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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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契税〗〖征收〗〖标准〗〖税率〗
  清代的契税,也称田房契税,是对民间买卖或典押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征的税。
1647年(顺治四年)规定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买价每银1两,纳税0.03两。
1678年(康熙十七年)山东契税征银,大县180~240两,中县120两,小县35~65两。
光绪年间,除征正税银外,每两另加征火耗银0.006两。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山
东实征买契税银294556两。1909年6月(宣统元年五月),度支部又规定各省置买田
房,无论旗籍或民籍,每买契价银1两,一律征税银0.09两,税率提高两倍;山东
是年夏历八月实行。民间典押田房契税,1907年始定每典契价银1两,征契税银0.
018两,另收契尾纸价工本费京钱500文,均由承典户缴纳。典契税银一成留州县充
作公费,九成上解司库充作各学堂及巡警经费。1908年山东实征典契税银964.24两。
1909年6月,度支部又规定每典契价银1两,征契税银0.06两,税率提高2.3倍。

    〖民国〗〖契税〗〖标准〗〖税额〗〖税率〗〖日期〗〖征收〗
  民国建立后,继续征收契税。买契税征6%,典契税征3%,无论典买每粘契一
纸,征收契纸费银元0.50元,册费0.10元。买契税由买主缴纳;典契税先由承典人
缴纳,待出典人期满赎产时,归还税额之半于承典人;先典后买的买契,如仍系一
人,则以原纳税额划抵买契税。官署、地方自治团体及其他公益法人,为不动产的
买主或承典人时,若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者,免纳契税。清朝的白契验契,除照章缴
纳契税、契纸费、册费外,大契(契价银元30元以上)缴验契费银元4元,小契(契价
银元30元以下)缴验契费1元,注册费皆缴0.20元;如系清朝的红契验契,除按以上
规定缴纳验契费、注册费外,不再纳税。1912~1923年契税收入银元6200818元,
年均516735元;1913~1923年注册费和契纸费收入银元1389856元,年均126351元。
1924年以前各县教育经费不足,要求征收契税附加,山东省财政厅拟定章则,每发
行契纸1张收京钱1000文,作为县财政收入。1928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划分
国地收支暂行标准》,规定契税为地方收入。1929年11月省财政厅呈准省政府颁行
《田房契税章程》,税率同前。同时还颁行了《契税考核奖惩办法》,1929年11月
至1930年4月减半征收契税。1929年7月至1930年4月共征银元63万余元。1930年9月
每张契纸教育附加改征银元0.20元。此后契税收入基本上年年增加,1931~1936年
逐年征收银元为:24854元、1916494元、3188231元、2365505元、3396656元、
3017339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整理契税,但因政权不稳,地方秩序混
乱,收入大减,1940年征收法币19294元。抗战胜利后,国民党统治区照征契税,
1946年上半年共征法币42122元。同年7月,将契税划归县市收入。同年6月,国民
党山东省政府颁行《各县市税捐稽征处代征契税附加税征解办法》,规定契税附加
按正税的25%计征,按旬报解省库,惟有济南市5月至8月征起131326510元,潍县5
月至9月上旬征起2737743660元,滕县7月至9月征起5638928元。
  日伪统治区也征收契税,作为地方收入。伪山东省公署制定各县全年契税额定
数目,派遣人员下乡催逼。1938~1941年逐年征收伪联币249元、156124元、
547537元、678002元。
    〖根据地〗〖建国前〗〖征收〗〖日期〗〖标准〗〖税率〗〖契税〗
  山东革命根据地胶东北海专区1938年曾开征过契税。1940年12月,山东省临时
参议会驻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由省战工会公布的《田房契税暂行办法》,规
定民间买卖田房均应照章纳税领契。买契税由买主按买价缴税5%,契纸费每张法
币0.5元。承典田房不纳税。田房互换,按时值作价,成立双契,双方都应纳税。
旧有白契补税领契。机关团体及其他公益法人购买田房,非以收入为目的者,免纳
契税。1945年3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为保障地权,防止土地纠纷,公布了《
修正山东省田房契税暂行条例》。凡人民买卖、赠与、交换不动产(田产房基),均
由承受人按土地陈报规定的等级(房基按上等地计算)缴纳契税。未举办土地陈报的
地区缴纳契税,由区公所会同村政委员会、农救会评定土地等级。买契税每官亩最
低北币1元,最高10元,土质特好产量特多的土地,各地酌量增加。赠与契税与买
契税同。交换契税减半征收。契纸费每张2元。新垦的荒山、河滩,免税领契,承
典不动产,登记领契,均只缴契纸费。
  1946年9月,山东省政府指示:日本投降后农民生活日渐上升,土地关系发生
了普遍显著的变化,但除部分地区初步进行了税契工作外,大部地区尚未进行,为
确定人民土地所有权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增加自卫战争的物资供给,决定1946年冬
和1947年春普遍进行税契工作。同时,省政府公布了《修正山东省田房契税暂行条
例》。10月省政府又修正了《条例》的个别条款。凡购买房基及七、八、九级土地,
每官亩征税北币70元;购买四、五、六级土地,每官亩征税50元;购买一、二、三
级土地,每官亩征税30元。人民在减租算帐中所得土地及政府没收敌人汉奸的土地
房屋,税率与买契税同。新垦的荒山、河滩,减半征税。契纸费每张10元。1947年
1月省政府命令修改契税条例,主要是:契税按土地陈报后的中中亩(即150斤产量
的折中亩)征收,买契税每中中亩征收北币50元,房基按其坐落的连边地级折算征
收。新开的荒山、河滩,生荒5年内、熟荒3年内减半征税。契纸费由行署或专署自
定。同时省政府发出指示,为配合土地改革,要求1947年春完成契税工作,老解放
区必须结合土改复查进行,新解放区结合土改抓紧进行,以便彻底解决土地纠纷与
提高生产情绪。胶东区1940年收入折北币0.7万元,1941年收入15.9万元,1942年
收入30.7万元。1943年胶东区收入15.3万元,鲁中区收入11.7万元,滨海区收入35
万元,清河区收入9.2万元。1948年胶东区收入23.2万元。1949年济南市收入旧人
民币8317.6万元。

    〖冀鲁豫〗〖根据地〗〖契税〗〖征收〗〖办法〗
    〖标准〗〖建国前〗〖日期〗〖税率〗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抗日战争初期曾开征契税。1941年9月,
冀鲁豫行署公布《田房契税征收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买契税向买主按买价征6%,
典契税向承典人按典价征3%,田房互换应按时值作价,向双方各征6%,契纸费每
张鲁币1元。1943年11月,冀鲁豫行署修正田房契税征收暂行办法,将契纸费改为
鲁币5元。1946年12月,冀鲁豫行署为使群众新得土地得到合法保障与增加财政收
入,再次修正公布《冀鲁豫区田房契税征收暂行办法》,各县人民分得汉奸田房或
置买的田房按其价格1%纳税,典当田房按其价格0.5%纳税,契纸费由各专署、县
根据成本多少自行规定。1947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指出:土地改革以来,
农村土地关系已有极大变化,为巩固农民及地主生产情绪,保证自卫战争供给,特
决定普遍进行立契验契、补税换契工作。凡民主政府征税之契一律承认为合法,不
再税契,但土地房屋已改变业主者,仍须换契纳税。农民在反奸清算中获得的田房,
应纳税领契;开荒修滩所造之地,只领契不纳税,但原为熟荒者,仍应纳税。农民
给地主留得或更换的田房,准予换契纳税。同年7月,冀鲁豫行署根据实际情况对
税契的土地等级作出具体规定:特等地(亩产2石以上者)每亩契税鲁币300元,上等
地(亩产1.4石以上不足2石者)每亩契税250元,中等地(亩产0.8石以上不足1.4石者)
每亩契税200元,下等地(亩产0.2石以上不足0.8石者)每亩契税150元,劣等地(亩
产不足0.2石者)暂免契税。

    〖建国后〗〖契税〗〖时间〗〖标准〗〖税率〗〖种类〗〖减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山东按革命根据地的规定继续征收契税。1950年4月
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和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凡土地、房屋
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和契约由承受人缴纳契税。买
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
的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税。共
有土地、房屋分析,另换新契和补契,均免征契税,只收契纸工本费。纳税人应于
契约成立后3个月内缴纳契税,逾期者除照章补税外,每月加收税额20%,加收税
额最多不得超过土地、房屋价值。匿报房产、土地价值者,除责令另换契纸、补缴
少纳税额外,处以少纳税额2~5倍的罚金。逃避缴税者,除照章补税外,处以应征
税额6~10倍的罚金。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业者,送请人民法院处理。
  1951年9月,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1952年12月又作
了修正。规定契税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契税分为
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继承、建筑共7类契,契纸分为印契、草契两种。
纳税人于土地、房屋所有权取得后,请领草契,详填房地坐落地点、四至、数目、
价格及立契日期,除由立契人、产邻及交易员(中证人)于草契盖章外,并经乡政府
或派出所鉴证签字盖章后,向征收机关缴纳契税。纳税人缴纳契税时,须呈验其上
手契(即以前业主的老契)或土地证,上手契纸没有纳税者,依照现价核算由权利出
让人补税。呈验土地证以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颁发土地证后第一次产权转移为限,
再转移时仍须呈验上手契。对分家、离婚、嫁娶带地及继承土地、房屋者,免征契
税,照收契纸工本费。按照土地改革规定不发土地证的大、中、小城市新建房屋,
建成后向征收机关申请登记,发给建筑契,只收工本费,免征契税。
  1954年6月,政务院修正《契税暂行条例》,对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和受
国家补贴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合作社等,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土地、房屋者,
均免征契税。缴纳契税应于产权变动成立契约5个月内办理,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缴
税期限缴纳。对隐匿不报蒙骗逃税者,处以不超过应纳税额5倍的罚金。对匿报产
价者,除照章补税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不超过短纳税款的两倍。对逾
期不纳税者,除补缴税款外,课以不超过应纳税额50%的滞纳金。
  1956年7月,在农业基本实现了合作化的地区停办土地所有权的变动登记,同
时停止对土地征收契税。对未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个体农民或其他居民的土地产
权转移,照征契税。
  1954年前契税收入逐年增加,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业实现了合作化,
土地(包括房基)不准买卖,房屋的产权变动也大大减少,契税收入逐年下降。1958
~1961年契税一度停征。
  1962年5月,只对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购买、承典、受赠
房屋征收契税。公社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的房屋被国家征用后,以所领得的
补偿费另行购买或典入的房产,经居民委员会或生产大队证明,并经公社或区政府
审查属实者,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或社队退赔的平调房屋款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
发给契纸,只收工本费。同年10月后,因宅基地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不准出租和
买卖,不征收契税。
  1963年1月规定,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
免征契税。
  1965~1970年契税基本停征,1971~1975年恢复征收。1976~1982年基本停征,
1983年又恢复征收。
  1985年8月,省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的济南、青岛、烟台、
潍坊、淄博、枣庄、德州市,个人购买公有新建住宅,不论是按补贴价格还是按全
价购买,一律免征契税。上述城市个人购买房产管理部门折价出售的公有旧住宅,
也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