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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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印花税〗〖征收〗〖日期〗〖标准〗〖民国〗〖税率〗
    〖税额〗〖范围〗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度支部颁发《印花税则》。1910年山东始设局征收印
花税,并拟订《办事规则十七条》,但实行未见成效。
  民国建立后,北京政府于1912年参照清末《印花税则》拟订《印花税法》,由
参议院议决公布,同年4月财政部通令各省施行。1914年8月又颁行《人事凭证贴用
印花条例》。1915年推广至10元以下的契约、簿据一律贴花。印花税课税对象,包
括发货票、字据、凭单、公司股票、期票、汇票等26种,人事凭证10种。1917年又
扩大到车船执照、洋学证书、高小毕业证书等10余种。此外,还包括戏票、枪支执
照报税单据、民粮立户及过户三联执照等,均贴花缴纳印花税。票面价值在银元10
元以上,贴花0.01元,人事凭证贴花0.10元至4元不等。山东1917~1924年报解中
央印花税银元2654576元,年均331822元。由于省政府强派勒索,而且截留应解的
税款,因此历年实征数还要大于上述报解数。1927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印
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发货票、雇聘人的契约等7种,每件贴花0.01元;租赁房屋
字据、各项银钱收据等6种,每件钱数在10元以下者贴花0.01元,10元以上者贴花0.
02元;提货单、汇票、支票、借款字据等14种,每件钱数在10元以下者贴花0.01元,
10元以上者贴花0.02元,100元以上者贴花0.04元,500元以上者贴花0.10元,1000
元以上者贴花0.20元,5000元以上者贴花0.50元,10000元以上者贴花1元,50000
元以上者贴花1.50元;其他各种护照、证书等45种,规定各异,如中等学校毕业证
书贴花0.30元,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证书贴花0.50元,结婚证书贴花0.40元。印花税
原定全部上解中央,后拨留一成归省、三成归县。1929~1933年印花税征收银元逐
年为773230元、869704元、779437元、1025549元、1072555元。1936年印花税拨山
东四成补助银元32万元弥补省县经费支出的不足。抗战爆发后,山东印花税征收倍
受影响,1938年征起法币125920元。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将印花税收入拨归
省、县、市补助费,山东仅在部分城市开征,1947年青岛市征起13390293879元。
  在日伪统治区,伪华北政务委员会财务总署于1939年8月颁行《华北区域征收
印花税暂行办法》,沿用南京国民政府旧制加倍征收,实征情况已无据可查。

    〖征收〗〖根据地〗〖印花税〗〖征收〗〖日期〗〖标准〗〖建国前〗
    〖税率〗〖税额〗〖范围〗
  山东革命根据地抗日政权建立后,曾取消印花税。1947年3月,胶东区行政委
员会公布《胶东区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曾开征印花税,但由于当时处于农村环
境,执行殊多困难,而对增加财政收入意义不大,因此又决定自1948年2月15日起
停征。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陆续解放了一些大中城市,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征
印花税,并先在济南市试征,再推至其他城市。1949年6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
《济南市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凡公私营业或事业等单位
和个人的商事、产权凭证,均应购买印花税票按规定贴花纳税。商事凭证的发货票、
银钱货物收据、帐单、记载资本的簿折契据、股票及债券、借贷质押及欠款契据,
每件价额在旧人民币300元以下者免贴印花,300元以上者按3‰税率贴花;承揽承
顶契据、保险契据、预定买卖契据、居间行纪代客买卖契据,每件按其价额依0.5‰
税率贴花;其他商事凭证按件定额贴花,如运送契约单据每件贴花30元,营业用的
簿折每件贴花50元。产权凭证的授产析产契约每件按其价额依3‰税率贴花;权利
书状、典卖转让或买受财产契据、土地使用权契据、租赁契约、承领或承租官产证
明每件按其价额依0.3‰税率贴花。1949年9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地方财政
会议决议案》规定,印花税暂征产权凭证、商事凭证两种,凡按价额贴花者,均从
旧人民币1000元为起征点,税率根据其性质、作用、期效的不同确定为0.5‰至3‰,
单据簿折按件贴花。同时印发了印花税商事凭证类税率表和产权凭证类税率表,在
全省统一执行。随后青岛、潍坊、烟台等市和昌潍、胶东、渤海、鲁中南地区的城
市,也先后开征印花税。1949年全省印花税收入旧人民币50亿元。

    〖范围〗〖税额〗〖税率〗〖征收〗〖日期〗〖标准〗〖建国后〗
    〖印花税〗
  建国后,山东仍沿用革命根据地办法征收印花税。1950年1月起,对“人事凭
证类”、“许可证凭证类”征收印花税,按件定额贴花200至1000元不等;在商事
凭证类中增加娱乐比赛及展览票类目,按票价5%贴花;同年3月1日起,印花税免
税点及定额税率一律提高一倍。同年4月,对按比例税率贴花的印花税税额,又调
整为不足5元者免贴,满5元者按10元计征。同年7月,又进一步调整了印花税税率。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51年1月公布《印
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税目有25个,依其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金
额比例或按件定额征收。比例税率最高为3‰,最低为0.1‰。定额税率最高为5元,
最低为0.02元。按金额贴花的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元者一律免贴;按件定额贴花
的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元者一律贴花0.02元。对农村土地改革后所发的土地证,车
船、飞机的客票及行李票等免税。
  1953年1月,将印花税的9个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
内征收,未合并税目仍按原规定办理。1955年11月,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税率相同
的税目合并为9个税目,将比例税率简化为3‰和0.3‰两种,定额税率简化为5分和
5角两种。1956年下半年起,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供销社等,改为按营业额确
定固定比率计算征收。1958年9月,印花税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合并为
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