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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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至1965年,山东只在农村发展信用合作,未在城市建立信用合作组织。
1966年首次试办。济南市先在槐荫区青年公园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随后报经
市财委批准,在市中、天桥、历下3个区各建立了1个城市信用社。4个社社员入股
6037股,股金总计18700元。1968年3月停办。
1976年上半年再次试办。青岛市人民银行在市南区建立了1处城市信用社,到6
月底有社员2367户,股金8916元。沧口区国棉八厂的信用社,正在筹备中。此后再
次停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迅速发展,普遍感到在银
行开户难、贷款难、存款难、结算难。建立以城镇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为主要服务
对象的城市信用合作组织,以完善金融体系,已是势在必行。
1985年1月,工商银行青岛市台东区办事处试办金融服务社,经办区内街道以
下集体企业、厂办校办店办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和汇兑业务。
1986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将城市集体
金融组织统一定名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山东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当年即在济南、青
岛、淄博、泰安、枣庄、潍坊、济宁、德州、临沂等市地,建立城市信用社16家。
1987年遍及除东营以外的所有市地,总数达75家。1988年增至149家。1989年12月
起进行清理整顿,取缔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2家,撤并了经营管理存在问题
的3家,保留144家,其中省辖市区62家,县级市32家,县城50家。
1986年以后组建的城市信用社,都以城市集体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入股的方式筹
集资本金,起初规定每社最低限度10万元人民币,1988年9月以后逐步补充到50万
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或
股东代表会,管理监督机构是理事会、监事会,职工采取聘任制或合同制。主要为
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办理存款、贷款、结算
业务,为城市居民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并代理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以及代
办保险、代收代付等业务。
至1990年,全省144家城市信用社,共有从业人员3504人。拥有资本金14052万
元,平均每社97万元,其中来自城市集体企业的占32.7%,来自个体工商户的占67.
3%。累计实现利润3505万元,平均每社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