亿元。1947年4月,山东省银行受命代理省库,
6月底省库存款达71.39亿元,占该行存款总额的84.9%。年底,中央银行青岛分行
财政存款达到496.25亿元,济南分行财政存款达到610.22亿元。1948年,中央银行
青岛分行吸收财政存款金圆券906万元,机关存款金圆券1124万元。 中国银行青岛
分行和济南支行以提高利息办法,仍揽得不少军政机关存款。国库款分流于商业行
庄的弊端,也时有发生。
解放区的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于1946年1月奉命代理金库业务。1948年2月,山
东省政府委托北海银行代理金库业务。1948年8月, 华北银行冀鲁豫分行贯彻执行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一切机关及公营企业存款一律存入华北银行的决定。1949年
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不准私营银
钱业收受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存款。至年底,山东财政存款折合新人民币66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统一国家财政收支, 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
《中央金库条例》,代理中央金库分、支库,办理金库存款。4 月实行现金管理,
规定机关、团体、部队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均须送存当地人民银行。同年11月为稳
定物价,根据中央指示冻结机关、团体、部队存款1个月。
1951年6月,交通银行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后, 人民银行增办基本建设存款
业务。同年7月,按照划分财政收支系统的要求建立地方金库, 金库存款分为中央
金库存款和地方金库存款。
1952年,中央下放部分税收权利,扩大地方税收留成,地方金库存款增加。年
末,全省财政性存款余额达10177万元。
1953年起,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分类管理”体制,地方财力增加,
加之大规模经济建设,国民经济迅速发展,财政收入和行政经费支出相应增加, 5
年间财政性存款增长1倍多。1955年因秋征农业税暂缓入库上解, 增长幅度尤为突
出。
1958年“大跃进”期间,财政性存款猛增,其中既有财权下放、地方经济发展
的因素,也有财经纪律松弛,应上缴的金库款没有及时上缴,以及挪用银行贷款作
财政性开支等因素。为正确反映财政性存款情况,1960年起,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和
各机关、团体,分别中央、地方两级划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立户。
1960年12月,为严格财经纪律,合理使用资金,缓和市场紧张状况,按照中共
中央关于冻结清理存款的指示,冻结各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截至当年12月
25日的存款,由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组成清理存款办公室,进行审查清理,对资
金来源合乎国家规定的,承认存款单位所有权,但1961年6月1日以前原则上不能动
用;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交回财政,集中用于弥补大办钢铁损失。全省冻结存款年末
余额,1962年为16525万元,1963年为12319万元,1964年还有62万元。
经过调整国民经济,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从各方面增收节支,财政状况好转,
1963~1965年财政性存款逐年增加。
1968年2月和1976年10月,为搞好财政收支平衡和稳定物价, 又两次冻结各机
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的经费结余存款。
总计1953~1978年的26年间,全省财政性存款增长53. 67 倍, 平均每年增加
21000余万元。
进入80年代,国家调整国民经济,商品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但由于提高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职工工资,财政支出也相应增加。财政性存款忽增忽减,
不够稳定。
1980年,农业银行恢复后,营业所办理的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划归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分设后,负责吸收与对外经贸有关的机关、团体存款。
1981年1月,为配合经济调整,控制货币投放和稳定市场物价, 按照国务院《
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对各机关、团体、 部队、 事业单位
1980年底在银行的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一律按银行帐面数字先予控制,非经批
准不得动用。1982年解控。
1984年,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委托工商银行代理。全省财政性存款年末余
额达到666191万元,为历史最高水平。
1985年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划分资金后,明确规定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
算外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 包括农业银行县支行及县城
范围内的机构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不包括农业银行县城以外的处所吸收的机关团
体存款)等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 由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办
理,全额划给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不得占用。并根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规定各专
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存款或其他方式转移财政性存款,包括中央、地方财政预算内
外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存款;工商银行不得将机关、团体、部队和
事业单位存款转入“其他存款”,农业银行不得将县支行及县城范围内机构吸收的
机关团体部队存款转入“县以下机关团体存款”;专业银行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解
缴的国库款项必须按时解缴,不得延期积压不缴;违背以上规定的,根据转移、拖
延积压金额,每天按3罚款。同年11月, 建设银行的信贷收支全额纳入国家综合
信贷计划后,财政性存款不再包括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余额。
1986年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对各级行政、
事业、企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公款私存等资金,将帐面余
额按隶属关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清理整顿小钱柜资金”专户,集中
存储,并搞清1984年以来小钱柜资金来源和去向,对余额作出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1988年7月,人民银行开办财政性定期存款业务,由专业银行代理, 按单位定
期存款各档次利率给存户计息。此前各专业银行从财政预算外及机关、团体、事业
单位财政性资金中吸收的单位定期存款,按6 月末余额转入“财政性定期存款”,
划交当地人民银行。
1989年12月,在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中,纠正信用社超范围吸收存款,吸收的
财政性存款一律全额划转人民银行。
至1990年末,全省财政性存款余额为464721万元,与1985年人民银行统管财政
性存款相比,增加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