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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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建国后〗〖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标准〗
    〖征收〗〖日期〗〖范围〗〖税率〗
  1985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对实行工资总额
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
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税率分为四级: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及以下的免征;超过7%至12%的
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至20%的部分税率为100%;2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工资调节税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由各级税务机关就地征收。
  1985年,山东应征工资调节税的国营企业50户,共征税38万元,列入下年度财
政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