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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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照税〗〖船捐〗〖车船牌照税〗〖征收〗〖车捐〗
    〖日期〗〖标准〗〖税率〗〖税额〗〖范围〗
    〖民国〗
  清代末期,船捐属于杂税杂捐。民国初期,继续征收船捐并开征车捐。1935年
改为使用牌照税,定为县级财政收入。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为统一使
用牌照税,制定《使用牌照税通则》,于1942年2月公布施行。山东延期开征,至
1946年12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通过《山东省公路局人力兽力车辆登记办法》,办理
车辆登记缴纳牌照费。人力车每辆缴费法币20元,兽力车每辆缴费30元。1947年4
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颁行《各市县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规定,使用公共道路、
河流的车船、肩舆、驮兽,无论营业或自用者,均须向所在市县请领牌照,缴纳使
用牌照税。机器行驶车类,乘人小汽车每辆年征税不超过法币20000元,乘人大汽
车、载货汽车不超过50000元,机器脚踏车不超过5000元;人力行驶车类,每辆全
年征税不超过法币5000元,三轮车提高1/2;兽力行驶车类,每辆全年征税不超过
法币8000元;人力行驶船类,每只全年征税不超过法币8000元;机器行驶船类,每
吨全年征税不超过法币1000元;肩舆,每乘全年征税不超过法币5000元;驮兽,每
头全年征税不超过法币8000元。上述各类车船自用者减征1/2。1946年1~6月共征
税27098829元,1947年1~8月共征104855000元。1948年2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又
修正颁行《各市县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将各种税额提高二三十倍,并减少自用
者缴纳比例。
    〖根据地〗
  山东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取消了使用牌照税。1947年3月,胶东区开征车照费,
但因收入很少,只征了一个季度即停征。1949年8月,青岛市沿用南京国民政府旧
制征收1949年秋季汽车季捐及市政建设费,载货运输用车按旧税率降低30%征收;
经营交通乘客用车按旧税率降低15%征收;私有自用客车按旧税率加倍征收。各种
车辆捐(费)额以普通面粉计算,折款征收。如4座以下乘人小汽车,经营者征季捐
和建设费通粉各40斤,自用者各90斤;8~24座经营用乘人大汽车,征季捐和建设
费通粉各75斤;2吨以下经营用载重汽车征季捐和建设费通粉各50斤。洒水车、消
防车、救护车、工程急救车、警备车、垃圾车、邮车、机关和部队公用车,免征季
捐和建设费。同年烟台、济南、昌潍等地开征了使用牌照税。如烟台市对车、船规
定每辆(艘)全年税额旧人民币为:乘人小汽车8000元,乘人大汽车和载货大汽车均
1.2万元,机器脚踏车4000元;脚踏车1000元,马车2000元,胶轮大车4000元;人
力舢板载重不满3000斤者免征,3000斤以上者3000元,帆船属商船者7000元,属渔
船者3000元。机关、部队、非营业性质的公用车船及教员、学生所用脚踏车免征使
用牌照税。是年青岛、济南、昌潍地区共征使用牌照税旧人民币2.4亿元。
    〖建国后〗
  建国后,1950年2月省政府颁发《各市征收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凡使用城
市公共道路、河流、湖泊、码头的车船,均需向各主管机关申请领牌,除缴纳牌照
工本费外,并缴纳使用牌照税。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团以上军事机关公用车船,郊
区农民专供农业使用的车辆,邮政局运邮车辆,慈善机关救护及运尸车辆,粪车、
水车等,已依章缴纳养路费的兽力车辆,均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每半年征收一次。机动车分为5类,其中自用小汽车按实物标准征小米600斤,机器
脚踏车为250斤;非机动车分为12类,其中营业人力车征小米6斤,大车为60斤;船
舶分为3类,汽船、帆船按载重量,每吨分别征小米3斤、2斤,舢板每只征小米6斤。
同年11月,对征收的种类、税额等作了适当调整,其中:营业人力车每辆征0.6元,
大车每辆征6元;汽船、帆船按载重量每吨分别征1元、0.5元,舢板每只征0.6元。
  1951年上半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在青岛、济南、烟台、潍坊、益都、
淄川、博山、张店、周村、德州、泰安、兖州、济宁等城市征收;船舶,沿海在青
岛、石臼所、红石崖、石岛、威海、烟台、龙口、羊角沟、下洼等港口征收,黄河
沿岸在济南、济阳、齐河、北镇、利津城等处征收,小清河在济南、湾头、羊角沟
等处征收,运河在德州、济宁、韩庄、台儿庄等处征收,微山湖由滕县专署酌情指
定的几个地点征收。征收时间,机动车船按季于1月、4月、7月、10月征收;非机
动车船半年征收一次,于1月、7月份征收;脚踏车一年一次3月份开征。专供农业
使用、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或外交使馆自有自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船,以及渔
民使用的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经证明不能行驶或实无负担能力的车船等,均
免征牌照税。税额:机动车最高为自用乘人汽车(7座以下者),每季每辆70元,最
低为机器脚踏二轮车,每季每辆12元;非机动车最高为胶轮大车,每辆半年为6元,
最低为人力三轮车,每辆半年1元,(脚踏车全年税额3.2元)。机动船按载重量分为
11等,最低税额为50吨以下者每吨每季0.3元,最高税额为5001吨以上者每吨每季1.
8元;非机动船按载重量分为5等,最低10吨以下者每吨每半年0.3元,最高301吨以
上者每吨每半年0.7元。同年6月,对夏季机动车使用牌照税税额进行了调整,适当
降低了乘人汽车、载货汽车的税额,其中自用乘人小汽车由原来的70元降为60元。
同年9月,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共分9
等,50吨以下每吨每季0.3元,最高3001吨以上每吨每季1.1元;非机动船按载重吨
位计征,共分5等,10吨以下每吨每季0.15元,最高301吨以上每吨每季0.35元。同
年冬季,全省使用牌照税除非机动船已征入库和已征尚未结束者仍按原办法办理外,
一律按新条例执行,并调整了部分税额,其中乘人汽车(7座以下者)每辆每季降为
30元。
  1952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仍在原开征城市征收。税额,乘人汽车(7座
以下者)调整为每季每辆35元,机器脚踏二轮车为8元,胶轮大车为3元,人力二轮
车为0.4元。船舶,运河在德州、济宁、台儿庄三地征收;黄河统一在泺口一处征
收;小清河统一在济南黄台征收。1953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点,车辆增加了
滕县;船舶:沿海增加岚山头、埕口、四段、龙口;运河增加夏镇、临清;黄河增
加北镇、梁山、鄄城、东阿、寿张、濮县;小清河增加湾头、羊角沟。自行车(脚
踏车)税额每辆每年由3.2元提高为4元。
  1954年,征收地点和税额又有调整。其中人力脚踏车调为每辆3元,7座以下乘
人汽车调为每辆每季30元。对车船征收地区有青岛市、济南市、烟台市、济宁市、
德州市、临清市;对车辆征收市县有潍坊市、淄博市、张周市、临沂县、益都县、
滋阳县、泰安县、淄川县、滕县;对船舶征收者有威海市、羊角沟、梁山县、寿张
县、鱼台县、荣成县(石岛)、日照县(石臼所和岚山头)、滨县(北镇)、黄县(龙口)、
峄县(台儿庄)。1955年春季,船舶征收地点又增加韩庄、南阳,车辆增加禹城城关。
同年夏季开始,车辆又增加聊城城关。1957年,对机动车船普遍开征车船使用牌照
税。
  1962年1月,省人委下达《关于加强车、船管理和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
规定》,对非机动车辆全面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对税额做了调整,其中7座
以下乘人汽车每辆每季35元,胶轮大车每辆全年12元。船舶税额仍与原规定相同。
1966年2月,自行车使用牌照税除在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
德州市等8个市区内征收外,其余地区一律停止征收。1967年1月起,自行车牌照税
全面停征。1970年1月起,又恢复征收自行车牌照税,对济南、青岛、淄博、枣庄、
烟台、潍坊、济宁、德州、威海9市区的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有使用的自
行车和9市区以外地区的国营、集体(农村队办企业除外)工商企业自有使用的自行
车征收,税额每年每辆2.4元。
  1973年实行工商税,缴纳工商税的企业应交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
1977年7月,对社队和社员个人一律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78年1月1日起,全省
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外籍人员继续征收。同年8月,对外籍人员也停征自行
车使用牌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