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企业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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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胶济铁路局为省内企业存款大户,其每日收入款项,先后为德华银
行(1914年前)、正金银行(1914年后)包揽。1922年12月中国收回青岛后,始分存交
通银行和中国银行,但每至月底,须提取存款购买日金20万元,交存正金银行,备
付日本政府胶济铁路国库券利息,积存至每年6月底及12月底, 由正金银行汇往东
京,转交日本政府。1925年10、11月间,山东战事吃紧,张宗昌派人强行从中国银
行提走80万元,从交通银行提走60万元,所余款项不能保证支付日方利息,被迫从
1926年7月1日起,将路款收入逐日送存正金银行,直至能保证支付为止。
在这前后,青岛几家华商银行,为争揽胶济铁路管理局存款,常给经手人暗息。
1925年8月,交通银行揽得两笔存款,一笔50万元,定期6个月,月息9厘, 存单只
注8厘,给经手人暗息1厘;一笔50万元,定期1年,月息1分,存单亦注8厘, 给经
手人暗息2厘。以此为条件,换得铁路局将购买日金、汇出款项等业务, 统归交通
银行一家办理。1933年11月,胶济铁路局将200万元分存交通、金城、上海、大陆4
家银行,各行均于存单上将利率少写1厘,对外保密。
1936年12月,铁道部将路款改由中国银行代收。青岛延至1937年,才确定自 7
月1日起由中国、交通两行各半,分别办理。
一般工商企业的存款,大都没有单独统计。济南中国银行的定期、活期存款总
额中,工商企业存款1932年为30.1万元,占4.1%;1933年为51.9万元,占6.6%;
1934年为54.4万元,占8.2%;1935年为51.5万元,占7.3%;1936年为232 万元,
占28.8%。青岛交通银行1937年6月商号存款为138.6万元,占各项存款总额的29.6
%。
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的日伪银行,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统治区的官私银行,
都有一部分企业存款,但都没有单独统计。
在抗日根据地,北海银行及鲁西银行均于1943年开办企业存款业务,主要存款
户是根据地政府兴办的公营企业,存款方式采用往来透支办法,利息实行日息制度,
公营企业存款日息1毫,民营企业存款日息2毫。
抗日战争胜利后,北海银行、鲁西银行、瑞华银行,在烟台、菏泽、济宁等新
解放城市开展存款。北海银行除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外,还有特种活期存款、暂时
存款、通知存款。1946年上半年,以鼓励公私商号团体个人积蓄资财和存取方便为
目的,烟台支行共吸收存款(北海币,下同)2320.3万元,绝大部分是活期。9 月以
后,兼以吸收游资投入生产和收缩通货、稳定金融、减少发行为目的。10月,北海
银行总行改订存款章程,将定期存款起存点由100元提高到1000元,活期存款(凭支
票取款)起存点由500元提高到5万元,特种活期存款(凭存折取款)500元开户,通知
存款开户时约定用款时间(半月以后),提取时提前若干天(最少3天)通知银行备款。
同年12月制定票据存款简章,规定10万元起存,分即期、远期、见票后迟期付款三
种,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皆可转让,但记名本票需经原收款人背书。前一种形式,
主要是减少出纳手续;后两种形式,更便于银行调拨头寸。未到期本票,还可以要
求银行贴现或联行代付。如果决定不再转让,可持票到银行注册,写明注册日期和
由某人亲收,留具印鉴,凭原印鉴取款。但一经注册,即不能再转让、贴现或要求
联行代付。1946年下半年,利津、乐陵、羊角沟等行均与公私企业建立往来关系,
乐陵吸收的存款经常在100万元以上,利津9~12月吸收存款7298万元。1947年上半
年,石岛办事处吸收4000万元,当地银号吸收6000万元;烟台支行吸收3000万元,
当地银钱号吸收2亿余元。两地吸收的存款,均超过或相当于上级行分配资金数。
1948年潍县、济宁、济南等城市相继解放,北海银行的存款业务发展很快。19
个城市行处,全年共吸收公私企业存款495亿元,其中上半年仅11.2亿元, 下半年
483.8亿元。7月行处会议确定以公营企业为重点,专门制订了代理保管、代理收支
及代理收款章程。9月16日,为华东邮电总局代收各分区、县(市)局缴解总局款项,
汇付下级局站的一切开支,并与40个局订立透支契约,准其在汇兑基金不足时临时
借支款项。济南特别市分行在铁路局内设收付处代理收付,门市代收电力公司、自
来水公司较大用户的交款,并接受贸易公司委托,代收抛售纱布油粮货款。在当年
存款总额中,公营企业存款占84.6%,私营企业存款占15.4%。
同年,冀鲁豫解放区按照华北银行指示,自7月28日起, 强制公营企业存款一
律存入华北银行,并灵活掌握私营企业存款利率,定期存款月息3~7.5分,活期存
款月息2.4~4.5分。至11月,全区共吸收企业存款冀南币97亿元,其中公营企业存
款占92%,私营企业存款占8%。
1949年,北海银行继续发展代理公营企业收付业务,并为公营企业办理票据交
换和贴现。继经华东财委会批准,自10月份起相继在济南、徐州、青岛3 城市试办
折实存款,以市制1.5斤小麦、1.5斤小米、1尺双龙牌白布为1个固定实物单位,不
计利息,存期不限,可随有随存,存满5天后提取,以前5日的平均价格为牌价,由
银行每日挂牌公布。至年底,代理收款的公营企业已有新华书店、邮局、铁路局、
盐业公司、烟酒局、电信局、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贸易公司、棉业公司、粮油
公司等10余家,共计380多个单位。折实存款年底结存9904103单位,折合旧人民币
3211450万元。并通过简化手续,争取了一部分私营存款。据济南、青岛、 烟台、
潍坊几个主要城市统计,银行私营存款与私营行庄存款的比例为23∶77。是年,济
南、青岛、徐州、潍坊、新海连等城市行处均未拨给资金,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支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人民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中心任务。4 月份开始
对公营企业和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所有受管单位的现金及票据,除留一定库存外,
必须存入当地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不得存入私营行庄。人民银行除继续为公营
企业办理折实存款外,并相继推出7天以上的定活两便存款、 半月以上的货币存款
和保本保值定期存款,多方吸收私营工商企业及市民职工社团存款。11月贯彻中财
委《冻结现金、稳定物价措施的指示》,从5日起冻结公家存款1个月,至11月底全
省共冻结各单位存款旧人民币2842亿元,经财委批准支付692亿元。年底统计, 现
金管理单位存款余额为3月底的2.7倍,私人存款余额为上年的11.4倍。
1951年起,对现金管理单位推行货币收支计划,推广划拨清算,集中短期信用,
公营企业存款不断增长。同时掌握由公到私资金,将对私营企业的加工订货收购等
款项转存银行,监督使用。并与私营企业订立业务合同,以存汇结合、存贷结合的
方式吸引私营企业存款。由于币值已经稳定,从1951年3月1日起,对现金管理单位
不再办理折实存款,各种存款均为货币存款。同年8月, 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存款章程》,存款种类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保本保值定期存款3种。 活期存款
又分甲、乙两种,甲种凭送金簿和支票收付,乙种凭存折收付。定期存款期限为 7
天、15天、1个月至1年共14个档次。保本保值定期存款按开户日折实单位牌价保本
保值,到期支取时按货币或按折实付给本金,利息按原存本金货币额照存入时银行
挂牌利率计算,本金升值部分不计利息。
1952年初开展“五反”运动,人民银行奉政府命令冻结有关工商户及私人存款,
冻结期间停止计息,案情了结后根据法院裁定处理,属于退赃、罚款、充公者概不
付息,解冻发还者补计利息。同年8月,为国营企业设立大修理基金存款、 企业奖
励基金存款、福利基金存款、产权未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及其他存款、零星基本建
设资金存款,分别专款各开各户,按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存入和提取手续,监督使用。
到1952年末,全省企业存款余额折合新人民币13282万元。
1953年起,信贷资金实行“统存统贷”管理体制,存款全数上交总行,贷款按
计划分配指标。1956年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私营企业存款变为
公私合营企业存款。基层银行逐渐产生重贷轻存思想,主要靠现金管理,用行政手
段吸收存款。
1958年“大跃进”中,由于大办工业和开展大购大销,增拨地方企业定额流动
资金和银行贷款,全省企业存款猛增1.2倍, 但有相当一部分是由脱离物资运动的
贷款转化而来,含有不少“水分”,其后两年连续下降。
1960年12月,中共中央为严格财经纪律,合理使用资金,缓和市场紧张状况,
决定自12月25日起冻结机关团体在银行的存款,对国营企业的专项存款( 包括企业
利润留成、工资附加、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除企业的技术组织措施费、 新产品试
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简称“四项费用”)和企业开展群众
性的技术革新、技术革命所需费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外,也予冻结。以后
经过清产核资,处理遗留问题,企业存款转趋正常。
1965年第一季度起,对企业主管部门存款停止计息。同年第三季度起,对企业
专项存款停止计息。
1966~1970年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许多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闲歇
资金增多。全省企业存款除1969年略有减少外,其余年份都有增加。
1971~1976年,地方工业上马,市、县工业和城镇街道“五小”工业有了较大
发展,工业企业存款增长较快,带动了企业存款总额的增长。
为克服“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暂时困难,根据中共中央紧急通知,先后于1968
年2月和1976年10月,两次冻结各单位的资金结余存款。 同时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
基金监督,也是企业存款得以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1977、1978两年,经济工作急于求成,一些生产企业产品积压,商业部门有问
题商品库存增加,资金占用偏高,企业存款下降。
总计1953~1978年的26年间,全省企业存款增长11倍,平均每年增加5630万元。
1979年,建设银行为利用存款发放贷款,积极吸收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
开发公司、承包企业、建材物资供销企业的经营资金和专用基金,以及部门、单位
存入的自筹建设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拓宽了企业存款领域。
1980年,人民银行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资金管
理办法,调动了各级行处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农业银行恢复、中国银行分设后,国
营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外贸企业的存款工作相应加强。
1981年1月,为了贯彻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各
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各地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对开户单位
应予控制的存款,另设控制存款帐户进行管理。
1982年,恢复了停办30年之久的单位定期存款,付给高于活期存款的利息,并
对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设立存款专户,加强管理。
1983年,对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承包经营企业放宽开户条件,并实行存贷分
户管理,企业存款大幅度上升。
1984年第四季度,由于突击放款,派生存款增多,年末余额增长幅度明显高于
往年。年底,人民银行的企业存款业务移交工商银行办理。
1985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与专业银行划分资金,实行实存实
贷,并从4月份起提高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专业银行为缩小存贷差额, 开始
将存款计划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按月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从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
两方面加强存款工作。
同年,执行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
自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从1985年起,各部门和各地区企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
设的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存足
半年才能使用。
1986年,城市信用社建立后,开办集体工业、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存款。
1987年起,人民银行不再包供专业银行资金。专业银行进一步树立“存款第一”
思想,加强存款工作。农业银行结合贷款、结算、帐户管理等工作,对国营、集体
企事业单位的待用资金、专用基金、结算准备金加强管理,并争取非贷款单位、个
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在农行开立存款帐户。工商银行于1988年建立按季考核奖励
制度,按当年月平均余额比上年月平均余额增加额的2, 下拨地市行奖励基金 (
1989年改按3),调动了各级行的积极性,企业存款连年大幅度增长。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将自有资金参加定期存款,人民银行从1987年6月21 日起,
再次提高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并在一年、二年、三年期外,增设半年期档次。
1988年9月起,又将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提高到与个人存款利率取齐。
1988年,经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试办以国内企事业和外商投资企
业自有资金为对象的单位大额定期存款;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烟台支行试办协定存
款、通知存款和发行单位大面额存款证;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开办房地产企业存款、
自筹基金存款、住宅基金存款及其他企业存款。
1989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继对企业单位开办大额存单业务。
中国银行并利用发放外汇贷款的优势,吸收人民币存款。
自1979年至1990年的12年间,全省企业存款余额增长11.89倍, 平均每年增加
1582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