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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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税〗〖房捐〗〖民国〗〖征收〗〖标准〗〖日期〗
    〖种类〗〖税率〗
  房地产税民国时期称“房捐”,在济南、烟台、龙口等城市征收,年征银元几
十万元,作为省地方财政收入。个别县也有征收的,年收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由
县政府补充地方经费的不足。张宗昌统治时期,大量征收房捐,仅青岛市1928年即
征起银元40余万元。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山东后,整理房捐,分为住房捐和铺房捐。
住房捐按月租价征税5%,铺房捐按月租价征税10%。1932~1935年逐年征收银元
333043元、351700元、358371元、491055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房捐收
入锐减,1941年仅征收法币841171元。抗战胜利后,1946年济南、胶县等地共征法
币190142834元。1947年4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颁行《各县市房捐征收细则》,对
房捐税率规定:营业用房屋出租者,不得超过全年租金10%,自用者不得超过其房
屋现价1%;住家用房屋出租者,不得超过其全年租金5%,自用者不得超过其房屋
现价0.5%。是年1~8月济南、博山共征房捐法币777626380元。
  日伪统治区也课征房捐。烟台市分为铺房捐、市内住房捐、市外住房捐三类,
分别按租价20%、6%、3%征税。

    〖建国前〗〖日期〗〖标准〗〖税率〗〖税额〗〖征收〗
    〖房地产税〗=〖田房税〗=〖房捐〗
  山东革命根据地的房地产税,也称“田房税”、“房捐”、“土地税”等。胶
东地区开征较早,1946年3月,胶东行署公布《胶东区征收城市田房税暂行办法》,
规定对城市商民工商所有的用地、广场、房屋,不论自用、租赁和空闲,均按季征
收田房税。房屋按一般收入征税5%,分等征收;田地、广场按一般收入征税10%。
房屋的等级,田地、广场的收入,由业户自报、民主评定、政府登记。政府公有田
房,不征田房税。贫苦商民自有房自住缴纳房税困难者,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照顾。
1949年1月山东省政府指示:开征房捐的范围限于工商业集中的大城镇;房捐捐率
由各市自定,最高不得超过房租额的15%,商铺房捐高于住户房捐;房捐由房主负
担,向住户征收,住户凭房捐收据向房主抵交房租,自有自住房屋也应按估定租额
负担房捐;大集镇只征商铺房捐,不征居民房捐。潍坊市的房屋评定分为九等,以
间为单位计算,半年税额最高为第一等,每间旧人民币3万元,最低者为第九等,
每间0.3万元。同年4月济南市征收房捐,出租房捐率最高不超过租金的15%,自住
房不超过同等出租房租金的10%,按月计算,按季征收,但对1948年10月至1949年
3月共6个月的房捐并为一次征收。同时济南市开征商埠地租,将商埠地分为四等,
每年按两次征收,全年每亩征收标准以小米计算:一等地400斤,二等地300斤,三
等地180斤,四等地80斤。同年7月,济南市将城区原征田赋、公粮、公草的私有土
地房基改征土地税。土地共分10等,每年分两次征收,按小米计算折征代金。全年
税率第一等最高,每亩小米400斤,第十等最低,每亩小米40斤。土地等级由区、
街各级征收委员会评定报市政府批准。同年8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济南市
自开征夏季房捐起调整捐率。营业用房出租,按租金征收20%;自用者按同等房屋
估计租金征收15%。住房出租,按租金征收15%;自用者按同等房屋估计租金征收
10%。同年9月,青岛市征收1949年6月至12月地价税,凡市内完成土地登记的私有
建筑地,一律以小米计算,一次折款征收。每亩税额最高者为特等地,小米350斤;
最低者为九等地,小米35斤。1949年1月至5月份及历年滞纳或漏缴的地价税,概予
豁免。同年9月省政府决定:房捐12平方尺为1间,出租营业者征租额20%,出租居
住者征租额15%,自用营业者依估计租额征收15%,自用居住者征收10%。此后,
又有一些城市开征房捐。1949年全省房捐收入旧人民币36.7亿元,地价税、房租和
地租收入33.7亿元。

    〖建国前〗〖征收〗〖日期〗〖标准〗〖税率〗〖冀鲁豫〗〖根据地〗
    〖房地产税〗〖房地产收益税〗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城市,也开征过房地产收益税。1949年4月,华
北人民政府制订《华北区房地产收益税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凡在城市内有房地
产出租收益者,均按月缴纳房地产收益税。房屋、地基按租金征税8%,地皮按租
金征税10%。租金收入确系补助部分生活困难无力负担者,免征房地产收益税。新
建的房屋未满一年而出租者,在一年内给予免税或减税照顾。

    〖办法〗〖征收〗〖标准〗〖日期〗〖税率〗〖建国后〗〖房地产税〗
    〖减免〗〖范围〗
  建国初期,山东各地仍按革命根据地办法征收房捐和地价税。1950年9月,将
两税合并,在济南、青岛、徐州、烟台、淄博、潍坊、济宁、德州8个较大城市先
行开征房地产税,其余中小城市暂不开征。同年10月华东区税务管理局规定,房产
税从价一律按1%、地产税一律按1.5%征收。
  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山东开征房地产税的
城市有青岛、济南、烟台、潍坊、济宁、博山、张周市,其他原开征城市停止征收。
同年冬季,房地产税按标准租价征收15%(济南除外)。1952年起房产税按标准房价
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价与标
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暂依标准房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地价不
易求得的城市,可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军政机关、人民团体
自有自用的房地,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的房地,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
的房地,公立及已立案的私立学校自有自用的房地等,免征房地产税。新建房屋自
落成的月份起,免征房地产税三年;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1/2的,自竣工的月份
起免税三年。在开征房地产税的城市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一律征收地产税。
  1952年5月22日经省政府批准省税务局颁发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
。对文教、卫生、救济事业自有自用的房地,贫苦烈军工属及无负担能力的贫苦市
民所有少数房地,房屋毁坏不可居住者,政府指定不准建筑或使用的土地,无收益
的池沼等特殊情况的房地,免征房地产税。1953年,将城市房地产税原征附加并入
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2%;地产税依标准
地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征收者税率为1.8%;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
  1956年,对国营企业的应税房地,每年按照当年1月1日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折余
价值计征全年房产税,按当年1月1日会计帐面价格计征全年地产税;国营企业房屋
经过大修理,在竣工年度的当年内仍按照该年度1月1日折余价值计税,所增价值当
年不计征房产税;国营企业新购入或无偿拨入的房地产,按购入或拨入时房屋折余
价值和土地帐面价格计税;国营企业房地产在会计帐簿上没有记载价格的,仍按当
地评定的标准房价、地价或标准房地租价计税;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和手工业生
产合作社已经清产核资、其房地产已按清产核资价格入帐者,一律比照国营企业依
照会计帐簿记载价格计征房地产税。
  1957年起,山东对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的房地产,一律按照各该企业
1956年的计税价格计征房地产税,三年未变。1960年开始,国营、合作社、公私合
营企业房地产税计税价格,一律依据各该企业上年度年终结算余额计算;房地产管
理部门按实收租金计征;其他评价征收。只有青岛市房地产税划分土地和房产等级
定额征收。
  1961年7月,华侨、新建房屋免税期满后,按规定依照房屋实际造价计征房地
产税,在税额上给予减税照顾,减税后的应纳税额与当地居民同类房屋的房地产税
基本持平或略高,但不得超过5%。至1961年底,批准开征房地产税的地区有济南、
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德州、新汶、威海、临清市及益都、泰安、
菏泽、滕县、胶县城关和兖州县城共17处。
  1963年5月,对华侨用侨汇购买的由侨务委员会垫款新建的房屋,免税五年;
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国家经管的旧房屋和经当地侨务、房管部门介绍成交或者经
其批准向私人购买的房屋,在征收房地产税地区自成交之日起,免税三年。
  1973年,将城市房地产税和其他税种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和
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房地产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1978年1月1日,停征城市房地
产税,但继续征收外籍人员的房地产税和资本家出租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