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辑 城市维护建设税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3&rec=95&run=13

    〖建国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范围〗〖日期〗〖标准〗〖使用〗〖税率〗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1985年开征城
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
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为市区7%,县城、
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缴纳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属城市
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按其实际交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税额,依纳税义务发生
地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纳税。对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
税、增值税,一律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批发部门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按扣税
部门所在地适用税率,代扣代交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
品,在征收临时经营产品税或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省及省以下
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和石油部、
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税款一律留给地方,作为所在地、市、县地方预算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