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融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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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2月,国务院决定建立人民银行领导下的融资公司。同年4月,经人民银
行总行批准,设立青岛融资公司,资本金1200万元;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分别设立
威海、临沂、德州、淄博、泰安融资公司,均附设在人民银行内。省人行批准的5
家,资本共计6800万元,其中总行拨付2000万元,省内自筹4800万元。人员系从人
民银行调配,经理由人民银行干部兼任。
融资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是广泛利用资金的时间差、地
区差、行际差,为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出拆入短期资金。临沂、淄博、泰
安3家融资公司,兼做担保业务。拆借资金期限多为1个月,长者3个月,利率是按
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在规定幅度内浮动。
1988年10月,根据总行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要求,省人民银行对融资公
司进行了清理整顿。1989年上半年,又根据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全部撤
销,人员、资金转回人民银行。已于1988年6月25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山
东省融资公司,尚未开展业务,即一并撤销。枣庄、烟台、东营、惠民、菏泽等5
市地设立的与融资公司性质相同的融资中心,亦同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