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辑 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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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建筑税〗〖征收〗〖日期〗〖范围〗〖标准〗
    〖减免〗〖税率〗
  为了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有利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1983年11月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和财政
部颁发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开征建筑税。
  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
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
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
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
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建筑税。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超过该项目全部投资额20%,或者新增
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的,视同基本建设,按照该项目的全部投资额计征建筑
税。凡属国家预算内投资与各项自筹投资合建的项目,按照自筹投资的投资额计征
建筑税;不能单独计算完成自筹投资额的,可以按照自筹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计
征建筑税。建筑税一律从自有资金中征收。对部队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征收的建筑
税,由总后勤部集中缴入中央金库。其他纳税单位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建筑税由各
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按照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开户银行按照税
务机关的书面通知代扣代缴。对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等的投
资,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及其相应
配套工程的投资,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华桥赠款进行的项目及其
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一律免征建筑税。其余需要免税的,报经财政部专案审批。
  1985年体制改革时建筑税改列地方收入。从当年1月1日起,对乡镇企业、街道
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各类经济联合体,到城市、郊区(包括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
内进行建设的自筹投资,一律征收建筑税。为了鼓励老企业走投资少、见效快的内
涵式发展道路,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一律只按其中的建设工程投资额征收建筑税。
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房屋翻修和拆迁工程,因与新的建筑投资性质不同,一
律只对扩大面积的部分征收建筑税。为了加强税源控管,避免税款流失,保证税款
及时足额入库,将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改为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建设投
资额一次缴足、竣工清算的办法。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资和
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经济按照规定征税确有困难的建设投资,以及其他需要
特殊照顾的建设投资,其应税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报经省税务局在应征税款五成
以内酌情审批给予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