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交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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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税率〗〖清朝〗〖交易税〗〖征收〗〖日期〗〖税额〗〖范围〗
    〖民国〗
  清初,民间买卖牲畜,按价值每银1两征税0.03两。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始
定山东牲畜税额2538.46两。清末山东牲畜税中的牛、驴税并入牙税,唯有马税向
由历城、济宁等州县征收。1908年山东仅收马税银1.3两。
  民国建立后,山东沿清末旧制征收牲畜税。1915年11月,经北京政府财政部核
准颁布《牲畜税简章》,1916年因地方“不靖”而缓办,1917年开征,属国家财政
收入。牛、骡、马每头征银元1元,驴每头征0.30元,驹犊折半征税。1917~1923
年实征牲畜税1264106元,年均180587元。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山东后,1929年11月
颁行《征收牲畜税简章》,税率同前,列为地方杂税收入。韩复榘任山东省政府主
席后,奉令将牲畜税改为牲畜营业税,仍为地方收入。1931年实征牲畜营业税
365374银元,1932年实征314662银元。抗战胜利后,牲畜营业税改为特种营业税,
1946年9月至1947年4月共征法币115049139元。
  在日伪统治区,伪山东省公署1938年6月颁行《征收牲畜税暂行章程》,对骡、
马、牛每头征税伪联币1.50元,驴每头征税0.50元,驹折半征税。1943年1月扩大
征税范围,提高税率。骡、马、牛每头征税2.50元,驴每头征税0.80元,猪、羊每
头征税0.30元。1944年1月再次提高税率,骡、马、牛每头征税5元,驴每头征税2
元,猪、羊每头征税1元。1940年实征84213元,1941年实征127357元。
    〖根据地〗
  山东革命根据地,在抗日战争初期曾取消了牲畜(交易)税。1940年12月公布的
《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牛、马、驴、骡买卖,按买价向买主征税5%。
1941年9月,省战工会修正印发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将税率下调为3%。
1946年4月,省政府公布《山东省牲口交易税征收暂行章则》规定,购买牛、马、
驴、骡仍由买方按市价纳税3%。1949年5月,鲁中南区和胶东区根据省政府指示,
开征了水(海)产品交易税。鲁中南区对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购买鱼、虾、
蟹,向买方从价征税,海水产品税率6%,淡水产品税率3%。渔业合作社购买鱼、
虾、蟹自存部分,减征1/6。胶东区对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购买海产鱼、虾向
买方从价征税4%,对渔业合作社减征30%。同年,鲁中南、昌潍等地区曾对粮食、
花生、山果、生豆油、烟叶、麻、姜、棉花等大宗土特产品交易,向买方从价征税
2~3%。交易税征收北币数:1946年滨海区8977.8万元,鲁中区3378.6万元,鲁南
区3725万元;1947年上半年滨海区3546.4万元,鲁中区985.5万元,鲁南区314.5万
元;1948年全省征收50126.3万元。1949年全省征收交易税旧人民币69亿元。
    〖冀鲁豫〗〖根据地〗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征收交易税是从征收交易手续费演变而来
的。1942年8月,冀鲁豫行署公布《冀鲁豫区管理集市暂行办法》,取缔牙行,管
理集市。对牛、驴、骡、马、猪、羊、柴草等成交,按交易价额向卖方征收手续费
1%,粮食成交,每市斗(合小米15斤)征鲁币0.10元,布匹成交,每丈征鲁币0.10
元。征收手续费充作集市管理员及交易员的薪水及市场一切开支。1943年行署颁行
《冀鲁豫区集市交易所暂行办法》,对粮食、棉花、土布成交,按交易额征收手续
费0.5%,牛、驴、骡、马成交,征收1%。除土布交易费由买方负担外,其余均由
卖方负担。手续费收入上缴政府20%,用于交易所经费10%,各行业管理人员和交
易员分配70%。1946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晋冀鲁豫边区牲口买卖税暂
行办法》,对在市场买卖牛、驴、骡、马者,不论公私均按交易额征税3%,由买
卖双方各缴一半。税款收入2/3作为政府补助地方建设开支,1/3酬劳办理经纪人员。
同时停征牲口交易手续费。同年10月,边区政府公布《晋冀鲁豫边区粮食交易手续
费暂行办法》,对在市场买卖各种粮食者均由卖方缴纳手续费,收费率最高不超过
交易额的2%。手续费收入一半交政府补助地方建设,一半酬劳过斗、过秤人员。
1949年1月,冀鲁豫行署根据华北人民政府指示规定,对在城市行栈、合作社、交
易所成交的粮食、棉花、土布、牲畜,按其交易额征收交易税。粮食、棉花税率2
%,土布税率3%,均由买方负担。起征点为:粮食3市斗(或50市斤),籽棉30斤,
皮棉10斤,土布1匹。征收交易税后均不再征收交易手续费。牲畜税率改为4%,仍
由买卖双方各缴一半,起征点为1头。交易税收入50~80%上解政府,其余归成交
行栈或交易员。起征点以下的商品经行栈成交者,按交易额向买方征收0.5~1%的
交易手续费,全归负责介绍成交者。1949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了《华北区交
易税暂行办法》,对在城镇、集市、乡村进行牲畜、粮食、棉花、土布的交易,按
成交价向买方征收交易税。牛、驴、骡、马、骆驼、猪、羊税率4%,起征点为1头,
20斤以下的小猪及6个月以内的羊羔不征税。粮食、棉花、土布税率2%,起征点为:
油粮1市斗,细粮2市斗,粗粮3市斗,花生50斤,籽棉30斤,皮棉10斤,土布2匹。
农民不在集市以粮食、棉花及土布互换自用者免税。交易税收入除以20~40%用作
交易员手续费外,均缴政府。起征点以下经交易员介绍成交的商品,仍由买方缴纳
1%以下的手续费。
    〖建国后〗
  建国后,部分地市仍沿用根据地办法征收交易税。在1950年5月前,鲁中南对
粮食、棉花、布匹、皮毛、山果、水产、植物油、茶等23种货品征收;其他地区仅
征收牲畜交易税。同年5月后,在济南、青岛、潍坊开征粮食、棉花、土布交易税。
起征点为:粮食100斤,棉花50斤(皮棉),土布50市尺(1匹),税率为2%。同年7月
后,已开征交易税地区,对公营商店、合作社、固定工商业和不经过牙纪(或交易
员)成交者,停征交易税。由牙纪(或交易员)成交者,仍按原税率征收。同年12月,
调整交易税征收办法,对粮食、棉花、土布、牲畜、植物油、山果、水产品、蚕丝、
烟叶、麻、皮毛11种货品在大宗产销地区普遍征收交易税,11种以外货品一律停征。
税率为:牲畜5%,山果3%,其他货品均为2%。各种货品起征点,其中:大牲畜
为1头,土布为2匹,鲜水产品为100斤。至1951年,山东交易税开征地区有泰安、
临沂、沂水、滕县等,唯牲畜交易税在全省普遍征收。
  1952年9月规定,对合作社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社间购销调拨牲畜,须于
事前提出证明文件(如协议、合同、调拨单等)送交当地税务机关查验,符合免税规
定者免税,否则照征。同年10月后,农民直接互换牲畜自用,持有乡村政府证明者,
免征交易税,通过市场或牙纪介绍成交者,双方均照征交易税。1953年1月1日起,
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1954年7月1日起,买卖猪羊一律停止征收牲畜交易税。同年8月,合作社直接
与社员以及县社与本县基层社的社员购销牲畜,一律免征牲畜交易税,本县甲基层
社社员到乙基层社或到外县各级社购销牲畜,一律照章征税。1955年3月,取消供
销社与社员直接购销牲畜免征交易税的规定,改为一律向买方征收交易税。1956年
11月5日又规定对持有县、区、乡证明批准购买种畜者,予以免税。
  1959年8月,为了鼓励购买牲畜,发展农业生产,山东暂停征收牲畜交易税。
到1961年12月,牲畜交易日趋活跃,价格较高,又恢复征收。1962年1月,为减轻
困难生产队购买牲畜的负担,交易税改为向卖方征收,执行不到一年,同年11月又
改为向买方征税,对于困难的生产队、社员等凭有关证明,给予减免税。
  1962年1月,随着农村集市贸易的恢复和发展,山东在邹县、郯城两县进行征
收集市交易税的试点。省人委同年6月制发《山东省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集市
交易税的征税产品有:(一)家畜:猪和羊,对幼畜免征;(二)肉类:猪、牛、驴、
骡、马、鸡、鸭、鹅肉;(三)干鲜果:苹果、梨、核桃、栗子、红枣、乌枣、柿子、
柿饼、柿干、山楂、山楂片;(四)土特产品:麻、苘、生姜、大蒜;(五)其他类:
钟、表、自行车。集市交易税的税率,钟、表、自行车为15%,其余产品一律为10
%。对农民以低于集市上的价格出售给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产品,减征应纳税
额的30%。山东各地于同年7月下旬到8月上旬陆续开征,因受灾等原因,全省有38
个县市和青岛、济南、烟台三个市区未开征集市交易税。同年9月,对旧钟(包括座
钟、挂钟、闹钟)停征集市交易税;将旧表、旧自行车的集市交易税税率由原来的
15%调整到10%;未开征集市交易税的城市市区和重灾区,停征旧表、旧自行车的
集市交易税。同年11月,对集市交易税政策又作了调整,减少了征税品目,牛、驴、
骡、马、鸡、鸭、鹅等肉及苘、大蒜、柿子、梨、山楂、山楂片13个品目停征集市
交易税;调低了税率,除旧表、旧自行车、猪肉、羊肉仍为10%外,其余商品税率
一律降为5%。
  1963年5月,对集市交易税的减免范围作了调整:(一)生产队、社员和个体农
民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的任务履行议购合同以后出售自已的产品,直接卖给国营
商业、供销社及供销社所属的贸易货栈的,免征集市交易税;通过贸易货栈出售的
减征50%。(二)生产队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履行议购合同以后在市场出售应
税产品一律减征10%。(三)在交通不便、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力量不足的山区和边远
地区,经登记领有特许营业执照的商贩贩运应征集市交易税的产品,凡直接出售给
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免税;通过贸易货栈出售的,减征30%。
  1966年2月,对猪、羊、猪肉、羊肉、苹果、核桃、栗子、柿饼、柿干、红枣、
乌枣、姜、麻、旧表、旧自行车等,暂停征收集市交易税。生产大队、生产队购买
牛、驴、骡、马自用,免征牲畜交易税。同年3月后,除社员个人购买的牛、驴、
骡、马外,其他单位购买的均免征牲畜交易税。
  1977年7月,省革委颁发《山东省农村工商税收征税试行办法》,规定牲畜交
易税只对社员个人购买的牛、驴、骡、马按5%税率征收。1981年12月,对灾区的
队和社员,凡享受灾区减免工商税收的,凭税务所开发的证明,免征牲畜交易税。
  1983年3月,省政府根据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制
定了《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对凡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
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均按规定征收牲畜交易税,
以购买者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为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经证
明购买自用的牲畜;配种站、种畜场(站)为繁殖牲畜,持本单位证明购买的牲畜;
科研、教学等单位凭本单位证明购买的牲畜;收购经兽医部门批准可以宰杀食用的
老、弱、伤、残牲畜等,均免征。此后全省各地普遍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