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辑 烧油特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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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烧油特别税〗〖征收〗〖日期〗〖范围〗〖标准〗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根
据国务院《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
问题的补充规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对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一
律按照规定开征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为简化手续,
便于管理,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由供油单位代收代缴税款;凡自
产原油、重油供自已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缴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已烧
用的,向自用单位征收税款。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的,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烧
用原油每吨征税40~70元。其中,胜利油田原油每吨70元;土地池原油每吨售价按
原油售价的50%作价的,其每吨税额减征50%;烧用重油,每吨税额一律为70元。
烧油特别税的征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应征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次或按期
征收。国营企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的,一律不减税,由当地财政部门根
据规定,给予定额补贴。属于国家计划烧油的集体企业,在规定的炉窑改造期间,
因征收烧油特别税减少利润,企业计提福利基金和奖金有困难的,或者因征收烧油
特别税而发生亏损的,适当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