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营企业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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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奖金税〗〖种类〗〖征收〗〖范围〗
    〖日期〗〖标准〗〖税率〗
  1985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
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
奖励)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税;超过两个半月至4个月的部分
税率为30%;超过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
%。标准工资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计算。企业职工
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算。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
筑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
学奖,经批准试行的18种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其中10种属国务院批准、8种
属省政府批准),外轮速遣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单项奖金,均免征奖金税。奖
金税一律由各级税务机关就地按年计征。
  同年7月国务院对《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做了修订。对未实行工资总额
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税率调整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个月至5
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
税率为300%。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企业在年
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