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四、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财政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article/8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3/article/8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建国后〗〖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标准〗
    〖征收〗〖日期〗〖范围〗〖税率〗
  1985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对实行工资总额
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
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税率分为四级: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及以下的免征;超过7%至12%的
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至20%的部分税率为100%;2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工资调节税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由各级税务机关就地征收。
  1985年,山东应征工资调节税的国营企业50户,共征税38万元,列入下年度财
政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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